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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房屋设置太阳光电设备 有四大课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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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6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三读通过修正条文,明定建筑物新建、增建或改建达一定规模,应设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阳光电设备,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12日指出,主要涉及房屋税、土地税、营业税及所得税等四大课税议题。

KPMG税务部执业会计师陈志恺表示,依据财政部解释,以支柱支撑的太阳光电板,没有另外铺设顶盖建材及设置门窗墙壁,不属于房屋税课征范围。

若有电能出售,按内政部解释,太阳光电设备非《建筑法》所称的杂项建筑物,不致构成房屋提供营业使用或出租,如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变,应可按原适用税率及减免方式课征房屋税、土地税。

陈志恺指出,针对售电收入的营业税课征,要看是否以销售为目的,若以自用为主,仅在有剩余的情况下由发电事业收购,可免征营业税;但近6个月的每月平均销售额若达8万元以上者,应办理税籍登记(小规模营业人),并使用统一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

至于所得税方面,个人如须办理税籍登记,售电收入应该参照独资组织的营利事业,按自行申报或稽征机关定的营利事业所得额来课征综合所得税;如不须办理税籍登记,则以发电事业通报的贸易资料来课征。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物可能由大楼管理委员会取得售电收入,若符合办理税藉登记条件,也应课征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

陈志恺说,如不须办理,因售电收入产生附属于大楼管理事务,而不具备营利事业型态,是否可比照大楼管理委员会取得的孳息或补助收入、免征所得税,仍有待澄清。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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