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炼法轮功受益经历 七旬退伍军人遭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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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3月17日讯】沈阳市康平县70岁的残疾退伍军人闫守礼,讲述自己修炼法轮功受益的经历,被枉判一年半、被勒索罚款5,000元。闫守礼老人已经上诉。

闫守礼老人是一名退伍军人,退伍后在一次事故中一条腿骨折,留下残疾,走路很不方便。当时拄拐走路都很困难,很长一段时间靠家属打工维持生活,一度对生活失去了信心。

当他有幸修炼法轮功后,腿伤痊愈,扔掉了拐杖。在法轮功“真、善、忍”原则的指导下,他变得心胸宽广、乐于助人。他总想把自己因修炼受益的实情,分享给他人。

2018年11月12日,闫守礼在德克士快餐店门前,向一位同样腿有残疾的路人讲述自己修炼法轮功腿伤痊愈的情况时,被过路人李庆勇听到,李谎称自己是警察,将闫守礼劫持到镇北派出所。

镇北派出所所长常向民、于洪旭、杨帆等警察在康平县公安局副局长戴国庆的指使下,扭曲事实,谎称闫守礼向李庆勇宣传法轮功真相,被李庆勇扭送到派出所,以此为所谓“证据”非法拘留闫守礼。

康平县法院盛红娟等人,还不顾事实,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莫须有罪名制造冤案,枉判闫守礼一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中共用《刑法》300条第一条款的所谓“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然而公安部2005年认定的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最高法2017年2月1日专门出台的一个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的解释中,也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

破坏法律实施是指,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一位残疾人吿诉他人如何治愈疾病,事实上,没有破坏任何法律,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相反其行为是善举,且符合以下宪法。

中共《宪法》第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共《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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