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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订定外资再投资退税范围

2002-10-10 14:1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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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张谦香港十日电)香港贸易发展局今天在“中国商情快讯”中报导,中国大陆税务总局最近发表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界定了外商再投资部分缴纳税款的退税政策范围。

报导指出,有关通知的重要规范内容包括:

一、用公积金再投资能获得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其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待遇。

二、界定“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含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所述“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下情况: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如果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拥有的已存在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三、外币投资应换算成人民币。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再投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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