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 松绑星链来台
【大纪元2026年07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庄瑷筠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交通委员会13日初审通过《电信管理法》第36条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与美国SpaceX旗下“星链”(Starlink)能否进入台湾高度相关,未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卫星通信业者将可不受董事长须具中华民国籍、外资持股比率最高60%的限制,相当于为星链等国外业者进入台湾市场松绑。
星链进军台湾 卡关外资持股比率
根据现行《电信管理法》第36条规定,设置使用电信资源的公众电信网路者,其董事长应具中华民国国籍,外国人直接持股不得超过49%,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60%。由于星链公司的全球落地策略皆依循其公司既定政策,部分规范更与多国电信法规产生冲突,外资持股比重的限制,成为其至今无法进驻台湾的关键主因。
对此,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代理主委陈崇树于立院受访时表示,修法能让弹性更大,不修法也能以现行规定处理。
数位发展部长林宜敬也补充,由于台湾4G、5G涵盖率已超过99%,使得星链公司态度不是很积极,认为在台湾的商业市场不大,并强调,业者要来台湾申请设立公司的核准权限在NCC,至于这些公司是否可强化台湾的通讯韧性或有无国安疑虑,就是数发部考虑的范围。
台湾通讯学会吁引进服务 责任不可境外化
台湾通讯学会表示,支持引进多元低轨卫星服务,但强调提升通讯韧性不应以降低国家监理能力为代价。若仅放宽持股与负责人资格,却未同步建立国安审查、在地营运、资料治理、通讯监察、防诈、资安及退场机制,可能使市场开放与公共责任之间出现落差,并增加长期治理风险。
学会认为,政策讨论不应针对特定业者,而应以技术中立、风险相称及公共利益为共同准则。
台湾通讯学会理事长王维菁表示,台湾需要多元卫星服务,但关键通讯控制、用户资料治理与法律责任,必须纳入在地可监理、可执行的体系。她强调:“卫星服务可以跨境,责任不能境外化。”市场开放的前提,是政府在平时能监督、事件发生时能介入,并确保服务持续与民众权益。
台湾通讯学会建议参考日本实务,采取有条件、分阶段开放。国际卫星业者进入台湾市场,原则上应在台设立具实质营运与履责能力的法人;若涉及手机直连卫星服务,或使用我国行动频率、号码及核心网路资源者,应与本地持照电信业者合作,并应设置境内地面站、闸道器或具同等监理效力的节点,明确承担用户服务、紧急通信、个资保护及司法协力等责任。
附带决议要求 卫星地面站须落地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13日初审该修正草案,明定申请以卫星通信技术设置使用电信资源的公众电信网路者,经主管机关审酌国家安全、公众电信网路安全、电信资源使用情形、电信产业发展等事项并核准后,得不受董事长应具中华民国籍及外资持股比率的限制。
不过,委员会也通过附带决议指出,修法通过后大幅放宽外资限制将影响监理制度、国安审查、资安规范与资料治理等,因此明确要求主管机关,未来应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站”及“资料必须落地于境内”,列为准驳的重要考量。
责任编辑:吕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