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洪訴仲大軍名譽權糾紛上訴案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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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訊】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上訴人仲大軍的委託和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指派﹐本律師在二審程序中繼續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我們認為﹐一審法院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並且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有錯誤。針對答辯狀中的若干觀點﹐我們在上訴狀的基礎上發表以下補充意見﹐懇請貴院依法將本案發回重審﹐或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駁回朱江洪的訴訟請求。

一﹑關於審判公開的重要性和違反程序的嚴重性。

我們在一審提交的異議書和二審上訴狀中已經指出﹐公開審判制度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這一原則要求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必須“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在這裡﹐公開審理是常態﹐不公開審理是例外﹐而且後者需要具備法定條件﹐即案涉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由於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一審決定不公開開庭審理沒有法律依據。雖經本律師堅持﹐李文匯法官在警告我方不得與媒體接觸的情況下﹐當即將本案改為“公開開庭審理”﹐但由於欠缺了提前三天公告的法定程序﹐因而所謂公開審理實質上仍屬於秘密審判。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凡應當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沒有公開審理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1)當事人提起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因此﹐二審法院應當依法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將本案發回重審。

2004年8月4日﹐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加強基層法院建設部份院長座談會上﹐用 “只有公開審判﹐司法才能獲得人民的信任”來強調公開審判的重要性。肖揚指出﹐只有公開審判﹐把審判活動置于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幕後操作﹐司法才能獲得人民群眾的信任。肖揚說﹐法院要實現審判的全面公開﹐敞開立案之門﹑庭審之門﹑裁判之門和執行之門。他要求法院依法實行公開開庭﹐貫徹直接訴訟﹑言辭訴訟﹑不間斷訴訟原則﹐並歡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旁聽﹔要強化裁判文書說理﹐並將其作為評價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標準﹔要杜絕無理判決﹐嚴禁歪曲事實﹑玩弄法律的行為﹔要向社會公佈裁判文書﹐允許公民查詢裁判結果。以此衡量一審法院舞文弄法的過程﹐結論不言自明。

李文匯法官承認﹐決定本案不公開審理的目的﹐就是防止新聞媒體的採訪﹔朱江洪在二審答辯狀中﹐承認提出申請的初衷是﹐“擔心被答辯人利用‘新聞自由’和‘輿論監督’﹐指使一些為利益而驅動的“槍手”進行誤導性報導。”甚至認為法院接受異議是對本律師“咆哮公堂”的遷就﹐指責本律師“借行使上訴權之機﹐意欲從程序上推翻一審判決”﹐是“典型的挑詞架訟”﹐甚至警告上訴人若“再不記取教訓﹐收斂一點作為﹐今後官司不斷纏身又如何了得﹖”對於一審法院和對方的如此高論﹐我們深感費解和遺憾。

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廣東在長達二十年內長期領跑中國經濟﹐但並不是處處走在前列。廣東雖然貢獻了像《南方週末》這樣好的媒體﹐卻未能在現有體制下實現應有的突破﹐《南方都市報》的遭遇就是明證。更有甚者﹐廣東省委宣傳部和廣東高級法院竟然在2003年7月聯合發文﹐“規範”(實為限制)了新聞單位對審判活動的報導行為﹐規定“依法公開審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記者可以旁聽﹐但不得進行採訪報導﹔依法公開宣判的案件﹐新聞單位可以進行報導﹐但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事實和法律負責﹐並且不得做出與法院裁判內容相反的評論。”本案一審法院在踐踏審判公開和“規範”媒體報導方面﹐顯然比這份飽受詰難的文件走得更遠。我們不解的是﹐既然朱江洪已經如其所謂把法院視為“自家門庭”了﹐何以還會心有不甘地對一審法院的“假公開”把戲“存有異議”﹐是否只有法院不審就判才能心滿意足﹖但那樣做實在不好。

朱江洪沒有必要因為“擔心被答辯人利用‘新聞自由’和‘輿論監督’﹐指使一些為利益而驅動的‘槍手’進行誤導性報導”﹐就要求法院違法進行不公開審理。因為這不僅是對司法公開原則和新聞監督職能的誤解﹐也是對一審法院司法能力的污衊。仲大軍不過是一介書生腰裡沒錢﹐他給不起足以“驅動”“一些”“槍手”進行“誤導性報導”的昂貴“利益”﹐假如朱江洪將訴訟請求定到500萬元﹐他甚至可能連提起上訴的費用都得靠募捐。正常的理解應當是﹐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會為若干誤導性報導所左右﹔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號稱無冕之王和第四權力﹐它們只能尊重事實中立評論懲惡揚善﹐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不僅不會被窮人的些許小利所“驅使”﹐也不應為富人的一擲千金所收買﹐更不應該被世俗的權力嚇破了膽。但若是有人精于此道料事如神﹐自然另當別論。

二﹑關於獨立審判和司法公正的問題。

在8月4日的座談會上﹐肖揚先生還指出﹐“沒有獨立審判就沒有司法公正”。他認為﹐沒有獨立就沒有居中裁判﹐沒有居中裁判﹐就沒有司法公正﹔如果法院和法官不能獨立客觀地認定事實﹑證據﹐適用法律﹐案件就不可能實現公正﹔各種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權力案﹐實際上都是指案件的審理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擾和影響﹐導致法院和法官不能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處理。因此﹐基層人民法院和法官一定要自覺地堅持依法獨立審判原則﹐堅決抵制來自人情﹑關係﹑金錢﹑權勢等各方面的干擾。結合本案一審情況﹐我們認為﹐肖揚先生的講話不是無的放矢。

我們至少擁有對眼前發生的事件表示憤怒的權利。我們看到了一審法院對朱江洪非法要求的遷就和屈從﹐看到了對對方證據無原則的採信和對我方證據無根據的排斥﹔我們親歷了一審法院以公開開庭之名行秘密審判之實﹐主動增加人格權侵權案由將名譽權糾紛要求的審理社會評價擴張到審理朱江洪的內心感受﹔我們眼看着一審法院甚至不顧新聞批評的特殊性﹐不考慮文章所反映的問題是否基本真實﹐最終錯誤地適用法律判決仲大軍一敗涂地。雖然﹐我們尚不能舉證證明一審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到了肖揚先生所指稱的上述干擾﹐但既然不好無端想象該院的司法水準竟會如此低下﹐我們就只能懷疑該院審判活動的公正性﹐懷疑一審法院是否秉承了獨立審判居中裁判的天職。

朱江洪及格力電器在家電行業的地位舉足輕重﹐朱江洪在格力電器一言九鼎﹐朱江洪在格力集團和珠海市具有巨大的影響力﹐這都是不爭的事實。不能否認﹐在中國目前司法環境下﹐假如朱江洪試圖對珠海基層法院施加諸如“人情﹑關係﹑金錢﹑權勢等方面的影響”﹐他完全有能力導致司法“不能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處理”某個案件。在這樣的環境中﹐我們深深理解若想在本案審理中實現公正司法﹐除了朱江洪本人做到體面守法之外﹐不僅需要法院具備消極衡平的水準﹐更需要法官不乏剛直不阿的骨氣。一審法院對本案的審理和判決表明﹐合議庭乃至一審法院的獨立審判受到了不應有的干擾﹐司法制度的現實又一次印證了肖揚大法官所言非虛。

本律師在上訴狀中﹐已經指明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錯誤﹐反復論述了公開審判原則的重要性。根據現行司法解釋的要求﹐此類名譽權案件審理的原則﹐是攷察涉案文章所反映的問題是否基本真實﹐是否使用了侮辱性的語言。我們指出﹐鑒于朱江洪本人的公共人物身份﹐對其名譽權的保護應當適用反向傾斜原則﹐應當攷察仲大軍是否具有主觀上的實際惡意。在兩種權利發生衝突時﹐我們的法律應當側重于保護公眾知情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是側重于保護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和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朱江洪個人的名譽權。

根據證據規則的要求﹐本案不屬於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定情形﹐因而一審法院應當要求朱江洪舉證證明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與行為的因果關係和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至少不應片面要求仲大軍舉證證明自己沒有構成侵權。既然朱江洪的證據不能實現其證明目的﹐既然仲大軍已經舉證證明瞭其述評具備常人可資信賴的消息來源並非自行捏造﹐本案敗訴的當然應當是有義務接受批評的朱江洪而不是有權利進行批評的仲大軍﹗我們認為﹐凡此種種觀點即使言詞不夠恭順﹐至少持之有據言之成理。

三﹑我們對《民事答辯狀》若干指責的回應。

對於朱江洪的警告﹐本律師回應如下﹕作為公共知識分子﹐仲大軍不會因此喪失指點江山的勇氣﹐不會改變對公共事務說三道四的習慣﹐更不可能如其所願的“收斂作為﹑汲取教訓”﹐不可能躲進小樓成一統﹐哪怕是“日後官司纏身”也在所不惜﹗我們深知﹐現實生活中不乏假惡丑﹐只是缺少發現﹐因為人們的眼睛都在利益的“驅動”下去尋找光明瞭。看看醜聞迭出的資本市場﹐想想黑幕重重的官場生態﹐就不難理解仲大軍書生意氣口無遮攔的可貴﹐就不難理解監督權利的不可或缺﹗畢竟﹐這個社會的開放﹑文明和進步﹐是要從這裡開始的。

朱江洪在答辯狀中質問﹕“為什麼老百姓要把師爺前面加上“刀筆”兩個字﹖為什麼國家要懲治有償新聞﹖為什麼凡是因利益驅動而捉刀代筆造就出來的文章只能面臨敗訴﹖為什麼﹖”對此本律師的回應是﹕因為有太多的當代“師爺”信口雌黃無中生有﹐有些律師和訟棍之間仍然只有五十步和一百步的距離﹐所以人們至今還得在師爺前面加上“刀筆”兩個字﹔因為眼前有償新聞無所不在﹐除了假的是真的幾乎什麼都是假的﹐所以國家必須堅定地懲治有償新聞重建社會誠信﹐不論如何任重道遠﹗對於最後一個問題﹐我們只能遺憾地承認﹐今天還遠未實現“凡是因利益驅動而捉刀代筆造就出來的文章只能面臨敗訴﹖”——因為它們還在堂而皇之地連連勝訴﹗但是“讓有償新聞無地自容只能面臨敗訴”﹐確實是我們為之奮鬥的理想。

朱江洪認為我方提起上訴﹐“沒有任何新的證據﹐有的只是在一審中反復炒作並借上訴機會對中國法制建設﹑法律制度的攻擊﹔有的只是對一審合議庭及審判人員羞辱﹑妄加指責﹔有的只是對答辨人人格﹑名譽權繼續攻擊和侵害﹗被答辯人這種輸不起官司﹑藐視法律行為﹐應當依法受到法律訓戒﹐直至司法處罰﹗”

本律師在此回應﹕提起上訴是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我方一審證據已證明文章所反映的基本問題真實﹐無需再行提交新證據﹔我方在一審中沒有進行過絲毫炒作﹐更沒有機會“反復炒作”——法院的“通知”導致新聞媒體無一到場﹐假公開又“省略”了事先公告程序﹔倒是朱江洪在一審大勝後有可能進行了斷章取義的大肆炒作﹔所謂借上訴機會對中國法制建設和司法制度進行攻擊﹐我們認為當今中國司法制度的不良形像﹐難以歸咎于來自良知正義的批評和“攻擊”﹐恰恰是肖小之徒刀筆胥吏上下其手所致﹗法官以及身為上市公司董事長的朱江洪﹐其操守品德關乎社會公共利益﹐本來就是公眾批評﹑質疑和監督的對象﹐哪怕這種批評辛辣而尖刻﹗

至於官司勝負本就無關宏旨。仲大軍一身正氣兩袖清風﹐家裡既無來歷不明之財﹐手中又無不明去向之產﹔既能路不拾遺﹐又敢夜不閉戶﹐只有他才真正輸得起﹗假如斷然行使其抗辯權就是藐視法律﹐指斥司法機關黑箱操作枉法裁判就是“妄加指責”﹐就“應當受到法律訓誡﹐直至司法處罰”﹐除非這朗朗乾坤又回到周厲王的止謗時代和“狠鬥私字一閃念”的“腹誹”時代﹗

對於本律師而言﹐勝敗乃兵家之常﹐官司的輸贏並不妨礙坐看雲捲雲舒。我們既然被迫親歷轉型時期的陣痛﹐當然就有權利傾聽文明到來的腳步﹐有資格迎接民族新生的曙光﹗既然錦州法院能做出向交通銀行出售空白判決書的醜事﹐公眾為何不可質疑中國司法制度岌岌可危的信用﹗本律師所不能接受的﹐僅僅是一份荒唐的枉法裁決而已﹗我真誠希望我冤枉了香州法院和朱江洪先生﹐但這也需要一審法院和朱先生舉證證明﹐果如是﹐我將及時修正並真誠致歉。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法官不應滿足于遵循既有立法成為判決書的生產機器。法官職業的崇高性質﹐決定了你們是在為整個社會制定規則﹐你們將在具體判決中發現和創制合乎正義的規則﹐而這些規則將有可能為後來的立法者提供攻玉之石。我們認為﹐本案判決理應體現出你們對這一問題的思考和結論﹐並且顯然具有創新和造法的可能。假如這種創新運用得當﹐你們的努力和道義擔當﹐勢將引導社會向着文明﹑健康和穩定的方向發展﹐你們將因此而名垂青史。

你們的判決將表明﹐我們的社會能否容忍批評和監督﹔你們的判決將表明﹐公共人物和公眾公司領導人的私德﹐是否應該成為獨立調查與中立評論的對象﹔最後﹐你們的判決還將表明﹐中國司法能否在金錢﹑權力和地方影響的重圍中﹐以自身的良知承載起推動社會進步的歷史重任。

我們堅信﹐不論本案的最終結局如何﹐我們所表述的理念﹐終將為中國法治的進步所接受﹔我們至今仍然願意相信﹐你們將會努力創造歷史﹗

此致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仲大軍
委託代理人﹕浦志強
2004年8月9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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