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公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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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八日电)中国大陆今天公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在内地结婚的,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据新华社报导,条例第四条指出,“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台、港、澳居民应出具: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如果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但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至于离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本条例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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