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8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宪指部211营的三名士官赖重宇、黎育尔、林裕凯、国防部资通电军指挥部士兵陈文豪先后将军中内部资料透过他人转交、直接交付给中共人员,一审赖重宇被判7年、陈文豪6年5月、黎育尔6年8月、林裕凯5年10月,四人不服后上诉,高等法院除黎育尔改判6年7月外,其余驳回。
北院指出,赖重宇、黎育尔、林裕凯及陈文豪,均分别于2022年至2024年之服役期间,以学长拉学弟转介之方式相互介绍,分别以26万至66万元不等之酬劳为对价,先后将211营内及电指部所属单位之非属机密,但为公务上应秘密之军中内部资料,透过黄琮壹(现通缉中)转交或直接交付予中共情工人员,时间分别长达数月。
北院认为,被告4人受国军长期栽培,理应知悉效忠国家之重要性,且分别职司戍卫总统府内勤务及情报机构,均属极具机敏及重要单位,却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窃密手段以物理性翻拍,期间长达数月。
北院表示,内容虽非属“国家机密保护法”定义之机密,但亦为总统府或电指部所属单位之内部不对外公开之公务上应秘密之资料,所为背叛国家之举止,危害国家安全。
四人因不服北院判决而上诉,高等法院今日宣判结果,针对黎育尔改判理由,高院解释,黎育尔违背职务收受贿赂,并邀同案林裕凯共犯,所为危害国家安全,但其犯后坦承犯行,缴交全部犯罪所得,并主动告知尚有共犯林裕凯,兼衡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6年5月。并与上诉驳回部分定应执行刑有期徒刑6年7月。
至于驳回理由,高院指出,4人均主张本件有刑法酌减其刑规定之适用,但审酌4人于本案之犯罪情状,均非有何不得已原因,客观上无可悯之处,且4人已依贪污治罪条例、国家安全法规定减轻其刑,尚无即使量处最低处断刑,犹嫌过重之情形,自无刑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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