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之声谈人权勇士刘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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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根据希望之声广播电台节目整理)

甲﹕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时事评述节目﹐我是林佳。乙﹕我是蓝述﹐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甲﹕听众朋友们﹐2002年3月5日长春电视真象插播的主要发起人之一﹐法轮功学员刘成军在被大陆当局关押了二十一个月之后﹐于2003年12月26日在长春去世。刘成军的去世引起了世界各地法轮功学员和人权界人士的强烈反弹﹐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洲等国的中国领事馆门前近日都出现了烛光悼念﹐新闻发布会和抗议行动。

乙﹕刘成军是长春有线电视真象插播的主要组织者之一。2002年3月5日﹐长春有线电视网络的8个频道同时播出了“法轮大法洪传世界”﹐“是自焚还是骗局”等几个电视片﹐播放时间长达四﹐五十分钟﹐在中国和海外造成巨大的影响﹐并创了以电视插播方式打破大陆当局控制媒体的先河﹐长春插播后﹐大陆各地一连串地发生了多起类似事件﹐大大地萷弱了独裁者以舆论愚弄民众的铁幕。当然﹐长春插播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其惨烈的。吉林省在插播发生后大开杀戒﹐逮捕了5000名法轮功学员﹐其中至少有8人已被虐待至死﹐15人被判4到20年刑。刘成军本人入狱前被判19年徒刑﹐入狱后由于连续受到野蛮的肢体和精神虐待﹐曾数度传出病危的消息。最后终于在去年12月26日去世。去世之后不到8小时﹐当局就不顾家属反对﹐不进行尸检﹐以大批警察护送将尸体强行火化。当时有目击者称刘成军的鼻孔﹐耳朵﹐大腿等处均有血液流出。另外据报道。长春插播的另外一名主持人候明凯在2002年8月21日被抓捕后不到两天的时间就被活活打死。

甲﹕强行进行电视插播﹐目前是BI受争议的一种突破媒体封锁的方式﹐你对此有何看法﹖

乙﹕对电视和广播进行插播从而让民众知道真象﹐目前是有争议﹐支持的主要是人权界人士﹐和想知道真象的民众。反对的一方﹐不用说﹐反对最激烈的﹐当然是大陆当局。这里要指出三条﹕

第一﹕以大陆目前的情况来说﹐认为插播非法﹐实际上无异于是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电灯。”

第二﹕以法轮功目前在大陆的遭遇来看﹐进行对广播电视的插播﹐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以法轮功的特殊情况看﹐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第三﹕插播是Civil Disobidence﹐是一种不得以而为之的和平抗争方式。

甲﹕你能不能先谈谈你刚才讲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电灯”﹖在中国插播其他的广播﹐自由亚洲电台﹐美国之音﹖

乙﹕好﹗在大陆进行电视插播﹐实际上不是法轮功的专利﹐其实大陆当局几十年一贯制都是这样干的﹐一些著名的世界性的电视媒体﹐比如说CNN﹐BBC等等﹐在中国大陆是可以收得到的﹐可是有时这些媒体在播放一些带有批评性的﹐对大陆当局不利的广播的时候﹐大陆就会进行插播﹐换上广告或其他的节目﹐剥夺民众的知情权。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2004年元旦﹐香港十万人大游行﹐香港在大陆可以收看的几个台﹐包括无线翡翠﹐亚洲本港﹐无线明珠和本港英文台对游行的报导就同时被卡断﹐换上广告﹐对于大陆当局来说﹐仅仅进行插播还是轻的﹐象goodte网上查询等网络媒体曾一度被大陆强行取缔。另外现在由江泽民的儿子江锦恒亲自主持的所谓“金盾工程”就是另一个典型的封锁媒体的例子﹐冷战结束后﹐人们讲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铁幕被打破了﹐东欧国家的人民自由了﹐可是这个铁幕改头换面﹐重新包装了之后又在中国出现了。弄了一个更堂皇的名字﹐叫“金盾”—-“金色盾牌”﹐其实换汤不换药﹐金盾和铁幕﹐都是维护独裁﹐剥夺人民自由的。“金盾”就是冷战后结束后的“铁幕”。那么当局搞“金盾”可以﹐开始民众搞插播就不行﹐这难道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甲﹕你刚才讲法轮功在中国搞插播有法律依据﹐能不能仔细谈谈﹖

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任何人都有权在危险情况下采取一些紧急措施。而对这些紧急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和破坏是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众所周知﹐江泽民集团在过去几年中在大陆对法轮功的镇压已经造成了成百上千的法轮功学员的非正常死亡﹐成千上万人被非法劳教﹐侵害了数万人的信仰自由。这难道还不够严重吗﹖不久前美国加里福尼亚南部受到地震袭击﹐总共才造成2个死亡﹐加州的新州长施瓦辛格就宣布加州进入紧急状况。法轮功学员在大陆非正常死亡和受伤的人数每天都在增加﹐为了以有效措施制止这种危险的发展和扩大﹐根据刑法第一章第21条的规定﹐法轮功学员当然有权采取一些紧急措施﹐包括进行电视插播。

甲﹕难道除了插播之外﹐法轮功学员就不能采取其他稍微平和一点的办法吗﹖

乙﹕当然能﹐而且也应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民众有对政府部门的错误和违法行为进行建议﹐批评﹐举报和上访的权力。可是问题是﹐当法轮功学员为了维护宪法所给予公民的的信仰﹐言论﹐集会和出版自由﹐而到各级政府上访的时候﹐他们又得到了什么呢﹖去上访的结果不是被关押﹐拘留﹐就是送进洗脑班﹐甚至劳教﹐判刑。上访对他们来说已成了进监狱的代名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采取了插播的办法﹐以唤醒更多的关心﹐得到社会更多的注意。

甲﹕你刚才所说的第三条﹐插播属于Civil Disobidence 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

乙﹕Civil Disobidence﹐不服从主义﹐最早来自于印度以和平方式争取民主的先驱﹐甘地的不合作主义。它是一种以和平方式反抗专制或是对政府进行威权斗争的手段﹐今天在美国经常可以看到这种斗争。比如说老布什和小布什的两次海湾战争期间﹐一些反战的团体上街游行包围政府﹐甚至阻断交通等等。采用Civil Disobidence这种方法是要负一定责任的﹐但不能说他们犯法。因为这里牵扯到一个言论和集会自由的问题﹐所以一般来讲处罚都很轻﹐一般抓起来几天或罚不多的钱就会释放。甘地当年作为不合作主义的先驱﹐曾经一次又一次被关进监狱﹐前后加起来坐了6年的牢。上个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曾经这样称颂甘地伟大的精神力量﹐他说﹕“后代子孙很难相信这个世界上曾经走过这样一个血肉之躯。”可是不管怎么说甘地也只坐了6年半牢﹐而且活着走了出来。而刘成军在甘地之后半个世纪的今天﹐只坐了二十一个月的牢﹐就被活活打死。我想我们应该可以用爱因斯坦称颂甘地的话去纪念刘成军﹕“后代子孙将很难相信在21世纪初的中国﹐曾走过刘成军这样一位血肉之躯。”

甲﹕人死不能复生﹐你认为海内外的华人怎么做﹐才是对刘成军这样的人权勇士的最好纪念呢﹖你说插播是Civil Disobidence﹐那你是不是说任何人在美国也可以这么干﹖

乙﹕这个问题从逻辑上讲叫做“假设非现实”﹐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因为将插播说成是Civil Disobidence是有两个前提条件的﹐第一﹕插播是在危急情况下发生的。第二﹕它必需是不得以而为之的。海外政治评论家胡平先生对插播曾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一栋房子着火了。房子里的人本来应该从大门口往外逃生﹐可是现在大门被人钉死了﹐房子里的人不得以﹐只好从窗户上往外跳了。在美国之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是因为第一房子没着火﹐没有那么多好人被抓﹐被杀﹐被判刑。第二﹐大门敞开着﹐自由进出﹐言论和信仰自由有充分的保障。所以房子里的人即用不着往外逃﹐更不用从窗户往外跳﹐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为什么在美国不会发生的事在中国会发生呢﹖问题是出在体制上。是这个专制的制度把人逼上梁山的。所以要说谁错了对话﹐答案只有一个﹕错在专制。刘成军是为了保卫人权﹐促进民主﹐捍卫宪法而死﹐他是为了我们每个人的权力而献出了他自己的生命﹐所以我们对刘成军之死最好的纪念﹐就是为中国的人权和民主做些事情。当然﹐不是所有的中国人都有刘成军的献身精神﹐但是民主精神的核心就是一人一票﹐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这一票投出去﹐集少长多﹐促进人权和民主的力量就是非常可观的了。举个例子﹐上个世纪初美国有个开火车出身的劳工领袖﹐名字叫戴布丝﹐他因参与政治反抗而被判刑十年﹐关在牢里﹐为了营救他﹐在192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有一百万美国选民把票投给了他。1921年哈定总统上台后﹐将戴布丝特赦出狱。当然﹐刘成军已经去世﹐中国也没有总统大选﹐我们没办法去投票给刘成军﹐但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对自己周围的人公开说一句﹕“刘成军无罪﹐严惩凶手。”我想到刘成军一定会含笑九泉的。而且我们说的这句话不仅仅是为刘成军而说﹐也是在为我们自己的人权而说﹐为中国的民主和进步而说﹐为十三亿中国人的未来而说。所以﹐听众朋友们﹐让我们一起来说﹕“刘成军无罪﹐严惩凶手﹗”

各位听众朋友﹐今天的时事评述就播送到这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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