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信箱: 从补充证据要求看国家利益豁免的审理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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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1日讯】

移民官权不重言重。我们需要分析他们的各种补充材料的信件,从中归纳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从第一种补充材料的情况看,移民官对最初提出的证据有疑问,这种疑问可能来自于最初准备工作不充分,也可能是一些证据实际上收集不到,比如奖项的评审标准,但移民官认为你还可以去尝试收集那些证据。但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移民官的关心之处:专利,奖项,杰出成就成员。移民官很少问申请人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论文的原创性。专利的意义及作用,奖项的评审标准,杰出成就协会的成员,重要学术会议的出席者,如此方方面面之下都有一个共同的属性:区别申请人同他的同行:只有更优秀的人才能成为杰出成就协会的成员;在一特定群体中只有少数人才能获奖;只有有重要学术地位的人才会被邀请出席重要的学术会议,如此等等。而学历证书对于同一行差不多人手一本;教授证书对于教授而言也是必备的文件。第二种形式的补充证据要求,移民官则基本上套用了职业移民申请第一优先(EB-1a)的标准,但这只是语言表述中的相同,移民官并不是用第一优先的标准去确定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而是借用第一优先中的一些标准去证明一个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比他的同行更为杰出,然后去证明豁免这个申请人的劳工卡是公正的和符合纽约交通部申请裁决中所确立的第三条标准的立法原意。

当我们知道,在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中,移民官会试图寻找一些能证明申请人比他的同行更杰出的证据,下一个问题是,移民官需要多少这方面的证据才可以批准这种申请?这个问题是没有答案的,因为移民官因人而异,不同的移民官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有两点可以肯定,第一个肯定是:申请人肯定不需要一般补充材料要求信中所罗列的所有证据,基本上只有完人才可以满足所有标准,而大多数人都不是完人,在证据的某一方面比较强,而在另一方面比较弱。第二个肯定是,一个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肯定需要有一些政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比他的同行突出,无论是奖项,技术特点,知识,评委,杰出成就协会的成员或在推荐信的来源方面,国家利益豁免可以适用于有一些特点的普通人,发现,发掘那些证据,让他们显示与众不同。

(本文目的是为公众服务,不是一种特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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