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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持房避稅行不通 卑詩一對情侶被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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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1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楊清清加拿大溫哥華報導)卑詩省上訴法院近日就一宗涉及外國買家稅(Additional Transfer Tax,ATT)的房地產案件作出裁定,確認即使物業主要登記在加拿大公民名下,但若實際上為外國人士持有利益,仍須按物業整體公平市場價值補繳外國買家稅。

案情顯示,加拿大公民 Hsia女士與未婚夫、外國籍的 Chuang先生,在卑詩省共同購入一處住宅物業。交易中,Chuang 先生實際支付了約40%的房款,但在產權登記上僅持有5%;Hsia登記持有其餘 95% 的產權。此外,Hsia的母親亦支付了約60%的房款。

在物業交割時,雙方僅就Chuang先生登記的5%產權,按該比例的公平市場價值繳納了額外轉讓稅。

然而,法官在審理後認定,根據「結果信託」(resulting trust)的法律原則,Hsia名下95%的產權中,大部分實際上是以信託方式替未婚夫Chuang持有,Chuang才是該部分的實質受益人。

案件上訴後,Fleming 法官(J.A.)代表上訴法院裁定,稅務部門按物業整體公平市場價值徵收外國買家稅的做法正確。

裁決指出,根據《卑詩省房地產轉讓稅法》(Property Transfer Tax Act, PTTA)第 2.01 條的定義,Hsia雖然本身擁有加拿大公民身份,但因其作為結果信託的受託人,並為外國買家 Chuang先生持有住宅物業的實益權益,因此屬於「應課稅受託人」(taxable trustee)。

法院進一步指出,根據 PTTA 第 2.02(5)(a) 條,若交易中的每一名受讓人均屬外國實體或應課稅受託人,則外國買家稅應按整宗交易的公平市場價值計算,而非僅限於名義上的外國持份比例。

Fleming 法官在判詞中強調,立法機關在制定相關法例時,已明確考慮到外國買家可能透過加拿大人士代持房產的情況,因此「應課稅受託人」的定義,既涵蓋外國實體,也包括為外國實體持有房產的加拿大人。◇

責任編輯:李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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