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
首页right arrow台湾right arrow文章正文

台陆委会拟修两岸条例 当中资人头将受重罚

台陆委会拟修两岸条例 当中资人头将受重罚
中华民国行政院陆委会拟修两岸条例。图为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陆委会影片)
2021-09-22 16:47 中港台时间|09-22 19:49 更新
人气 420

【大纪元2021年09月22日讯】为避免中资或其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陆委会近期预告修正两岸条例,充当人头者最重可处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

大陆委员会近期预告修正两岸条例第40条之一、第93条之一、第93条之二修正。

陆委会在公告中说明,中国大陆营利事业未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事件越趋频繁,除透过台湾“在地协力者”外,也藉由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来台从事业务活动,且实际上屡有陆资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严重影响台湾经济及资本市场秩序。

第40条之一修正后,范围除中国大陆外,也纳入中国大陆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前述对象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其分公司在台营业,准用公司法相关规定。至于中国大陆地区于第三地投资营利事业的认定,由经济部拟订。

第93条之一修正后则规定,违反第73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投资者,或为规避第73条第一项而将其名义提供予他人使用者,由主管机关处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必要时得停止其股东权利。

据两岸条例第73条第一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

第93条之二过去仅规定,未经许可而为业务活动者,处行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万元以下罚金;修正后则规范,未经许可而为业务活动者,或规避相关规定而将其名义提供予他人使用者,处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

(中央社)

责任编辑:钟元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留言

  • 大纪元保留删除恶意留言的权利,包括低俗、误导或攻击信仰等内容
本网站图文內容归大纪元所有,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使用。
Copyright© 2000 - 2026 The Epoch TimesAssociation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