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防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绕道出口 立院法制局:管制时点应提前

人气: 25
【字号】    
   标签: tags: , , , ,

【大纪元2026年07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基隆报导)海巡署基隆查缉队今年5月20日查获资讯业者涉嫌走私美超微高阶AI服务器至中国,经济部国贸署6月9日公布最新“战略性高科技货品出口实体管理名单”,新增中国等265个实体。立法院法制局认为,我国管制机制若侧重在出口时之许可、查验,恐难以因应第三地绕道风险。

国贸署基于防止武器扩散、国际制裁考量,近日召开跨部会出口实体清单审查会议后,6月9日公布最新“战略性高科技货品出口实体管理名单”,新增265个实体,包含伊朗、俄罗斯、墨西哥、土耳其、中国大陆、阿拉伯联合大公国等,并移除13个实体。国内厂商倘欲出口至名单内实体,应事先取得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海关亦将配合边境拦查。

立院法制局指出,我国《贸易法》已就直接违规输出及部分转往管制地区之案件,分别就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文件调取、派员检查及违反后责任设有规范,惟第三地绕道规避交易常以非管制地区为形式目的地,并透过转运、再出口或变更交易文件等方式,呈现一般出口交易之外观,若管制机制仍侧重出口时之许可、边境查验及违反后责任追究,恐难以因应交易形成及出货前已显现之绕道风险。

以邻近的亚洲国家为例,日本的“外汇和对外贸易法”,设有输出者等遵守基准,将出口人于交易前应为之确认及管理义务明定于法律层级。而韩国的“对外贸易法”则于战略物资管制体系中,要求业者在交易前即注意客户、用途及交易安排是否有异常,并以限制出口等处分作为后续管制手段。

法制局认为,应透过风险辨识、交易异常查核及文件保存等制度,将管制时点前移至交易形成及出货前,使内控纪录成为事前审查及事后比对之基础。透过较明确之合理查核标准,除可降低出口人以未查核或不知情回避管制责任之空间外,亦有助于守法业者留存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之纪录。

法制局建议,政府应评估于《贸易法》中明定出口人就交易对象、最终用途、物流路径、再出口可能性及文件异常等交易前可辨识事项,进行风险辨识、事前查核、内部控制等核心义务,使后续发生转运、再出口或变更收货人、目的地等情形,有查核纪录可供比对;再由中央主管机关依货品风险、出口人规模等,于子法或公告中建立分层规范。◇

责任编辑:筱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