台境外器官移植登录通报未落实 监委申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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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6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为防止器官移植商业化,台湾立法院2015年时三读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明订病患到国外进行器官移植回台后,须向医院申报。不过监察院发现,国内医院完成通报比例仅21%,而且至今没有医院遭到裁罚,监察委员田秋堇、王幼玲将申请自动调查。

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病人至中华民国领域外接受器官移植后,回台医院接受移植后续治疗者,应提供移植之器官类目、所在国家、医院及医师等书面资料予医院,医院并应完成通报,医院、医师或病人若违反上述通报规定,依法处3万~15万元(新台币)罚锾。

不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然已修法两年多,但国内医院完成通报比例仅21%,而且至今没有医院遭卫生福利部裁罚。为了解卫生福利部有无善尽主管机关之责,监察委员田秋堇、王幼玲申请自动调查。

监察委员表示,由于黑心器官买卖涉及极为庞大之利益,致国际间非法贩运人口,甚而牵涉国家系统暴力强摘弱势者或异议者器官牟利,严重违反人权甚至涉犯“反人类罪”。联合国、美国国务院及美国国会等机构的人权报告书,连续多年皆列入中共强摘良心犯器官的议题。

监委说,包括欧洲议会、澳洲参议院、意大利参议院人权委员会、爱尔兰议会外交事务及贸易联合委员会、美国国会外交委员会、美国众议院、加拿大国会国际人权委员会及中华民国立法院等,也对此事通过决议加以谴责。

监委提到,国际上对黑心器官移植涉及严重违反人权的追踪调查,其关注性已日益高涨。台湾为顺应并符合当前国际组织之器官移植医学伦理原则及国际人权标准,因此参照欧美亚洲等先进国家的立法案例,修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部分条文,并于2015年7月1日公布实施。

监委表示,根据财团法人器官捐赠移植登录中心(下称登录中心)提供的本院国人赴境外移植资料,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共有22家国内医院通报141例境外移植(肾脏126例、肝脏15例),有135例前往中国,中国为最大宗器官来源国。

其中完整通报的仅有30例,近80%皆未完整通报,且未能依法提供国家、医院名称及医师姓名,致使境外移植通报制度形同虚设。监委质疑,医院未依规定通报,恐使我国沦为国际黑心器官移植的共犯。

据卫生福利部函覆表示,迄今尚未有因违反境外移植通报义务而受罚的案例,且卫福部提供表单的数项栏位竟有80%填写“未知”、“不详”等明显违反法令规定之情形。

监委质疑,究竟卫生福利部对违反通报规定的医院、医师或病人有无落实稽查及查处作业?登录中心、中央健康保险署及卫生福利部如何勾稽与查处境外移植之资料?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法虽受国际器官移植及人权组织称颂,然是否确实执法并有所成效?

监委强调,由于事涉我国国际形象及人权承诺,将进一步调查相关问题疑义,藉以厘清主管机关有无依法行政,以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责任编辑:郭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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