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1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杨清清加拿大温哥华报导)卑诗省上诉法院近日就一宗涉及外国买家税(Additional Transfer Tax,ATT)的房地产案件作出裁定,确认即使物业主要登记在加拿大公民名下,但若实际上为外国人士持有利益,仍须按物业整体公平市场价值补缴外国买家税。
案情显示,加拿大公民 Hsia女士与未婚夫、外国籍的 Chuang先生,在卑诗省共同购入一处住宅物业。交易中,Chuang 先生实际支付了约40%的房款,但在产权登记上仅持有5%;Hsia登记持有其余 95% 的产权。此外,Hsia的母亲亦支付了约60%的房款。
在物业交割时,双方仅就Chuang先生登记的5%产权,按该比例的公平市场价值缴纳了额外转让税。
然而,法官在审理后认定,根据“结果信托”(resulting trust)的法律原则,Hsia名下95%的产权中,大部分实际上是以信托方式替未婚夫Chuang持有,Chuang才是该部分的实质受益人。
案件上诉后,Fleming 法官(J.A.)代表上诉法院裁定,税务部门按物业整体公平市场价值征收外国买家税的做法正确。
裁决指出,根据《卑诗省房地产转让税法》(Property Transfer Tax Act, PTTA)第 2.01 条的定义,Hsia虽然本身拥有加拿大公民身份,但因其作为结果信托的受托人,并为外国买家 Chuang先生持有住宅物业的实益权益,因此属于“应课税受托人”(taxable trustee)。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 PTTA 第 2.02(5)(a) 条,若交易中的每一名受让人均属外国实体或应课税受托人,则外国买家税应按整宗交易的公平市场价值计算,而非仅限于名义上的外国持份比例。
Fleming 法官在判词中强调,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例时,已明确考虑到外国买家可能透过加拿大人士代持房产的情况,因此“应课税受托人”的定义,既涵盖外国实体,也包括为外国实体持有房产的加拿大人。◇
责任编辑:李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