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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植物种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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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王鸿国台北五日电)台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植物种苗法”修正案,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UPOV)”的保护规定,并基于国际互惠原则,限制外国人来台申请品种权保护;过去不受重视的研发人员也得享有研发成果“姓名表示权”,有助农业生物科技发展及国内育种保护。

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审查通过“植物种苗法”,将品种权保护适度扩及品种的“收获物”以及“直接加工物”及“从属品种”,并将原十五年的新品种权利期间扩大延长保护期限,木本或藤本植物品种权为二十五年,其他植物物种的品种权期间为二十年。并参酌UPOV保护规定,以与国际法规接轨。

为避免品种权申请人在申请案公开后到取得品种权前所可能遭受侵权的损失,采取临时性保护原则,权利的开始时间提早自申请案公开时,并增订具备新颖性、可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及适当品种名称的品种得申请品种权。

另外,基于国际互惠原则,这次增修条文中限制外国人在台申请品种权的规定,即外国人所属国家未与中华民国共同参与品种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组织,或对无由团体、机构互订保护协议,或不受理中华民国国民申请品种权保护者,也不予受理,就算是“优先权”的申请,也限定为与中华民国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

至于过去常被忽视的研发人员权益,也在这次修法上有所保障:即受雇人于职务上所育成或发现并开发的“品种”,品种申请权及品种权属雇用人所有,但品种育种者除应获得适当报酬外,也享有姓名表示权,尤其是受雇者在“非职务上”所育成品种,也可取得品权申请权及品种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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