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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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7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七日电)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公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于十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新华社报导,该办法规定,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只能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办理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不能办理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兑换业务。也就是说,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的外汇仍须到开办这些业务的银行网点用人民币购买。

如果非居民个人要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六个月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可根据在各种涉外营业场所的业务需求,向银行申请代理外币兑换业务﹔银行也可根据其在涉外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情况,授权境内机构代理外币兑换业务。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办法中所谓“境内居民个人”是指大陆居民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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