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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院修正刑法条文 制作电脑病毒处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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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讯】 据中央社台北三日报导,电脑网路犯罪频传,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刑法部分条文,增订妨害电脑使用罪专章,制作电脑病毒程式导致他人损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无故以电子邮件灌爆别人电子信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电脑及网路已成为人类生活重要工具,为因应电脑骇客对电脑、网路系统的攻击,动辄造成严重损失,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提出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妨害电脑使用罪专章,对付电脑和高科技的犯罪行为。

条文中规定,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入侵他人的电脑或相关设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也就是电子档案等重要资讯,导致公众或他人损害,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无故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导致公众或他人损害,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电脑骇客瘫痪网路或故意以电子邮件灌爆别人电子信箱造成损害,都适用这项条文,。

由于公务机关的电脑系统若遭侵入,往往会造成国家机密外泄、有危及国家安全之虞,因此这项修正案也规定,对于公务机关电脑或相关设备犯上述三条条文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上述三条条文都是告诉乃论,必须由受害人提出告诉才受理侦办。有鉴于电脑病毒(如梅莉沙、I love You)、木马程式、电脑蠕虫程式等恶意电脑程式对电脑系统安全危害甚钜,往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法案中也规定,制作专供妨害电脑使用犯罪的电脑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导致公众或他人损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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