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吕世瑜不获全数认罪减刑

终极上诉遭驳回 判词称优先采用国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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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8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杨日、叶泽宇香港报导)理大学生吕世瑜被指在社交平台发表“煽动言论”,被控《港区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他承认控罪但不获全数三分一减刑,最终被判囚5年。吕不服就刑期上诉,昨早被终院驳回。终院称《港区国安法》第33条不容许依赖与该条文无关的减刑因素,例如本案中的认罪。

案件本月9日在终院审理,其中一个争议点是,《港区国安法》第21条中,“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吕世瑜一方争议“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属强制性,认为“5年以上”属量刑起点,非最低刑期。吕世瑜代表律师陈词指强制最低刑期会令法官陷入两难,例如2人被控同一控罪,1人有悔意但1人无,惟受制于刑期下限,2人终同样须囚5年,做法明显不公。

终院颁下判词指,国安法列明,如国安法与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处,则优先采用国安法,该原则适用于有关判刑的条文。终院又指,在量刑过程中,法庭必然会运用到司法酌情权,并从宏观角度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相关的量刑原则包括阻吓、惩罚、防范及更生。相关的因素包括不同的加刑及减刑因素。

就国安法第21条的诠释,终院指有关条文“显然假定和容许法庭在订明框架内行使其量刑酌情权”,因此,法庭须评估和酌情考量案件情节的严重性,以决定在较高或较低的量刑级别内判刑,然后应用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则,以考虑判处何等程度的刑罚。终院认为上诉方的说法“站不住脚”。

上诉方又争议《港区国安法》第33条指明的3项减刑条件是否已“尽列无遗”,争议有关条文并非要排除法庭一向认同的求情因素。

终院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国安法第33条不容许依赖与该条文之明确目的无关的减刑因素,例如本案中上诉人适时认罪。终院又指,国安法第33条以量刑已被初步釐定作前提,因此法庭须初步釐定处罚后,才继而考虑第33条的应用。

本案在区域法院审理时,原审法官胡雅文裁定案件“情节较轻”,以监禁5年半为量刑起点,计算认罪扣减后原判监3年8个月,但控方称《港区国安法》列明“情节严重”者须判囚5年至10年,“情节较轻”者则判5年以下刑期,最后原审改判监禁5年。最终胡官接纳律政司的说法,将刑期上调至5年。吕世瑜不服就刑期提出上诉,被高院驳回,上诉庭称本地法律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的目标与国安法并行,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优先采用国安法条文。其后吕世瑜提出终极上诉。◇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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