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 三读通过

人气: 3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7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钰婷、陈杉荣╱台北报导〕攸关不动产市场景气活络的“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昨晚在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不动产证券化包括“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资产信托”。至于国亲党团反对将土地开发案做为证券化标的,执政党最后让步,采“分阶段立法”方式,将“不动产开发案”排除在外;但院会同时通过附带决议,视未来市场发展与成熟度,财政部继续研议将不动产开发案纳入条例。

临会拼业绩 数法案有进展

立法院临时会昨天进入第二天议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成为财经六法第一件完成三读的法案;“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也将在今天完成三读。至于“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与“农业金融法草案”,若今天协商顺利也可能完成三读。而两岸条例修法与公投立法,协商均出现瓶颈,过关概率极低。

  不动产证券化,主要区分为“不动产投资信托”、“不动产资产信托”两种类型。

规定明确化 解决避税疑虑

  前者为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以投资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投资标的而成立之信托。后者为委托人移转其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予受托机构,并由受托机构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以表彰受益人对该信托之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权利而成立之信托。

  有关国亲质疑财团藉由“不动产证券化”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税收,新法明确规定,依不动产资产信托契约约定,信托土地于信托终止后,毋须返还委托人者,于信托行为成立移转土地所有权时,以“委托人”为纳税义务人,课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土地税法第二十八条之三规定,即土地为信托财产者于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所有权,不课征土地增值税。

执政党让步 采分阶段立法

  在“不动产资产信托”部分,“开发型不动产”是否列入备受争议,执政党在最后协商做出部分妥协,同意将条文中涉及土地开发部分“全部拿掉”,民进党立委邱太三强调,主要是希望能够尽快凝聚朝野共识,让法案通过,所以选择“分阶段立法”方式,让无争议条文先通过。

  但民进党坚持通过附带决议,待条例通过后,视市场发展和成熟度,财政部继续研议将不动产开发案纳入条文,并请内政部及财政部尽速检讨都市更新条例等相关规定。

课税有配套 增加投资诱因

  另为增加投资诱因,条例也规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证券,其信托利益应每年分配,为受益人之所得,按“利息所得”课税,不计入受托机构之营利事业所得额;而利息所得于分配时,以受托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依规定扣缴率扣缴税款“分离课税”,不并计受益人之综合所得税总额或营利事业所得额。

  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信托利益“分离课税”之扣缴率,初期以百分之六为原则。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