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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時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 被判藐視法庭

2004-10-08 19:44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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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訊】(法新社華盛頓七日電)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霍根今天以拒絕透露秘密消息來源、給調查中央情報局探員身份外洩案的檢察官為理由,下令紐約時報女記者米勒入獄服刑。但是霍根允許米勒提起上訴前,保持自由之身。

霍根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已經講得很清楚,憲法第一修正案並不賦予記者豁免權力、不必在法庭做證時提供秘密消息來源。

米勒發表聲明說:「僅僅盡我之責,跟公務員討論公共議題,就遭到如此待遇,實在令人震驚。我可能被剝奪自由並被迫離開家人。」

米勒說:「沒有獲得消息來源對我的信任,以及他們相信我會保護他們,我就無法在紐約時報擔任調查新聞的記者、報導蓋達組織發展及其他國安議題。我必須保護消息來源的提供者,也將會這麼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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