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KPMG:房屋設置太陽光電設備 有四大課稅重點

人氣: 17
【字號】    
   標籤: tags: , , , ,

【大紀元2023年06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侯駿霖台灣台北報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通過修正條文,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設備,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2日指出,主要涉及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及所得稅等四大課稅議題。

KPMG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依據財政部解釋,以支柱支撐的太陽光電板,沒有另外鋪設頂蓋建材及設置門窗牆壁,不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

若有電能出售,按內政部解釋,太陽光電設備非《建築法》所稱的雜項建築物,不致構成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變,應可按原適用稅率及減免方式課徵房屋稅、土地稅。

陳志愷指出,針對售電收入的營業稅課徵,要看是否以銷售為目的,若以自用為主,僅在有剩餘的情況下由發電事業收購,可免徵營業稅;但近6個月的每月平均銷售額若達8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並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至於所得稅方面,個人如須辦理稅籍登記,售電收入應該參照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按自行申報或稽徵機關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來課徵綜合所得稅;如不須辦理稅籍登記,則以發電事業通報的貿易資料來課徵。

值得注意的是,建築物可能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售電收入,若符合辦理稅藉登記條件,也應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陳志愷說,如不須辦理,因售電收入產生附屬於大樓管理事務,而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是否可比照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孳息或補助收入、免徵所得稅,仍有待澄清。

責任編輯:陳真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