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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院修正刑法條文 製作電腦病毒處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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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訊】 據中央社台北三日報導,電腦網路犯罪頻傳,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重要工具,為因應電腦駭客對電腦、網路系統的攻擊,動輒造成嚴重損失,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對付電腦和高科技的犯罪行為。

條文中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也就是電子檔案等重要資訊,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電腦駭客癱瘓網路或故意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造成損害,都適用這項條文,。

由於公務機關的電腦系統若遭侵入,往往會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因此這項修正案也規定,對於公務機關電腦或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條文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上述三條條文都是告訴乃論,必須由受害人提出告訴才受理偵辦。有鑑於電腦病毒(如梅莉沙、I love You)、木馬程式、電腦蠕蟲程式等惡意電腦程式對電腦系統安全危害甚鉅,往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法案中也規定,製作專供妨害電腦使用犯罪的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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