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四十三)

美国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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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0月27日讯】最近某两家中文报刊被一团体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的信仰受到该两家报刊多篇文章的攻击”。此案顿时引起华人社区议论纷纷。笔者信手翻到上法律学院时的宪法教科书中的经典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案例,供大家一起研讨。
本案原告是ALABAMA州某市公选局长,他统管警察局和消防局等部门。他以诽谤(LIBEL)罪告了<纽约时报>。当地县法庭(COUNTY COURT)陪审团判原告胜诉,被告要赔偿50万美元。被告不服上诉至ALABAMA州的最高法庭,法庭维持原判。被告仍然不服继续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判决,并把案子发回重审。
原告起诉书称他受到1960年3月29日当天的<纽约时报>一整版广告的诽谤。广告主要是关于美国南部民权运动的内容,是为其结尾部分请求捐款而作。诽谤起诉主要根据是该广告第三和第六段的内容。
第三段大意是学生在州府台阶上高唱“我的国家”后,学生领袖被逐出校园。整车整车的全副武装员警拿着枪和催泪弹,包围了ALABAMA州大的校园。当全体学生拒绝注册以示抗议时,学生的餐厅被上锁,当局想以饥饿来迫使学生屈服。
第六段的大意是﹕南部的违法者一次又一次以恐吓和暴力来对付马丁.路德金博士的和平示威。他们炸了他的家,几乎杀死他的太太和小孩。他们攻击他的人身,他们已经以各种借口抓了他七次﹔现在又控告他作“伪证”,此罪可判十年徒刑。
原告认为虽然这些文字都没有提到名字,但是第三段中提到的“员警”使人联想起他是警察局长,他被指责为“动用员警包围校园”。原告还指出只有员警才能逮捕人,故第六段中的“他们”会被联想到警察局长。庭审时,原告还举证证明,这些段落所陈述的不是事实。如学生们是唱“美国国歌”而不是“我的国家”﹔不是全体学生拒绝注册,只是大多数学生﹔虽然大批员警曾被派去校园附近,但他们从来没有包围校园等等。只是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他因为这些诽谤而遭受实际金钱上的损失。
当时陪审团被告知,这些文字的本身就是诽谤,庭审法庭只要求陪审团去研讨从这些文字上,人们可否联想到原告。陪审团还被告知,因为这些文字本身就是诽谤,故原告不必证明受损,受损已经被假设的。后来陪审团判原告胜诉,应得赔偿50万美金。
原告的主要论点是﹕那些广告词是不实的﹔宪法不保护诽谤出版。
联邦最高法院不为原告的论点所动。大法官们说,“诽谤” (LIBELS)与其他限制言论自由的州法一样,只是仅仅一种“标签” (LABELS)而已,像其他挑战第一修正案,如言论和新闻自由(FREEDOMS OF SPEECH AND PRESS)的案例一样,诽谤并不是护身符而不受到宪法的限制。诽谤的州法也要受到第一修正案标准的检验。大法官们列举了以前的压制言论自由的案子,譬如州法限制色情﹑限制律师打广告﹑限制为非法行为辩护﹑或批评法官判决等案例。
大法官们接着说,本法庭认为本案与美国长期的信仰有相违。即在公共问题上的辩论是不能被禁止的,而应该是更强壮和广泛地辩论。有时甚至是猛烈的﹑苛刻的﹑不愉快的尖锐批评政府和官员。本案广告中的冤情和抗议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争论,应是清清楚楚地受到宪法保护。问题的焦点是广告中的不实之词,是否使其丧失宪法的保护,而成为原告所控的诽谤。
所有第一修正案的法律判例解释,都一致拒绝认同任何“检验真实性” (TEST OF TRUTH)。尤其是要由讲话的人来证明其论点的真实性。宪法的保护并不是由所提出的想法和信念的真实性(TRUTH)﹑流行性(POPULARITY),或社会有用性(SOCIAL UTILITY)来决定。正像麦迪森(MADISON)讲﹕“某种程度的滥用是与正确使用每样东西分不开的,而在新闻报导中,此话是最为确切了。”
结果大法官在建立衡量标准后判决,没有足够证据显示<纽约时报>刊登这些广告是有恶意的。虽然有证据显示<纽约时报>没有与自己新闻档案核实准确性就刊登了广告,但是大法官们认为,这里最多是因疏忽而没有发现不实言论。同时大法官也认为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那些不实广告是指原告。
虽然本案是指公选的官员不能以诽谤告不实批评他的人﹔联邦最高法庭也把此标准延伸到以后判例中的公众人物。见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 388 U.S. 130(1967)。
在CANTWELL V.CONNECTICUT,310 U.S.296,310,中,本法庭已经指出﹕“在宗教信仰和在政治信仰的领域里,一个人见他的邻居总是彻头彻尾的错误。为了说服另一人认同自己的观点,人们经常借助于夸大或甚至是错误的言论。但是这个国家的人民已经有法律规定的自由,尽管有可能是过分和滥用,但是从长久的利益来看,过分和滥用是有利于启发思考,也是一个民主制度下正确的一部分。”即在自由的辩论中,错误的语句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言论自由要有一点空间可呼吸的话﹔错误的言论也要受到保护。
本法庭也曾有过判例,不能因为法庭的尊严和声誉而以蔑视法庭罪去惩罚那些批评法官和他的判决的人。就算那些言论只有一半是真实的或是误导的消息,这样的做法还是对的。如果法官都要面对这样的批评,那么批评官方行为的言论,也应该受到宪法保护。
在这里我们认为宪法保护需要一条联邦法律,来禁止政府官员以民事诽谤诉讼获取赔偿,因为受到不实诽谤是有关他公职的行为,除非他能证明那些言论是具有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也就是说“发表此言论是知道不实的事实,而不顾后果继续发表。”
那么今天法庭是不是会以同样标准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中文报刊是知道不实事实,且具有“恶意攻击”才能构成诽谤罪﹔或是原告的不同信仰只是以另一种标签在挑战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言论﹑新闻自由。请读者自己去衡量。
详情请见原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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