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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积电登陆 将受科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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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8日讯】 据自由时报1月28日报导,台积电申请赴大陆投资八吋晶圆厂案引起国人重视,行政院长游锡堃昨日于就职周年记者会强调,相关管理机制如科技保护法等,将在立法院下会期积极推动,其立法时程应该赶得及台积电第二阶段的审查。

换言之,政府会将台积电审查与科保法立法同步,台积电登陆案将可望适用科技保护法。

为具体回应外界诉求,游揆今天下午也将与台联立委晤面,强调政府会做好科技保护工作后才放行。

行政院秘书长刘世芳表示,台积电的审查还需要一段时日,即使在经济部进行第二阶段审查,也还要补齐一些必要资料,因此是否放行还需要一段时间决定。

根据相关作业流程,八吋晶圆厂审查作业分为以下阶段:首先针对是否达到十二吋晶圆厂的基本量产、投资计划、财务及资金取得运用情况等。经济部在此阶段已完成审查,确定台积电取得登陆投资许可。

由经济部组成的投审会跨部会会议接续进行第二阶段审查,将视台积电在台湾投资设立十二吋晶圆厂是否达经济规模的量产,如未达量产标准,纵使拥有投资许可,仍将不同意移厂;即使获准移厂,还必须提交拥有台积电股份的行政院开发基金进行同意,最后再交由院长亲自召开跨部会会议做最后确认。

刘世芳表示,科技保护法草案因国、亲立委有意见,在立法院上会期退回院会,行政院会积极游说完成立法,毕竟科技保护法之于八吋晶圆厂,就像金监法之于金控公司一样重要,不可或缺;她也呼吁尽速让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通过,赋予对高科技更完整的规范性法源。

游揆昨日指出,他在去年三月底记者会曾宣示,八吋晶圆厂登陆一定会在“有效管理”原则下积极开放,这也是“深耕台湾、全球布局”,“有效管理”有六原则,包括总量管制、相对投资、技术管制与国际同步、直接经营、研发留台、个案审查,这六项原则到现在都不变。

游揆并说,最近经济部审议台积电的八吋晶圆案时,仅是第一阶段,所有的审查都是依照既定的政策及原则处理,并没有违背。

至于科技保护的有效管理机制,他说,政府一方面与国际同步,依据国际适用的“瓦圣纳协定”做基础,政府拟订的科技保护法草案,主要精神是在“瓦圣纳协定”之外,加强考虑国家安全及国家利益,并针对属于国家补助经费的高科技类进行保护;此外,以法律强化公司商业机密受到更大的保护,这些原则主要参考美国商业间谍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

游揆表示,科技保护法草案虽已于上会期送到立法院,但并没有通过,他相信会在下会期积极和立法院沟通,也会请立法院执政党团积极推动,下会期应该会有立法的成果,在台积电八吋晶圆厂的第二阶段审查期间“应来得及完成立法工作”,所以各界所担忧管理机制不足的问题,应该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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