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犯罪成为新课题

人气 19
标签:

【大纪元6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二十九日电)随着电脑网路兴起,网路已成为现代人新兴传播工具,但也有人利用此一特性犯罪。法务部研究显示,网路犯罪是一种新兴犯罪态样,最普遍的就是利用网路媒介色情交易,如何建构一套打击网路犯罪机制,是现阶段政府与民间应共同面对的课题。

法务部官员表示,所谓“网路犯罪”是指透过网路架构的特性,包括网际网路的跨国性、无距离限制、隐密性、无实体化及匿名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官员指出,网路世界快速的沟通模式,已成为现代人新兴的传播利器,也因此浮现出网路犯罪问题。过去如“军火教父”网站公然贩售枪支、大学生利用学校网路“教人制造炸弹”,或是在利用网路散布“卫生棉长虫”的谣言、“女学生被冒名征求性伴侣”等案例,都引起各界瞩目并广泛讨论。

同时,女明星的照片被人移花接木到裸女身上在网路上流传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也就是说,随着网路日渐普及,各式各样的网路犯罪方式也一一出现。

在法务部的统计中,“利用网路散怖或贩卖猥亵图文影片”、“利用网路媒介色情交易”、“利用网路发表不法言论”、“虚设购物网站诈取订购货款”、“利用网路侵犯著作财产权”、“利用网路煽惑他人犯罪”、“利用网路冒名滥发或偷窥电子邮件”、“利用网路散布电脑病毒”、“骇客入侵网路银行盗领案”等十一种态样,都是常见的网路犯罪,其中又以网路色情是最普遍的犯罪样式。

以法院判决为例,台北地院每个月都会有多件类似网路色情案例。一名林姓男子在电脑网路中刊登有关援助交际的讯息,被警方查获并被检察官侦办起诉,林姓男子由于以电脑网路刊登足以引诱、暗示促使人为性交易的讯息,被判处徒刑。

法院引用法条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九条,根据条文规定,如果以广告、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讯息,会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除此之外,在网路中贩售色情光碟被判刑,也是常见案例。台北地院表示,这些人无非就是利用网路特性,提供免费电子邮件信箱,供他人上网联系及下单订购,赚取暴利,然而这种行为,一般来说是触犯刑法规定,会被论科罪行。

台北地院指出,如果发生有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文规定的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文字、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等,会被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法界人士强调,过去犯罪者使用的犯罪手法都是呈现在现实生活中,但今天却在虚拟的网路世界中进行不法犯行,从这些利用网路从事犯罪行为观察,可以了解藉由科技进行的犯罪行为带来的伤害,不只是单纯的财产或诽谤等犯罪而已,甚至严重到对人类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政府与民间应共同建构一套打击网路犯罪机制。

相关新闻
NASA局长:中共“秘密”进行太空军事活动
美研制出高效抗阳光玻璃 可大幅降低室内温度
防过热 避免将智能手机放在这八个地方
AI或像人一样对话? 专家警告将威胁人类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