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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假释再犯均关25年 宪法法庭:部分违宪

宪法法庭书记厅长杨皓清(左)、司法院发言人陈婷玉(右)。(常怀仁/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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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3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谢男等人因不同案件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假释期间涉及其他案件或违反《保安处分执行法》等被撤销假释,依《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执行固定残刑25年(原为20年),谢男等人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5日判决,部分违宪,判决宣示之日起届满两年时失其效力。

《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经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者,无期徒刑于执行满25年(原为20年),有期徒刑于全部执行完毕后,再接续执行他刑,第一项有关合并计算执行期间之规定不适用之。

宪法法庭指出,一律执行固定残余刑期满20年或25年,不分撤销假释之原因是犯罪或违反《保安处分执行法》规定,也未区别另犯罪之情节暨所犯之罪应执行之刑之轻重,以及假释期间更生计划执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残余刑期,于此范围内,不符比例原则,违反《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迟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届满两年时失其效力。

宪法法庭补充,逾期未完成修法,相关机关就无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之个案,应依本判决之意旨,另为符合比例原则之适当处置,非必须执行固定残余刑期满20年或25年。

宪法法庭表示,声请人以外的受刑人于本判决宣示后,对检察官之执行指挥声明异议者,法院于修法期限届满前,应裁定停止审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后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应依本判决意旨裁判。受刑人如已声明异议尚在法院审理中者,亦同。

宪法法庭提到,执行无期徒刑残余刑期之受刑人,依本判决改定残余刑期,短于实际已执行残余刑期者,均以实际执行残余刑期之末日,视为残余刑期执行完毕之日,如有他刑,即接续执行他刑。相关之受刑人不得据本判决,就已受执行之残余刑期,声请刑事补偿、国家赔偿或折抵他刑。◇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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