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工观察:东莞法院对兴雄鞋厂工人判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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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9日讯】(中国劳工观察2004年11月18日星期四新闻稿)中国东莞市法院在11月10日判以故意损害财产罪判处兴昂集团下属东莞兴雄鞋厂五名工人有期徒刑。但是判刑的情况东莞法院并没有通知被捕工人的律师。

东莞兴雄鞋厂是台湾兴昂集团下属的工厂,主要为Nike 等公司生产运动鞋。在工厂发生工人抗议事件后,中国劳工观察有对兴雄鞋厂进行详细的调查。

刘具飞 男 1975年7月13日出生。故意损害财产罪判刑3年
丁奎 男 1985年6月16日出生。故意损害财产罪判刑 3年
刘荣能 男 1985年9月26日 故意损害财产罪判刑 3年
耿春飞 男 1987年12月30日生 故意损害财产罪判刑 2年,缓期三年
刘海洋 男 16岁(1988年1月5日出生)故意损害财产罪判刑 2年,缓期三年

目前工人被关押在东莞大朗镇看守所。

2004年4月21日,位于东莞市大岭山的兴昂集团下属兴雄鞋厂在晚上发生了上千人参加的群体性的事件,据中国劳工观察得到的东莞市检察院起诉中所称工人的群体事件给工厂造成了35008元人民币的损失。

根据中国劳工观察的调查,东莞兴昂鞋厂发生群体事件的原因是由于东莞兴雄鞋厂管理层没有和工人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在2004年四月减少工人100多元的工资,工厂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增加工作强度。让工人生产鞋的数量没有变化,但是工人每月的工资被减少100多元人民币。

工人向工厂反映问题,在得不到工厂回映的情况下,在4月21日晚上发生了兴昂鞋厂几千名工人参加的群体性的事件。

根据中国劳工观察的调查:

兴雄鞋厂周一周二,周四,周五,每天连续工作11个小时,星期三和星期六每天工作8个小时,但是在赴货的季节,工人每天的都要加班,并且,工人没有星期天,例如在2004年5月,6月,7月,工人每月在工作300小时以上,加班时间每月为130个小时。

工人每小时的工资为 33美分。

工厂常常变换工人的工资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国劳工观察的调查,工人每小时的工资为33美分,平时加班工资为49美分,假日加班工资为66美分。一些时间但是在工人工资高的月份里,每个月会扣除工人260元人民币的费用。(扣除的经额每月不等)

工厂有非常严格的罚款制度,大过罚款90元,小过罚款30元。例如工人的厂衣穿的不整洁,会被罚款30元。

兴雄鞋厂主要是为美国NIKE等公司生产产品。

据中国劳工观察调查,在4月21日发生在东莞大岭山镇兴昂鞋厂的群体性事件中,对工厂所造成的损害是由几千名工人造成,而不是仅仅被拘捕的几名工人。目前被捕的五名工人仅仅是事件的参加者,并不是事件组织者和发起者。

由于4月21日发生的事件的时间是在半夜,许多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目前对这一事件做证的当事都没有出庭做证,中国劳工观察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公安机关向有关证人提取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理由如下:

1、 作为法庭采用的一种证据,证人证言应该是“证人”向法庭作出的“证言”,而不是“证人”向公安机关作出的“证言”。证人的作证义务应该指向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法庭。法庭调查的权力和公安调查的权力性质不容混淆。法庭调查权力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基础,这个属性决定了法院调查权力也不容让渡。因此,不能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法院调查的“证人证言”。
2、 此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连“证言”的要素都不具备——它只是公安调查人员和证人的谈话的书面记录。因此,《询问笔录》从证据属性上看只是传来证据。一般说来,证人证言对于它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而言,却是直接证据。两者的属性截然不同。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应该经过诉讼参与人讯问、质证,查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提交《询问笔录》并不能完成证人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因为证人仅仅向公安调查机关“作了证”。况且,一份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笔录,如何由诉讼参与人讯问、质证?

中国劳工观察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财产损失后果(135008)是几千名事件参与者和助兴者分散的、杂乱无章的、集群式的、独立的违法行为(可能包含某些人的犯罪行为)后果的总和。但是,
a无论是哪种情况,这些损失中的大部分完全和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牵连。根本没有证据证实损失总和是本案5名被告行为的直接或者间接后果。

b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五名当事人是此次事件的组织者。因此,以135008这个全厂财产损失数额———几千人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失总和作为对本案被告定罪的数额明显违背了刑责自负的原则,是“杀一儆百”的专制逻辑的体现。

中国劳工观察认为工人如何有破坏工厂的财产那应当受到适到的处罚,但是根据中国劳工观察的调查,目前工人的量刑检察院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并且量刑过重。

例如被捕工人之一:刘具飞的具体行为是毁坏了一个鸟笼和两块茶色玻璃。由于价值太小,鸟笼甚至没有出现在损失评估的清单上。

从以上情况来看,刘具飞的行为损害后果显着轻微,明显不足以达到予以刑事处罚的程度,但是刘具飞被判刑三年,明显过重。

中国劳工观察执行主席李强认为:我们支援对工人们在当时的行为进行广泛的调查和对责任人给予符合事实的处罚。我们也支援工厂提出符合事实的赔偿请求。工厂管理者或者所有者的错误或者罪恶不能和作出违法行为的工人的错误或者罪恶抵消。但是尤其不能对任何一方给予不公平的惩罚来达到恐吓的目的,这样做只会酝酿更大的恶果。

李强
中国劳工观察执行主席
中国劳工观察是一个总部设在美国纽约的劳工和人权组织:
联系电话:917-257-8589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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