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前分行长狱中自缢案 家属质疑(上)

──采访前中银益阳分行长朱国勋之子朱浩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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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讯】■简介

朱国勋:男,汉族,1940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1957年入伍,1979年2月参加对越自卫战争,1982年转业到湖南省益阳市人民银行任副行长,1984年组建中国银行益阳分行并任副行长,1988年升任行长,1990年任该行党组书记,1997年退居二线任调研员,2000年正式退休。2003年6月8日晚,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调查南流资金”为由,将朱国勋从私人住宅中带走。2003年6月9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益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2003年6月22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其实施逮捕。2003年8月15日,因证据不足,以“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将其延期1个月羁押侦查。

2003年9月19日,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又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将朱国勋羁押至2003年10月14日。2003年10月14日凌晨3时20分左右,朱国勋被人发现死于益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看仓(囚室)之外放风坪的晒衣铁丝上。继李尚平案、刘骏案等引起海内外强烈关注的“赫山命案”之后,朱国勋案成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的又一个著名个案。基于朱国勋的“官员”身份,以及中国大陆大部分媒体普遍不负责任的新闻报导,朱国勋之死自公开以后在官方和民间普遍遭到误解,该案也因此一直得不到彻底的澄清和公正的对待。在朱国勋之子朱浩杰与贺力员(朱国勋之妻)等亲属开会商议之后,2004年1月2日~1月5日,现年30岁的朱浩杰先生代表朱国勋全体家属郑重地接受了我的采访。本长篇采访录经朱国勋家属亲自核对后,在《大纪元》分上、下两篇首发。

■朱浩杰访谈录(上)

杨:朱浩杰先生,谢谢你代表你的家人接受我的采访。凡是接受我采访的人,我都有一个基本要求,那就是知道什么说什么,知道多少说多少,要诚实、要理性、要敢言。

朱:好,我保证真实的回答,我们全家也在此感谢你的帮助。我父亲这个案子啊,很复杂,内外勾结,加上司法腐败,证据不公开,我们没有办法知道更多的细节,但是我们坚信一点:我父亲没有受贿、挪用。

杨:我想知道你父亲的性格、为人、政治观点以及你们家人、邻里、同行对他的评价怎么样?

朱:我父亲16岁入伍,在部队里生活了24年,所以他的性格很正直,工作认真,肯承担责任,说话直来直去,不会拐弯,生活上也很简朴。但是他性格急燥,牛脾气,因为工作上的事,比如贷款,也得罪了不少人。他在银行工作20多年来,战友、朋友来访,甚至有工作关系的人,这些都是在家里安排,从来没有用公款招待过。做事情公私分明,我们找他要点汽油票他都不答应。在我们儿女的心中,他就是一个清官。我甚至觉得他有些迂腐,他经常对我说:“我的消费水平不高,我和你妈的工资足够用了。贪污受贿不但害自己,也害儿女啊。”所以我们都理解他。现在事情搞成这样,我们都替他不值,他在九泉之下也不会瞑目,因此我们一定要替他申冤。我父亲的同事和战友也一致认为他生活简朴,工作认真负责,不喝酒,不抽烟,是毛泽东时期的好干部,不相信他会有问题。所以在我父亲的追悼会上,南县中行的谢行长就对我说:“你爸死了的时候,益阳市政法委要人民银行的王行长去做家属的工作,王行长讲:‘益阳五大家银行领导像朱行长这样的人还少有,你们抓人的时候没叫我去做工作,现在人死了要我去做工作,我不会去。’”

杨:去年6月8日,你父亲被带走是因为“南流资金”的问题,那么他跟这个“南流资金”之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中国银行益阳分行当时是怎么参与的?

朱:事情是这样的。“南流资金”是邓小平南巡之后,深圳房地产热,湖南银行很多资金都流入到了沿海城市开发房地产当中去了,报纸上说有百亿那么多。当时我父亲出差到深圳,他的老上级深圳中信银行行长刘淑良也劝他说可以搞。父亲就说:“我们国家政策多变,不想搞。”刘淑良说:“如果政策变了,马上收场,给职工、干部谋点福利也好啊。”父亲回来之后,就组织当时在益阳分行任副行长的刘芳以及信贷、计划、办公室等负责人开会研究:南流资金能不能搞?大家都一致认为可以搞。我父亲就说:“不可不搞,不可多搞,要投得出,收得回。”这个会开了之后,办公室主任何年初问我父亲:“准备搞多少?”父亲说:“一千万以下。”之后他们就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深圳办事处。信贷科长王新民常驻深圳,他负责项目资金运作;计划科科长邓秋香负责资金调拨。这些项目的绝大部分资金都贷给了王新民和邓秋香的朋友和老乡。并且资金投入以后,项目没有能够如期完成,不继续扶植,那么资金无法收回,以致于后来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达到2000多万元。一直到1993年,朱镕基下令紧缩银根,规范贷款,并且明确了责任界线:“1993年6月以前贷出的‘南流资金’不追究责任。”之后深圳的房地产下滑,资金没有办法收回。

杨:资金没有办法收回,那么你父亲是怎么处理的呢?

朱:打官司啊,那个时候,他就带着员工郭义生、罗利民和律师等人打官司冻结产权,并追回了几百万元。而类似的其他银行,都没有打官司,也没有收回一分钱。可是当时深圳办事处的黄建庭居然说:“朱行长敢打官司,就说明他没有得好处,不然根本就不敢打官司。”不过由于司法腐败,这些官司确实打得很不顺利。父亲死后,我们在家里翻出他写的留言:“司法腐败横行,官司一败再败。有房搞不到房,有钱搞不到钱,有理说不上理。司法公正,你在哪里?法官们,你肩上的天平,怎么不平?真理啊,你在哪里?原则啊,到何处寻你?”父亲在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的信中还写了这么一段话:“我们是国家银行,有一套正规的财务手续,在费用开支上,当然不如个体户灵活,此案弄成这样,恐怕湖南高院有人失足。”当然,1999年,我父亲也在《党性党风解剖材料》里面检讨过,他承认:“我们为赚钱,补亏损,搞福利而决定搞南流资金,后来出现了失控。”

杨:像这个“南流资金”的事情,益阳市公检法是怎么处理的呢?

朱:2003年以前,对于整个“南流资金”,益阳市公检法都没有立过案。一直到2003年年初,益阳市人民银行因为“南流资金”等问题抓了十几个人。去年6月4日,王新民被捕。王新民被抓前后,就有很多人提醒我父亲,父亲都说:“我没问题不怕查!”所以,我家的钱、存折都没有收起来,一直到去年6月8日晚上才被检察院搜收扣押。但是邓秋香等其他人,在他们家里都没有搜出任何钱物。很奇怪。

杨:能不能说一下去年6月8日晚上你父亲被带走时的具体情形?

朱:那天晚上10点钟,我父亲正在家里看报纸,中行纪检委书记谭兰香带了检察院的两个人到我家里说:“请朱行长协助调查南流资金,跟我们走一趟。”父亲说“好”,就跟他们走了。接着就来了十几个人抄家,搜走了有效证券、几个写有子女和亲戚名字的存折,一共是60多万。当时我母亲就说:“你们抓错了人!不该抓的抓了,该抓的没抓!”过了几天,益阳分行现任行长刘芳就问我母亲:“哪个该抓?哪个不该抓?”

杨:嗯,刘芳这个人的名字我要好好记住。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你父亲涉嫌的这些罪名很奇怪哈,一变再变,从“调查南流资金”到“被举报受贿”,再到“涉嫌受贿罪”,再到“涉嫌挪用公款罪”,作为最为接近于他的家属,你对此有何具体了解和反驳意见?

朱:我们掌握的情况是,去年6月9日赫山区检察院仅凭“被举报受贿”就将我父亲刑事拘留。然后到了6月22日呢,在父亲还不具备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检察院就滥用逮捕措施,一关就是128天,到死的时候都还是零口供。就“受贿”的证据而言,在《刑诉法》第42条规定的7种法定证据中,除了只有举报者的举报(即“证人证言”)之外,并没有其他“受贿”的法定证据:既没有本人承认“受贿”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口供)”,也没有“受贿资金”来龙去脉的“物证、书证”,更没有“受贿”过程的“视听资料”等等。也就是说,并没有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受贿”证据链。更何况,依据《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说我父亲涉嫌受贿,这个法定证据是不充足的。

杨:那么这个“涉嫌挪用公款罪”呢?根据我的了解,去年10月21日下午,赫山区检察院向你们通报的《侦查情况通报》中,就说过“朱国勋涉嫌‘受贿10万元以上’;并涉嫌‘挪用公款800万元’”。

朱:我跟你说一下我们家的经济来源吧。我父亲的工资、奖金、福利、出差补助加起来每个月有2500多块钱,我母亲在工商银行的工资每个月有1400块钱,儿女也大多都在银行工作。1995年、1996年,我母亲炒股,赚了20多万,这些钱都是干干净净的,是可以查证的。说我父亲“受贿10万元以上”,就像刚才讲的,这是没有事实的。我父亲在看守所托人带衣服的时候,曾经说过:“我没有受贿、挪用,最多只有一个领导责任。”至于800万挪用,有两笔:一笔是300万,这笔钱被邓秋香瞒着我父亲转到了她哥哥的手里,他哥哥是个什么人呢?他哥哥因为一起黑社会绑架案在逃两年;一笔是500万,这些钱并没有脱离所有人(中行)的控制,也没有《刑法》第384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的三种主要特征。

杨:从去年8月15日证据不足而延期侦察,一直到去年10月14日凌晨你父亲死亡,在这段时间里面,去年9月19日,赫山区检察院重新定下的“涉嫌挪用公款罪”是一个转折点。

朱:对。我们认为这个“涉嫌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是对我父亲进行变相超期羁押的一个借口。去年9月19日,这个罪名是赫山区检察院靠曲解银行资金营运的“拆借”业务才拟定出来的。把“拆借资金”认为是“挪用公款”,这个定性是不准的。首先,所谓“挪用”的800万资金,其实只是通过资金融资市场拆借再转账到外省(外地)的账面资金。并且,所谓“挪用”800万的证据,也仅仅是凭由我父亲一个人审批签名的拆借合同和会计转账凭证复印件。而在父亲羁押期间,与这些复印件相关的部分原始凭证和帐页都被毁掉了。那么,在没有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像这样的转账凭证复印件怎么能够作为证据呢?仅凭一张不规范的会计转账凭证复印件就可以定性为“挪用公款”吗?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既然是拆借和转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同上和凭证上只有朱国勋一个审批人签字,而没有主管行长、计划科长、会计出纳、记账复核等经办人签字,那根本就是不可能出帐和转账的——何况,1992年我父亲就不主管信贷了——,既然是转账,那也就充分证明这800万资金(即账面资金)并没有脱离所有权人(单位)的控制。再有,我父亲并不是具体业务经办员。并且,不经过银行内部信贷、会计、事后监督等多个业务部门运作,他一个人无论如何变法,也是转不出去资金的,这是最起码的会计常识。既然只有通过银行内部多个业务部门才能转出这800万资金,那怎么能够说这是我父亲个人“挪用公款”呢?

杨:你的意思是说赫山区检察院不懂金融业务,混淆“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界限,搞“有罪推定”办案,继而变相超期羁押你父亲?

朱:对。我们认为,赫山区检察院无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变相超期羁押我父亲。他们之所以拟定出了“涉嫌挪用公款罪”这么一个罪名,还因为他们无视专业性极强的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对我父亲所作出的《离任审计稽核报告》结论。这个稽核报告是1997年8月做的。当时通过对父亲在任时的所有资金营运情况的审计稽核,湖南省分行只作出了“违规拆借”和“违章拆借”的结论,而没有“违法拆借”和“挪用资金”的结论。你想想,如果确实存在800万元之巨的“挪用资金”,但是当时由湖南省分行金融专家和会计专家组成的离任审计稽核小组居然审计不出来,那这不就是天方夜谭吗?所以有人就向我们透露:挪用资金的罪名,实际上是要达到继续羁押的目的,以落实受贿的证据,哪怕有5000块钱也好啊。检察院的一位法警队长就对我们的一个亲戚说过:“朱案骑虎难下,放也不好,不放也不好,放了怕告状。”

杨:所以就拖到了今天的这个局面。

朱:是啊。其实像我父亲那样的身体状况,根据《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为父亲取保候审。比如父亲有严重的高血压、乙肝、冠心病、心脏病、眩昏症、脑动脉硬化、风湿病、前列腺炎等等,病特别多,也特别严重。2000年,他就在益阳市人民医院因为肝病的事,住院后又转入省中医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长达5个半月。这一点是有很多种病检化验单和住院病历可以证明的。益阳市看守所的医生也知道我父亲数病缠身,那个医生就说过:“朱国勋在一次提讯(不在看守所,不知道在什么地方讯问)回来后,气呼呼的,量他的血压,高得吓人。”我们通过律师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建明递交了《取保候审报告》,也找过他很多次,又给出了很多化验单、住院病历,但是都没有得到批准。我们曾经问曹建明:“朱国勋这么多病,出了事怎么办?”他竟回答说:“出了事再说!”出事以后,曹建明就答辩说:“曾经请益阳市中心医院医生对他进行了检查,他没有病。”就算是曹建明所讲的确实进行了检查,那么为什么不通知律师参加呢?既然病检不牵涉到案情,那么又为什么不通知家属参加呢?

杨:嗯,这些都有问题。我看过《凤凰周刊》记者邓飞的报导,说你父亲在国庆长假中,先后两次被赫山区检察院提讯,并在之前写了一份至少27页的《申诉》书面材料,那么这份材料大致是什么内容?为什么这份材料没有被送到益阳市人大,反而到了赫山区检察院呢?

朱:其实这27页材料这个事情,也是记者告诉我们的。时间是在9月下旬写的。我们在协调会上问他们要,市纪委袁书记说:“27页材料在我这里,因为涉及方方面面及案情,不能给你们。”这个材料由驻所人员交给了市人大,但人大却转给了赫山区检察院。父亲死后,这个材料又到了市纪委。另外,父亲的遗物却被赫山区检察院在看守所拿走。我们最担心的是他们把27页的材料掉包,现在我们已有证据证明已经掉了包。我想我父亲的死就是因为这27页材料,这些材料反映了某些人的腐败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某些领导的要害问题,遭至杀身之祸。从开始到现在吧,反正证据始终不公开,律师也不让介入,像供述啦、鉴定啦都不知道。还有,父亲死后的《现场勘察报告》是房间东西放置的情况,应该是公安部门做的,也没有落款。中行监察室的人曾经配合检察院办案、取证,有个人就含着泪水告诉我们:“朱行长受贿和挪用公款都不存在,最多最多只算渎职。我也搞不懂他为什么会自杀。”检察院说:“当事人死亡,本案撤消,不允许律师介入,也不能看案卷。”本意就是不了了之。在协调会上,我们质问他们:“是谁向媒体公布朱国勋是畏罪自杀的?”政法委徐副书记回答说:“我们在朱国勋这个事件上是慎重的,明确规定各部门未经市政法委同意不能接受媒体的采访,我们也没有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你们可以告他。”那天晚上,徐副书记以个人名义约我,当时他问了我一句话:“你们这件事当时为什么不加大一点力度?”并说:“这句话只到我们俩人打止。”我们有录音证明赫山区检察院违反市政法委规定接受媒体采访,给朱国勋案件定性。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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