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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特赦低收入户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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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志宏╱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全民健康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列“特赦条款”,对于收入仅为最低所得一点五倍的“经济困难”无力纳保者,可缓缴欠款纳保;收入为最低所得一点二倍的“经济特别困难”者,则免缴欠款,预估将增加四十五亿元支出。

 修正案规定,符合“经济困难”资格且未办理投保手续的民众,若在修正案施行日起一年内办理投保,应从投保日起缴纳保费,先前积欠的保费,则可申请延缓缴纳,若先前已申办相关保费贷款,也可申请延缓清偿。

 另外,自民国八十四年健保开办以来从未投保,或是中断投保四年以上,且符合“经济特殊困难”的民众,办理投保前应补缴之保险费,免予缴纳,有关经济困难或经济特殊困难的认定办法,由主管机关订之。

 依照卫生署订出的相关条件,经济困难者户籍在台北市每人每月收入为一九九七○元、高雄市一四五六八元、台湾省一二六三九元、福建省九○○○元;经济特殊困难者在台北市为一五九七六元、高雄市为一一六五四元、台湾省为一○一一一元、福建省为七二○○元。

 另因现行规定,若延迟缴纳保费,必须缴交滞纳金并加计利息,在考量劳保、农保都没有加计利息的情况下,修正案也删除积欠保费须加计利息的规定,并降低滞纳金费率,每日滞纳金由应缴保费的百分之零点二降为零点一,加征滞纳金的上限也由应缴保费的百分之三十降至百分之十五,但一定金额以下的小额滞纳金可以免征,数额由主管机关订定。

 同时,为了解决县市政府长期积欠数十亿元至上百亿元保费的问题,修正案也规定,各级政府在十五天宽限期内未拨付保费,每逾一天,依邮政储金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计算利息,并得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立法院也通过附带决议,对因经济困难或无力缴纳而未在保者,主管机关应责命保险人及投保单位,于六个月内辅导其完成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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