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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公务员罪 宪法法庭:无违宪

宪法法庭书记厅长杨皓清(左)、司法院发言人陈婷玉(右)。(常怀仁/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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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5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多位声请人认为,刑法第140条规定:“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抵触宪法,便声请宪法审查。对此,宪法法庭24日针对侮辱公务员罪及侮辱职务罪两部分作出判决。

宪法法庭表示,侮辱公务员罪部分,应限于行为人对公务员之当场侮辱行为,系基于妨害公务之主观目的,且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之情形,于此范围内,始与宪法第11条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无违。

宪法法庭指出,侮辱职务罪所处罚之言论,是指对公务员依法执行之职务本身为贬抑等负面评价,显具有批评公权力及其行使方式之表意内涵,属对事而非对人之言论。

宪法法庭表示,该规定所定侮辱职务罪所处罚之侮辱是针对职务本身,而非针对公务员个人。惟人民对政府机关及其职务的异议、质疑、批评等意见及评价,即具有监督施政、促进民主的重要功能。

宪法法庭认为,监督、批评政府之言论不仅是民主国家所不应禁绝处罚者,甚至是宪法言论自由之核心保障范围,以维护民主制度之有效运作。

宪法法庭说,不涉事实真伪之意见及评价,如人民抽象咒骂特定政府机关之职务行使,纵其使用语言刻薄粗俗或显属发泄情绪者,应认仍属质疑或批评公权力之言论,而受宪法言论自由之保障。

宪法法庭指出,关于侮辱职务罪部分,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有违,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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