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4年10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柯瑞斯加拿大温哥华编译报导)卑诗省的一位公寓房主将物业委员会告上民事审裁处(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简称CRT),指控被告收取的搬家入住费过高。之后物业公司被迫降低不合理的搬家入住费。
卡维塔‧ 莎伦‧ 贝恩斯(Kavita Sharon Bains) 在温哥华市中心理查兹街(Richards Street) 公寓楼拥有一套住宅,她声称该大楼的搬家费过高且不合理 。她要求扣减她必须支付的六次搬家费的一部分(共计1,050元)。
CRT发布的决定称,贝恩斯在温哥华和海外都有工作。当她不在的时候,她会出租房子。每次她搬出、有租户搬进来时,因为她的公寓出租时家具齐全,即便是她的租户只带行李搬进来,她都会被收取搬家费。
该公寓表示,搬家费用已在其章程中规定,并与其他类似建筑保持一致。每次有人搬进或搬出单位时,都会收取300元的不可退还搬家费和200元的可退还保证金。房主在购买该公寓单位时就知道搬家费,并被要求遵守。
仲裁庭听取了该物业的论点,即这些收取的搬家费用用于抵消维护成本,而房主则认为,在当前的生活成本高企时,搬家入住费过高,对业主不公平。
该仲裁庭员不认为仅携带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的搬家对维护和修理的影响与有家具搬家的影响相同。 贝恩斯已经证明,对于不涉及家具且不需要电梯衬垫的搬家,300元的搬家费是不合理的。最终,法庭命令物业公司降低无家具搬家的搬家费用。
仲裁庭要求物业公司将不退还的300元搬家费降低至150元(不含家具的搬家费)。由于房主尚未支付搬家费,CRT表示她必须支付修改后的费用,而不是物业称她所欠的初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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