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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官宣告《党产条例》合宪 北高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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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8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党产会依《党产条例》认定妇联会等6个组织是国民党的附随组织,并冻结其资产;该等组织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承审的7名法官认为该条例有违宪之虞而裁定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大法官28日下午4时宣告“合宪”。对此,北高行仅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释意旨。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成立后,陆续认定妇联会、中投、欣裕台、国发、民族、民权等6个组织为国民党的附随组织,国民党等不服,分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而北高行审理时,3个合议庭共7名法官认为,《党产条例》有违宪疑义,因此裁定停审,并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声请法官主张,《党产条例》攸关政党存续,而政党解散与否的法律位阶,应属《宪法》保留事项,不能单靠《党产条例》决定;其次,党产会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限制,已违反《宪法》增修条文规定;而党产会设在行政院下,却主动调查并经听证程序作成认定附随组织的处分,是侵害司法权、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对此,大法官28日作出解释并宣告《党产条例》“合宪”。解释文指出,《党产条例》规范政党财产的移转及禁止事项,不涉及违宪政党的解散,也未剥夺政党赖以存续、运作的财产,因此并非《宪法》所不允许;而规定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限制也并未违背《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其调查、处分也未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此外,声请法官也质疑,《党产条例》以法人、团体或机构是否受政党“实质控制”的文字定义附随组织,过于模糊并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且只要是“曾”由政党实质控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的组织就会被定义纳入附随组织,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则?范围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违反比例原则?

但解释文指出,《党产条例》中规定,“政党”是指于中华民国76年7月15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因此并未违背《宪法》第7条的平等原则。而《党产条例》第4条第2款有关附随组织的规定,也并未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同款后段规定也不违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最后,声请法官认为,《党产条例》的适用对象只有国民党,是针对个案立法,因此有违宪疑义。对此,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认为,不能说是以国民党为对象,但民主化之前,国民党立于绝对优势地位,相较其他政党有不公平的竞争机会。

大法官指出,政党因动员戡乱与戒严的非常时期结束前的党国体制,或于非常时期结束后凭借执政优势,以违反当时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实质内容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要求的方式,自国家或人民取得财产并陆续累积成政党财产,以致政党竞争机会不平等的失衡状态;国家应采取回复或匡正措施,以确立《宪法》所彰显的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价值。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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