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的初源(初始)含义及“公”的产生

吴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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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9日讯】共产党、“共产主义”似乎对“私”特别的反对,把“私”当成了一切剥削、压迫、一切罪恶的根源、源泉。它们竭力的反对“私有制”,但是,它们实质上、实际上所反对的也只是、也只能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并不反对生活用品等的“私有制”。而且,在当前的现实中,共产党实际上不但不反对“私”了,反而是提倡、保护和发展“私”的东西了。这种思想意识理论上与现实行为上的两种完全对立的“割离”,其原因有对“共产主义”的含义、内容的错误认识,也有对“私”的含义及“公”的本质的错误认识。

  说到“私”,很多人自然就会想到、提到“公”,因为“公”与“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但是,人们却不知道,与“公”相对,只是“私”的含义、内容之一。可以说,这只是“私”的狭义解释。人们都认为,“私有制”的产生,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这也是我们以前在学习历史、政治中所学到的。但我们应该知道:它这里的“私有制”,实质上所指的只是“家庭、个人的私有制”,而并不指“集体、团体的私有制”。所以,这个“家庭、个人私有制”的产生,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私有制”的产生,更不是“私”的产生。因为“私”早就已经存在了。那么,“私”到底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呢?我认为:“万物”的产生,就是“私”的产生。如果我们能够用“万物混沌”的状态去关联、想像“私”的存在,那么,我们就能了解到“私”的另一种含义,这也是“私”的最初始(初源)的、首要的含义。“私”,即为万物各自界别于其它物的性质状态(物之界别于其他物的性质状态)(这里可把“人”也作为一种“物”、“物体”看待了)。这就是“私”的广义解释。所以,万物的存在,就是“私”的存在。哲学上说“自在之物”,或者说“私在之物”,就是指一个界别于他物而存在的物体。

  我们知道,“私”的广义含义后,对于“私人”、“私有”等这些概念也就应有更深、更准确、更正确的理解了。“私人”,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私人”,就是指具有界别于他人而存在的性质状态的人(就是界别于他人而存在的人)。“私人之私”,就是人之界别于他人的性质状态。比方说,如果是一个具有两个脑袋的人,那么,一个脑袋的部分,就不具有“界别于”另一个脑袋的部分的“人”的性质状态。狭义的“私人”,就是指“私法人”,它是与“公法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所以,从“私人”的广义含义去说,那么,每一个人都是“私人”,每一个“公法人”也都是“私人”。“私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私有”,就是人对物的占有界除于他人(的占有)的性质状态。狭义的“私有”,就是指“私法人的占有”,它是与“公有”(公法人的占有)相对的一个概念。所以,从“私有”的广义含义去说,在原始社会中,一个部落对物质的占有,就是一种“私有”。它是这个部落对物质的占有界除于其他部落的占有的性质状态。因此,“私有制”,是在人对物的占有产生时就形成了的,原始社会末期产生形成的只是“家庭、个人私有制”。

  总之,“私”的广义含义,是“私”的最初始(初源)、最基本的含义,只是,在社会发展到出现了“公法人”,并且,“公法人”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以后,“私”在很大程度上就完全成为了与“公”相对、相区别的一种关系。但是,“私”的初始含义、本意,并没有消失,而只是在重要性方面被隐藏了起来。

  “公”的原意为“大家”、“大家的”、“全体”、“全体的”、“非个人(单个人)的”,这也就是说,“公”的原意为“共”。此“共”,为“私人”之“共”。这也是一种“初源状态”。也即,“公”是从“共”中分化、独立出来的。本来,人人都共同掌握着这个权力,现在,人人都放弃、不掌握这个权力,而只由某个人用一个新的身份掌握这个权力,从而,这个权力也就变成了“公权力”,这个人的新身份就是“公法人”。这也就是公权、公法人的产生形成过程。这之后,也就是“转化形态”了。“公”是已经脱离于它的母体--“共”而独立存在了的,“公”与“共”是绝不相同的。我们把这个道理应用于“公法人”、“公权力”,那就是:公法人是从私共法人(私法人共同体)中产生出来的,独立于私法人共同体及其基质私法人的法人;公权力是从私共法人(私法人共同体)的权力中分化、产生出来的。那么,国家公法人,就是从“全民共同体”--国家法人中产生出来的;国家公权力,就是从国家法人的权力(国家权力)中分化、产生出来的。所以,我们也可以称国家法人为“国家母法人”,而国家公法人则是“国家子法人”,国家法人(“国家母法人”)当然也就是国家公法人(“国家子法人”)的“母亲”了。因此,国家法人、国家母法人、“全民共同体”,这三者是同一的,它并不是“公法人”,更不属于“公法人”的范围,它是“私法人”,是属于“私法人”的范围,是为“私共法人” (“私法人共同体”)。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独立”的概念的解释。对此我们可以联系“私”的含义和内容去解释。所以,“独立”,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独立”,就是指界别于其他而“私”在的性质状态。狭义的“独立”,其实就是指“独立自主”,就是不受其他的侵占、侵犯、控制、压制等的存在状态。所以,“独立”的含义到底是什么,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的。但是,只有狭义的“独立”,才是完全的、真正的“独立”,而广义的“独立”,只是一种“界别”的状态。用广义的独立去解释,任何一个“界别”于其他的物或人(法人)都是具有“独立性”的,所以,任何一个物、人(法人),都是“独立”的。这种“独立”、“独立性”,其实也就是一种“私”在的状态,它是物或人的整体、总体上的性质,而并不是与“从属”、“下属”或“隶属”等相对的。而用狭义的“独立”去解释,则只有具有不受其他的侵占、侵犯、控制、压制等的存在性质状态的物或人(法人),才是“独立”的物或人(法人),也就是“独立自主”的物或人(法人)。

  因此,外国的“三权分立”的实质,就是采用共和式的分权制约,而形成的立法议政、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这三大国家公权及其所有者的“独立自主”的存在状态。这三大国家公法人,既不受其中的其他国家公法人的侵占、侵犯、控制、压制等,也不受国内的任何其他法人或其他任何国家的侵占、侵犯、控制、压制。所以,像中国这样,虽然也有人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的“三权”、“分开”,但是,这三者却都要受到共产党及其机关(如:中共中央、省党委、区党委、市县党委、各级纪委等)的侵占、侵犯、控制、压制,这样就不是“独立自主”的了。因此,中国也就不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了。从而,中国也就不是一个“共和制”的国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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