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11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连一鲍鱼前负责人钟文智弃保潜逃引发社会关注。对此,监察院12日通过监委林郁容、叶宜津及高涌诚所提调查报告,函请司法院就邱忠义所涉违失为职务监督处分,并函请法务部转检查机关查处邱忠义、陈勇松所涉刑事责任。
监委指出,该强制处分案件由法官邱忠义、陈勇松的高院刑事第26庭接办。陈勇松于合议庭评议被告加保不延长科技设备监控后,未宣示裁定及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片面通知辩护人办理具保程序及拆除电子监控设备,又于被告逃匿引发社会关注后,补行制作“评议附件”附卷,及指示书记官抽换卷内电话纪录,违失情节重大。
监委表示,邱忠义未经评议程序,增补卷内审理单所载之评议内容,亦有程序瑕疵,惟考量合议庭于113年10月14日作成评议后,邱忠义旋于同年月17日因公出国考察,迄同年月28日始销假上班,未参与该裁定宣示送达等程序,期间陈勇松亦未向其反映任何讯息或处理疑义,足认两人之归责情节有别。邱忠义虽自请免兼庭长职务,司法院仍应为适度处分。
调查报告指出,高院刑事第26庭接办后,不顾钟某畏罪逃亡之可能性极高,且未实质审酌被告与国外之连结等因素,迳将原8,000万元之具保金额提高至1亿元,而不延长科技设备监控,悖离国民法律感情,令人质疑。
调查报告提到,检察官虽因高院未依法宣示及送达裁定,致无从决定是否提出抗告,尚难谓有何违失。然检察官既知悉法院解除钟某电子监控,却未有何防范被告逃亡、指挥司法警察蒐报相关事证,或提醒法院保全被告之作为,有失消极,亦有检讨之必要。
监委指出,若本案高院合议庭未同时命被告加保2,000万元,则不延长被告电子监控之决定,不但无庸通知检察官,检察官亦无提出抗告的余地,法院仅需至科技监控平台进行结案,即可拆除被告电子监控设备。法制面是否形成检察官监督司法程序漏洞或法官恣意的空间,司法院及法务部宜审慎检讨之。
最后,监委表示,本案最高法院公告钟文智有罪判决确定,钟某随即于当日下午乘坐友人车辆逃亡,北检于当日下午4时许启动防逃机制,隔日下午6时,因钟某未向派出所报到及拘提无着而发布通缉,然钟某早已逃匿无踪。足见防逃机制的启动时点存在明显的漏洞,亦有检讨改善之必要。
责任编辑:吕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