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洪诉仲大军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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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讯】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仲大军的委托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继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且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针对答辩状中的若干观点﹐我们在上诉状的基础上发表以下补充意见﹐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驳回朱江洪的诉讼请求。

一﹑关于审判公开的重要性和违反程序的严重性。

我们在一审提交的异议书和二审上诉状中已经指出﹐公开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这一原则要求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在这里﹐公开审理是常态﹐不公开审理是例外﹐而且后者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即案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由于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一审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没有法律依据。虽经本律师坚持﹐李文汇法官在警告我方不得与媒体接触的情况下﹐当即将本案改为“公开开庭审理”﹐但由于欠缺了提前三天公告的法定程序﹐因而所谓公开审理实质上仍属于秘密审判。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因此﹐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2004年8月4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加强基层法院建设部分院长座谈会上﹐用 “只有公开审判﹐司法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来强调公开审判的重要性。肖扬指出﹐只有公开审判﹐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幕后操作﹐司法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肖扬说﹐法院要实现审判的全面公开﹐敞开立案之门﹑庭审之门﹑裁判之门和执行之门。他要求法院依法实行公开开庭﹐贯彻直接诉讼﹑言辞诉讼﹑不间断诉讼原则﹐并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旁听﹔要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并将其作为评价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杜绝无理判决﹐严禁歪曲事实﹑玩弄法律的行为﹔要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允许公民查询裁判结果。以此衡量一审法院舞文弄法的过程﹐结论不言自明。

李文汇法官承认﹐决定本案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就是防止新闻媒体的采访﹔朱江洪在二审答辩状中﹐承认提出申请的初衷是﹐“担心被答辩人利用‘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指使一些为利益而驱动的“枪手”进行误导性报导。”甚至认为法院接受异议是对本律师“咆哮公堂”的迁就﹐指责本律师“借行使上诉权之机﹐意欲从程序上推翻一审判决”﹐是“典型的挑词架讼”﹐甚至警告上诉人若“再不记取教训﹐收敛一点作为﹐今后官司不断缠身又如何了得﹖”对于一审法院和对方的如此高论﹐我们深感费解和遗憾。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在长达二十年内长期领跑中国经济﹐但并不是处处走在前列。广东虽然贡献了像《南方周末》这样好的媒体﹐却未能在现有体制下实现应有的突破﹐《南方都市报》的遭遇就是明证。更有甚者﹐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高级法院竟然在2003年7月联合发文﹐“规范”(实为限制)了新闻单位对审判活动的报导行为﹐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导﹔依法公开宣判的案件﹐新闻单位可以进行报导﹐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做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本案一审法院在践踏审判公开和“规范”媒体报导方面﹐显然比这份饱受诘难的文件走得更远。我们不解的是﹐既然朱江洪已经如其所谓把法院视为“自家门庭”了﹐何以还会心有不甘地对一审法院的“假公开”把戏“存有异议”﹐是否只有法院不审就判才能心满意足﹖但那样做实在不好。

朱江洪没有必要因为“担心被答辩人利用‘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指使一些为利益而驱动的‘枪手’进行误导性报导”﹐就要求法院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因为这不仅是对司法公开原则和新闻监督职能的误解﹐也是对一审法院司法能力的污蔑。仲大军不过是一介书生腰里没钱﹐他给不起足以“驱动”“一些”“枪手”进行“误导性报导”的昂贵“利益”﹐假如朱江洪将诉讼请求定到500万元﹐他甚至可能连提起上诉的费用都得靠募捐。正常的理解应当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为若干误导性报导所左右﹔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号称无冕之王和第四权力﹐它们只能尊重事实中立评论惩恶扬善﹐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不仅不会被穷人的些许小利所“驱使”﹐也不应为富人的一掷千金所收买﹐更不应该被世俗的权力吓破了胆。但若是有人精于此道料事如神﹐自然另当别论。

二﹑关于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在8月4日的座谈会上﹐肖扬先生还指出﹐“没有独立审判就没有司法公正”。他认为﹐没有独立就没有居中裁判﹐没有居中裁判﹐就没有司法公正﹔如果法院和法官不能独立客观地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案件就不可能实现公正﹔各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实际上都是指案件的审理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导致法院和法官不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处理。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官一定要自觉地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决抵制来自人情﹑关系﹑金钱﹑权势等各方面的干扰。结合本案一审情况﹐我们认为﹐肖扬先生的讲话不是无的放矢。

我们至少拥有对眼前发生的事件表示愤怒的权利。我们看到了一审法院对朱江洪非法要求的迁就和屈从﹐看到了对对方证据无原则的采信和对我方证据无根据的排斥﹔我们亲历了一审法院以公开开庭之名行秘密审判之实﹐主动增加人格权侵权案由将名誉权纠纷要求的审理社会评价扩张到审理朱江洪的内心感受﹔我们眼看着一审法院甚至不顾新闻批评的特殊性﹐不考虑文章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基本真实﹐最终错误地适用法律判决仲大军一败涂地。虽然﹐我们尚不能举证证明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了肖扬先生所指称的上述干扰﹐但既然不好无端想象该院的司法水准竟会如此低下﹐我们就只能怀疑该院审判活动的公正性﹐怀疑一审法院是否秉承了独立审判居中裁判的天职。

朱江洪及格力电器在家电行业的地位举足轻重﹐朱江洪在格力电器一言九鼎﹐朱江洪在格力集团和珠海市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这都是不争的事实。不能否认﹐在中国目前司法环境下﹐假如朱江洪试图对珠海基层法院施加诸如“人情﹑关系﹑金钱﹑权势等方面的影响”﹐他完全有能力导致司法“不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处理”某个案件。在这样的环境中﹐我们深深理解若想在本案审理中实现公正司法﹐除了朱江洪本人做到体面守法之外﹐不仅需要法院具备消极衡平的水准﹐更需要法官不乏刚直不阿的骨气。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表明﹐合议庭乃至一审法院的独立审判受到了不应有的干扰﹐司法制度的现实又一次印证了肖扬大法官所言非虚。

本律师在上诉状中﹐已经指明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反复论述了公开审判原则的重要性。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要求﹐此类名誉权案件审理的原则﹐是考察涉案文章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基本真实﹐是否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我们指出﹐鉴于朱江洪本人的公共人物身份﹐对其名誉权的保护应当适用反向倾斜原则﹐应当考察仲大军是否具有主观上的实际恶意。在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的法律应当侧重于保护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侧重于保护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朱江洪个人的名誉权。

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本案不属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因而一审法院应当要求朱江洪举证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至少不应片面要求仲大军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构成侵权。既然朱江洪的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既然仲大军已经举证证明了其述评具备常人可资信赖的消息来源并非自行捏造﹐本案败诉的当然应当是有义务接受批评的朱江洪而不是有权利进行批评的仲大军﹗我们认为﹐凡此种种观点即使言词不够恭顺﹐至少持之有据言之成理。

三﹑我们对《民事答辩状》若干指责的回应。

对于朱江洪的警告﹐本律师回应如下﹕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仲大军不会因此丧失指点江山的勇气﹐不会改变对公共事务说三道四的习惯﹐更不可能如其所愿的“收敛作为﹑汲取教训”﹐不可能躲进小楼成一统﹐哪怕是“日后官司缠身”也在所不惜﹗我们深知﹐现实生活中不乏假恶丑﹐只是缺少发现﹐因为人们的眼睛都在利益的“驱动”下去寻找光明了。看看丑闻迭出的资本市场﹐想想黑幕重重的官场生态﹐就不难理解仲大军书生意气口无遮拦的可贵﹐就不难理解监督权利的不可或缺﹗毕竟﹐这个社会的开放﹑文明和进步﹐是要从这里开始的。

朱江洪在答辩状中质问﹕“为什么老百姓要把师爷前面加上“刀笔”两个字﹖为什么国家要惩治有偿新闻﹖为什么凡是因利益驱动而捉刀代笔造就出来的文章只能面临败诉﹖为什么﹖”对此本律师的回应是﹕因为有太多的当代“师爷”信口雌黄无中生有﹐有些律师和讼棍之间仍然只有五十步和一百步的距离﹐所以人们至今还得在师爷前面加上“刀笔”两个字﹔因为眼前有偿新闻无所不在﹐除了假的是真的几乎什么都是假的﹐所以国家必须坚定地惩治有偿新闻重建社会诚信﹐不论如何任重道远﹗对于最后一个问题﹐我们只能遗憾地承认﹐今天还远未实现“凡是因利益驱动而捉刀代笔造就出来的文章只能面临败诉﹖”——因为它们还在堂而皇之地连连胜诉﹗但是“让有偿新闻无地自容只能面临败诉”﹐确实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理想。

朱江洪认为我方提起上诉﹐“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有的只是在一审中反复炒作并借上诉机会对中国法制建设﹑法律制度的攻击﹔有的只是对一审合议庭及审判人员羞辱﹑妄加指责﹔有的只是对答辨人人格﹑名誉权继续攻击和侵害﹗被答辩人这种输不起官司﹑藐视法律行为﹐应当依法受到法律训戒﹐直至司法处罚﹗”

本律师在此回应﹕提起上诉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我方一审证据已证明文章所反映的基本问题真实﹐无需再行提交新证据﹔我方在一审中没有进行过丝毫炒作﹐更没有机会“反复炒作”——法院的“通知”导致新闻媒体无一到场﹐假公开又“省略”了事先公告程序﹔倒是朱江洪在一审大胜后有可能进行了断章取义的大肆炒作﹔所谓借上诉机会对中国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进行攻击﹐我们认为当今中国司法制度的不良形像﹐难以归咎于来自良知正义的批评和“攻击”﹐恰恰是肖小之徒刀笔胥吏上下其手所致﹗法官以及身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朱江洪﹐其操守品德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本来就是公众批评﹑质疑和监督的对象﹐哪怕这种批评辛辣而尖刻﹗

至于官司胜负本就无关宏旨。仲大军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家里既无来历不明之财﹐手中又无不明去向之产﹔既能路不拾遗﹐又敢夜不闭户﹐只有他才真正输得起﹗假如断然行使其抗辩权就是藐视法律﹐指斥司法机关黑箱操作枉法裁判就是“妄加指责”﹐就“应当受到法律训诫﹐直至司法处罚”﹐除非这朗朗乾坤又回到周厉王的止谤时代和“狠斗私字一闪念”的“腹诽”时代﹗

对于本律师而言﹐胜败乃兵家之常﹐官司的输赢并不妨碍坐看云卷云舒。我们既然被迫亲历转型时期的阵痛﹐当然就有权利倾听文明到来的脚步﹐有资格迎接民族新生的曙光﹗既然锦州法院能做出向交通银行出售空白判决书的丑事﹐公众为何不可质疑中国司法制度岌岌可危的信用﹗本律师所不能接受的﹐仅仅是一份荒唐的枉法裁决而已﹗我真诚希望我冤枉了香州法院和朱江洪先生﹐但这也需要一审法院和朱先生举证证明﹐果如是﹐我将及时修正并真诚致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官不应满足于遵循既有立法成为判决书的生产机器。法官职业的崇高性质﹐决定了你们是在为整个社会制定规则﹐你们将在具体判决中发现和创制合乎正义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将有可能为后来的立法者提供攻玉之石。我们认为﹐本案判决理应体现出你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结论﹐并且显然具有创新和造法的可能。假如这种创新运用得当﹐你们的努力和道义担当﹐势将引导社会向着文明﹑健康和稳定的方向发展﹐你们将因此而名垂青史。

你们的判决将表明﹐我们的社会能否容忍批评和监督﹔你们的判决将表明﹐公共人物和公众公司领导人的私德﹐是否应该成为独立调查与中立评论的对象﹔最后﹐你们的判决还将表明﹐中国司法能否在金钱﹑权力和地方影响的重围中﹐以自身的良知承载起推动社会进步的历史重任。

我们坚信﹐不论本案的最终结局如何﹐我们所表述的理念﹐终将为中国法治的进步所接受﹔我们至今仍然愿意相信﹐你们将会努力创造历史﹗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仲大军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
2004年8月9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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