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阳:法律、权力、财力将在北京一中法院展开较量

马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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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3日讯】ST中侨的股民以余雷为代表与刘可、何文波、廖先生、吴定河及其他十八位股民联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状告中国财政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定于是10月23日开庭,届时一场力量悬殊的民告官的官司将以什么样的结局而告终,已成了近期众多股民与媒体关注的焦点。

“深中侨”的股东、原告余雷诉称:财政部会计司财会便[2003]12号复函(以下简称:“12号复函”)干涉了正常的股票市场的自由运行,是迫使“深中侨”被非法退市的真正原因。按《中国证卷法》的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上市公司财务准则规定,2002年中报被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非标无保留意见书,由证券公司推荐上市,有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深中侨”公司应该2003年初正常恢复上市交易。而财政部会计司却针对“深中侨”的重组行为给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单独发函,既“12号复函”称“深中侨”的重组是企业重组行为,其相关收益不能计为利润。

“12号复函”的“企业重组”似乎只对“深中侨”有效,在2002年——2003年中期与“深中侨”相同的重组行为有st吉轻工,st春都、st襄阳轴承、st渤海……不少于50家,而其它的公司均不受“12号复函”的约束,纷纷重组盈利重新上市交易。

如果中国社会退回25年前的计划经济市场,财政部做出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而当今中国改革开放早已走入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规定游戏规则,由其自由的发展与运行,不得以行政手段进行干涉。财政部的“12号复函”却违背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采用独断专权的手段干涉了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

针对“深中侨”股民的诉讼财政部进行了答辩,其答辩书部分内容“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会计司财会便[2003]12号复函(以下简称:“12号复函”)是发给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而不是发给被答辩人甚至也不是针对本案被答辩人的。因而,被答辩人不具有向答辩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相应地,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对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财政部国家行政机关不就股民提出具体事件进行答辩,而钻牛角尖,钻法律的缝隙,寻找逃避正面答辩的机会和途径。应该不是财政部的本意,想必是其律师职业本能的体现。

23日的开庭审判的结果,对“深中侨”股民是不会乐观的。诉讼双方的力量悬殊非同一般,一面是几个小股民,一面是掌握着国家财政大权的财政部。即使是说北京一中法院顶住权力的压力,可是法院的法官也是人,其主体的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经济命脉都掌握在财政部手里,而切财政部的答辩也不无道理。所以判财政部胜诉可能的机会是99%,而“深中侨”股民胜诉机会只有1%。如果北京中院真判“深中侨”股民胜诉,其勇气与历史轰动不亚于“包公铡陈”案。

自由撰稿人:马明阳
2003-10-21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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