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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罢法初审 放宽受缓刑宣告者可参选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公职人员选罢法修正草案,主要针对受缓刑宣告者能否参选进行讨论,与会立委们多有共识。(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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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4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总统副总统选罢法》,关于排除受缓刑宣告者参选限制达成有共识,但是否纳入受易刑处分者则未有共识,因此将党团协商。另外也通过曾犯《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经有罪判决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立委林淑芬提案表示,鉴于现行《公职人员选罢法》第26条对于候选人消极资格之限制,未区分罪质轻重及是否具入监执行必要性,导致非属“黑、 金、枪、毒”等特定重罪且获法院谕知“缓刑”者,其参政权受限程度竟长于易科罚金执行完毕者,显有法律评价轻重失衡之违失。

立委陈玉珍提案指出,现行《公职人员选罢法》 第26条第9款将所有“缓刑期间”的犯罪轻微案件一律排除参选资格,已过度扩大排黑的打击范围,对于鼓励更生人之司法目的有所不符,显有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之虞。

民众党团提案表示,缓刑与易科罚金、易服社会劳动,均系针对轻罪的替代刑罚,若未区分犯罪性质及其与公职行使之实质关联,将易刑尚未执行、执行未毕或行刑权已因时效消灭者,径行排除参选资格,明显构成不成比例之干预,更与法治国原则显有扞格。

经协商后,有些立委们的共识是将条文修正为“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但也民众党立委许忠信认为,应该是“但受缓刑宣告或易刑处分者,不在此限”。最后,内政委员会召委廖先翔说,条文保留送协商。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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