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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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4月3日讯】立法院昨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不但解决大陆投资盈余汇回重复课税问题,也准许未经核准赴大陆投资台商,在六个月内补办登记;昨日修法并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不过仍采许可制,主管机关得针对申请人资格、许可条件等对陆资进行审核。

据中时电子报四月三日报导,这三项修法重点是去年经发会的共识,且为我政府研判“立即可行的”。昨日修法后仅开放陆资投资房地产,至于开放陆资来台进行事业投资的相关修正草案,行政院已于本周送到立法院,可望于近期内讨论。

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授权订定的“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台湾地区经第三地区之公司在大陆投资,与未经第三地区公司在大陆投资者相较,需多缴纳第三地区之公司所得税与盈余扣缴税款。为解决大陆投资盈余汇回重复课税问题,立法院昨日通过行政院版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正案,明定台湾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经由在第三地区投资设立的公司或事业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者,其属源自转投资大陆地区公司或事业分配之投资收益部分,视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依规定课征所得税”。

然而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得自应纳税额中抵扣”,政府希望借此解决大陆投资盈余汇回重复课税的问题,避免影响第三地区或事业对大陆地区投资收益分配与否的决策。

但为避免因大陆地区税率较高,反而造成这些厂商尚可要求我政府补税状况,修正案明定,得扣抵数额之合计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同时,对于原已偷跑赴大陆投资的台商,立法院昨日也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明定未经核准赴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者,应自该条例修正施行起六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此外,两岸关系人民条例原是全面禁止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立法院昨日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九条,放宽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得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至于申请人资格、许可条件及用途、申请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则授权由主管机关拟订许可办法,报请行政院核定发布,内政部地政司曾在委员会审查时表示,一定尽速拟出许可办法。

不过,昨日通过的第六十九条修正案中也明定,土地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渔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要塞军备区域等各款土地,陆资不得取得或承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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