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克思:国安条例刊宪﹐处处陷阱步步惊

艾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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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3月3日讯】香港特区政府在发表咨询文件汇编后﹐又将国家安全条例刊宪﹐加快了为二十三条立法的步伐。但是在表面让步的背后﹐又增加了新的罪名和加重惩罚﹐说明当局不但虚情假意﹐而且用心险恶……

当特区政府在一月二十八日﹐由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公布《基本法二十三条咨询文件意见汇编》﹐并提出修改意见时﹐香港行政会议也在开会讨论刊宪和立法程序﹐但是新华社已经在那天上午的十一时三十二分,发出新闻稿并引述消息称,港府会在下月二十六日将条例草案刊宪,并在草案发表一星期后交由立法会审议,当局希望可在今年七月立法会休会前完成立法程序。这些表明北京在遥控香港的立法活动。

保安局长权力大增损法治

由于新华社不小心泄露了这个“国家机密”﹐为了表现香港的“高度自治”﹐便将时间表重新安排。不是往后退而是往前赶﹐结果是二月十四日刊宪﹐二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首读。也就是在原定的时间内﹐完成两项程序﹐这样的“毕其功于一役”﹐是在显示香港特区政府比北京态度还积极。

在宪报刊登的为二十三条立法的条文正式定名为《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而且也明确拒绝了白纸草案而推出蓝纸草案﹐列出了叛国、颠覆及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及煽动性刊物﹔非法披露罪﹔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条文。

根据这个草案﹐如果细心观察﹐就会发现它比一月二十八日宣布的修改意见﹐又有新的修改﹐但是并非进一步的让步﹐而是“反攻倒算”。说明了那次以表面的让步蛊惑人心﹐欺骗一些人﹐似乎当局的确有诚意﹐然后在正式刊宪时﹐又塞进私货﹐因为处处陷阱而步步惊﹐令人还是无法接受。

一﹐保安局局长权力大增。有关在大陆被禁制的组织﹐在香港的从属组织也可能被禁止﹐是最被人诟病的条文﹐因为它把大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其前身是惩治反革命条例)延伸到香港。《草案》表明﹐虽然香港的从属组织不是“自动”被禁制﹐但也不是依据法律程序﹐而是规定香港保安局局长有权禁制这些在香港“从属”组织的继续活动,而先决条件又是局长必须合理地相信,该“从属”组织的宗旨为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等,或企图犯这些罪行。这样﹐保安局长一个人就可以操生杀的大权。显然﹐这是因为现在这位被称为“女希特勒”的保安局长叶刘淑仪的“阶级斗争”觉悟和英勇表现被北京和董建华赏识所致﹐所以不妨把大权交给她。然而这样一来﹐香港还有“法治”可言吗﹖

变相秘密审讯和以言入罪

二﹐增加缺席聆讯﹑秘密审讯条款。中共常常以秘密审讯来掩饰它的无法无天﹐有时以“公开审讯”为名﹐其实只是公开给中共指定的自己人﹐实际上也是秘密审讯。而《草案》公然规定﹐由法院审理取缔组织上诉聆讯时,法庭在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情况下,可以命令公众人士不得在场,进行闭门秘密聆讯,也就是变相的秘密审讯。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更要根据有关条例制订条文,令有关审讯可以在上诉人毋须取得取缔理由全部细节,就可以进行聆讯,甚至容许法庭在上诉人及他的代表律师缺席情况下,开始审讯。这也是明显把中共的那一套法律延伸到香港来。律政司法律政策专员区义国表示,欧洲一些国家有类似安排,亦获欧洲人权法庭认同,因诉讼时可能涉及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敏感资料。二月十五日叶刘淑仪及行政会议成员廖长城双双也在电台节目上辩解说,有关做法并非秘密审讯,并在英国及加拿大也有相同法例云云。不过,多位资深大律师随即揭露政府有意错误引导,因为英、加的法例只是移民法,并非审讯刑事及政治案件,更不会影响基本人权。何况﹐英﹑加是民主国家﹐有权力制衡﹐有民意约束﹐而香港是一党专政下的独裁政体﹐怎么可以同日而语﹖

三﹐“以言入罪”仍然保留而惩罚加重。在“非法披露国家机密”罪行方面,虽然政府收窄部分影响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建议范围,但并未释除公众对立法造成以言入罪的忧虑。最明显的例子是当局执意保留“煽动刊物”的相关罪行,即发表、售卖、输入及输出“煽动性刊物”依然属于犯法。缺乏引起即时暴力的言论才受禁制的条文保障,有关罪行极很容易被当权者滥用。而且当局大大加重惩罚﹐从现行条例的五千元罚款和监禁两年提高到罚款五十万﹐监禁七年。这势必引致人人自危,造成寒蝉效应。香港记者协会对此最为关心﹐要求在处理相关罪行时引入“约翰内斯堡原则”,以保障发表自由及新闻自由不会因国家安全立法而被削弱。根据约翰内斯堡原则﹐当所发表的言论是以引发暴力为目的,而该等言论又极可能直接引致暴力事件,才可受到禁制。但是《草案》拒绝了这方面的要求﹐也拒绝引入公众利益和曾经刊行作为抗辩理由。区义国表示,他明白美国法例准许传媒发放多一点上述资料,但在英国,披露这些资料一向都是犯法行为。当局老是拿民主国家的法律同独裁国家相比较显得不伦不类和黔驴技穷﹐同时也解释不了在口口声声的“宽松”之下﹐为何学英国而不学美国﹖

“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隐忧

四﹐错误搜查的资料可以在他案使用。《草案》中订明,在涉及国家安全罪行的紧急调查行动中,总警司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可授权行使紧急调查权﹔条文没有采纳团体建议,取消有关紧急调查权﹐只是把决定权由警司提高到总警司。如果他们做出错误判断怎么办﹖叶刘淑仪表示,判断错误可导致内部纪律处分,或是影响该人员的仕途或日后晋升。政府亦会代有关的警务人员承担错误决定下入屋搜查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只是空话。我们知道﹐中共一向“宁左勿右”﹐“左”是方法问题﹐但有“朴素的阶级感情”﹐“右”就是立场问题﹐敌我不分﹐因此总是“阶级斗争扩大化”﹐但是从来没有惩罚有关人员。仿效中共的政治文化﹐香港特区政府就根本不会惩罚做出错误决定的警员﹐或者表面惩罚而实际上另有重用。至于赔偿云云﹐因为是公家的钱﹐更是谁也都不会关心。而更可怕的规定是﹐纵使在非法入屋个案中搜查所得的资料,亦可作其他涉及国家安全或刑事罪行的检控之用。如果我们知道﹐中共一向以某种罪名对疑犯进行“隔离审查”或“双规”﹐但是最后检控时的罪名却是拘押期间被诱供或逼供的其他罪名。因此当局为了罗织罪名﹐也完全可以“声东击西”﹐这更将导致警方的滥权。署理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尹平笑承认﹐在美国及加拿大,上述非法搜查所得的资料,不可作其他刑事检控之用﹔然而在英国及香港,过去一贯涉及非法搜查的资料,也可用作刑事检控之用。然而鼓吹“宽松”的特区政府﹐再次“宁左勿右”﹐“宁严勿宽”。

这些新增加的罪名和惩罚﹐使特区政府在为二十三条立法的咨询中﹐有“退一步﹐进两步”之嫌﹐更显得咨询的虚伪。在让步声中隐藏着这些陷阱﹐更使人觉察到当局的险恶用心。

但是当局为了减少反对的声音﹐特别是外界的反应﹐一方面在刊宪前夕由北京委任新的政协委员时吸收传媒老板﹐企图影响舆论﹔另一方面﹐在《草案》刊宪的当天﹐政务司司长曾荫权和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就会见各驻港领事和商会代表,讨论基本法二十三条的立法。

西人商会被逼表态有保留

报载香港美国商会会长马畋表示︰“草案内容令人安心,相信新闻和言论自由仍会继续受到尊重。保安局局长和财政司司长均保证,香港的人权和自由不会受损。草案内容已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和解答了我们的关注。”他又表示,有需要时会再向政府提出意见﹐商会需要再研究有关禁制组织机制和闭门聆讯的条文。香港英商会行政董事夏伟邦说:“蓝纸草案内容相比于咨询文件,已有明显的改变。立法条文已回应到国际和商界的关注;但我不是法律专家,还需要商会的法律顾问详细研究条文。”香港澳洲商会主席庄信,则对草案内容感到满意,认为是一个合理的条文,不会影响商界的生意。

中共报章对此大事宣扬外商如何“安心”和“满意”。但是实际上﹐第一﹐因为时间急迫﹐这些人根本没有可能仔细研究这些条文﹔第二﹐商界一般都不愿意得罪官员﹐因此由官员出面要他们表态﹐他们当然只能说表面的客气话﹔第三﹐他们也都留下伏笔﹐表示还要研究和提意见﹐表明他们也“洞悉其奸”。美国驻港总领事祁俊文则因为没有商业利益的顾虑﹐因此没有表面的客套话而直接表示,会继续密切留意立法进程,现阶段尚未细阅草案内容,但相信香港市民仍可透过立法会,进一步表达意见。

香港大律师公会则继续提出尖锐的意见﹐民主派亦然。但是有些传媒已经转向﹐香港律师公会主席叶庆成则表示他们从“反对”立法改为“赞成”﹐他说这是他个人的决定。除非北京放香港一马﹐否则在立法会势必通过无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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