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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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讯】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法院的几个办案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无人管!申诉后,市、区两级检察院不给《立案通知书》也不给《不予立案决定书》!

邢景生面向全国聘请律师
(当地律师优先)
邢景生提供由司法机关盖印的证据
证据库的“域名”是:http://www.xing1946.com/
该“证据库”于2004年5月28日被保定市有关当
局强行关闭, 2004年6月4日由北京市重新开通!

控 告 书
控告人:邢景生、男、1946年5月16日生人、汉族,户口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工人新村28号楼3单元502室。 联系电话:0312-7538396
电子邮箱地址:xingjingsheng66@hotmail.com
证据网址:http://www.xing1946.com/index3.asp
QQ号:175665293
被控告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法院的几个办案人员(以下简称:公安)。

背 景 简 述
邢景生参与爱国宗教团体依法维权
的活动竟被四改罪名劳动教养三年

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188号文件规定:“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有附件1为证)。

河北省委领导李文珊于1986年4月10日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克服‘左’的倾向,依然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存在‘左’的影响的同志,有意无意地把教徒当作‘敌对势力’,不但不同他们交朋友,还处处去卡人家,以致造成不应有的隔阂和对立……当务之急是清退宗教团体房产,这方面中央和省里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就是拖着不办,甚至顶着不办,这很不好,应当给予批评……”(有附件2为证)。

控告人(邢景生)信仰天主教,自然有维护天主教会合法权益的义务。控告人通过认真学习上述文件后认为:天主教保定教区教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会)请求原副市长李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落实“退还教会房屋产权的政策”是合法的!因为,天主教保定教区教务委员会是政府承认并扶持的三自爱国教会,该教会是有“法人”资格的教会。所以,该教会应当与其他社会团体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且,尽快退还教会房屋的产权不仅是“为了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且“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 否则,对我国“在政治上和对外关系上极为不利”(有“国务院188号文件”为证)。控告人认为:这才是大局,一切应当以国家利益为先!

控告人邢景生1994年抱着维护国务院文件权威的感情,参与了教会请求原副市长李森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其房屋产权的工作。然而,上有国务院80年颁布的“全部退还”的政策,下有原副市长李森直到94年也“拖着不办”的对策。而且,控告人在1995年的实际工作中,向市政府“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调查小组”讲述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请求依法落实。但,这却成了公安1996年对控告人“劳动教养理由与根据”。有附件35 《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为证。其中写道:

“劳动教养理由与根据……
4、市政府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调查小组办公室95(年)8(月)给市政府写的报告,上有市领导的批示。”

证据来源:此件系在2001年“不服没收物品案”的行政诉讼中,由保定市公安局向法院提供。控告人依法复印(请单击→附件35查看证据)。

综上所述:谁与党中央、国务院不保持一致,谁有政治过错,昭然若揭! 黑白不容颠倒!


在教会多次请求原副市长李森履行法定职责,尽快落实退还宗教房产政策无果的情况下,教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和平的集会、游行、示威。然而,在教会还没有向公安机关递交《依法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的情况下,保定市公安局就已经内定控告人“为落实宗教房产,邢景生多次参与”教会的事。这已由(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附件15)的存档材料(未经法庭质证)所证实(有附件3 第一页为证)。其中写道:

“为落实宗教房产,邢景生多次参与:
1向党中央,国务院递交万民请愿书。
2向全国所有热爱祖国的宗教团体送发求助办法呼吁书。
3向天主教教区的神职人员及广大教友送发呼吁书。
4集体到法院坐等答复(教会根本无此行为)。
5通过各种渠道并将此问题曝光于全世界,争取声援。
6依法申请游行示威。
7向天主教在全国的主教团送函件。
致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敦促保定市政府协助市法院尽快结案的信函。为邢起草。
1995.5.16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所写的请愿书。邢修改过。
向市公安局写的申请书要求千人教徒,十五辆车示威游行。邢参与过。
向市公安局要求万人游行示威,100辆大轿车。目的:尽快结案,别再拖。邢整理的”

综上所述,虽然公安撰写的有诸多不实之处,但由此却证明市公安局不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规定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反而,采用如下无中生有的捏造手段对控告人内立“刑事案件”,其《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写道:

“据工作中发现,天主教堂临时工作人员邢景生,与海外敌对势力相勾结,与梵蒂冈联系密切,利用教产等热点问题,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教徒闹事。为维护我市的政治稳定,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工作的需要,呈请对邢景生立案侦查”。

证据来源:此《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系新市区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公开审理的“定期存款单案”庭审中, 保定市公安局为证明“定期存款单案”是“刑事案件”即不属行政诉讼范畴而向法庭提交的。控告人依法复印(有附件4,为证)。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如果控告人参与爱国教会的依法维权活动是“政治犯罪”,公安就应给出一个实事求是的“政治罪名”。公安对控告人审查后,找不到“政治犯罪”问题,公安就应做好善后工作。反之,在高喊“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同时,采用如下四改 “罪名”的办案手段,既违反法律程序又无法律依据。更有违中国政治人物的诚信原则并且败坏了党和政府“实事求是、光明磊落”的政治形象。而且,至今仍在继续。

控告人始终认为:中国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是保护的!因为《中国政府白皮书》向世界承诺:“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因此,控告人至今也不明白,为什么控告人参与已“获取合法地位”的宗教团体的依法维权活动,却成了被公安打击的“政治犯”。而且,下列三案虽有铁证如山的证据,证明下列三案是因控告人参与爱国教会依法维权的活动而导致。但是,在“求真务实” 的今天,保定市公安局至今在桌面上,在法律文书中根本不承认本案与天主教保定教区教务委员会的依法维权活动有关。控告人认为:保定公安的这种“形象”不值的学习!

控告人强烈要求保定市公安局依据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作出本案与天主教会依法维权活动有关或无关的明确法律答复!!!法律问题不容模糊!!!

案情(共三个案件):

(一)
劳动教养案
公安一定“罪名” 抓人
(闭门屋中坐,祸从天上来,无妄之灾)
1996年9月5日,公安对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控告人,莫名其妙的以刑事案件 “非法印刷嫌疑”之名,采取了收容审查的强制措施(请单击→附件5看证据)。因抓了与“非法印刷案件”依法无关的人难以收场,于是就搜家找茬 !!!因没有与“非法印刷案件” 有关的物品,于是就扣押与所立案件无关的定期存款单、国库券、现金等共计48510元及四盘所谓黄色录像带等(附件6)。

在将控告人隔离关押及扣押上述财物之后,原副市长李森(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了几点意见。有(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的存档材料为证。附件3 第二页)。其中写道:“1996年9月23日李森副市长听取“96624”专案汇报后的几点意见:
1、这个案子非同小可,已经引起市委、市政府和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不能按一般刑事、治安案件去处理,要看到涉及到政权稳定和党的宗教政策的落实……。
公安局.要当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徐永跃书记对此很重视,
曾专门打电话了解情况……。
2、……
3、……邢景生的问题要抓住机密文件、对抗政府、搞不稳定问题,至于看黄色录像,经济问题主要结案时用于非政治化、非宗教化处理”。

在“按政治案搞”的意见出台后
二改“罪名”由于“非法印刷嫌疑”依法无据,公安就给控告人二改罪名叫 “诈骗”,对控告人劳教三年(有附件7, 97061 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证)。控告人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三改“罪名”经复议(查)之后,公安就给控告人三改罪名,将“诈骗罪名”改为“1996年7、8月间控告人骗取个体司机ⅩⅩⅩ夫妇性生活录像带一盘,并多次观看和传播他人”,仍决定对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有附件8,“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为证)。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新市区人民法院1997年8月1日的新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以“主要证据不足”等判决撤销了该“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见附件9)。

四改“罪名”
在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之后,公安不但未依法放人。反给控告人四改罪名,以控告人与妻子赵金环在办理结婚(复婚)登记手续之前“多次观看自己藏在家中的四盘淫秽录像带,并向姘妇赵金环传播”为理由,对控告人劳教三年(有附件10,975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和附件27《结婚证》为证)。然而,公安在本案中将录像带称为“淫秽物品”却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公安的行为直接违反: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做出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的通知》第三条:“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结论必须准确……” 的规定 (有附件14为证)。

控告人对“975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公安就维持了对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的决定(有附件11,第97318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为证)。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看不见的政治左手
在拨动天平的指针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暗箱向法院提交了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依法禁用的长官“批示”(事后,律师查卷复印)。其中写道:“市公安局在97年7月7日,对新市区法院的函:因邢景生涉及政治性问题,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张士儒等市委领导对此专案做了重要批示。
邢景生利用落实教产,多次煽动教徒,到市委、市政府上访、静坐,造成爱国教会极大的思想波动。邢有诈骗、窃取国家机密,观看和传播淫秽录像等违法行为,我们本着政治性问题,非政治性解决,宗教问题非宗教性解决,请法院通盘考虑。” 有“附件3第二页”为证。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
在市委书记张士儒“批示”的违法干涉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略)不管控告人提出的“我观看的不是淫秽录像”(有附件15第二页为证)并要求鉴定的情况,硬在公安局既不提供任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也不提供本案“录像带”及“照片”的情况下,行使了公安局必须胜诉的判决权。以(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终审判决书维持了对控告人劳教三年的决定(有附件15为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直接违反: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2、 违反:新闻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做出的《关于鉴定淫秽录
像带……的通知》第三条:“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结论必须准确……” 的规定 (有附件14为证)。
3、 违反:《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规定:被劳动教
养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人员。所以,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行为的控告人施以劳动教养,违反了此规定(有附件61为证)。
由于“附件1-4”在网页上公开不便。故,有需“附件1-4”的律师,请发电邮索取。

(二)
没收物品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劳动教养后(见附件16)请求公安退还1996年被扣押的物品。公安就于2002年3月18日以《保公政字(2002)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控告人的电视机、摄像机及所谓黄色录像带等。其没收依据是:
1一张没有鉴定资格、没有鉴定结论,依法无效的“重新鉴定书”(有附件25为证);
2一张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依法有权拒绝处罚的非制式“没收财物纸条”(有附件24 ,“保公政字(2002)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控告人对没收财物不给开具制式的“没收单据”不服,对没收财物不上交国库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略)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是错判之后,不但不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反以(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理由,以(2002)保行终字第13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意使错判一错再错的再错下去(有附件34为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直接违反: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应当由地、市级的宣传、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鉴定组重新鉴定” 的规定(有附件14为证)。

控告人认为:根据此规定,由公安一个机关对本案录像带作出的“重新鉴定书”依法自然无效。但是,公安却使用既没有准确鉴定结论、也没有简明鉴定结论、更没有“主体资格”的所谓“重新鉴定书”,冒充有效的《重新鉴定书》进行蒙混,乃铁证如山的假证。有附件25为证!

控告人认为:作为执法者,在法庭上使用假证据,会在公众中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三)
侵占定期存款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劳动教养后(附件16)请求公安退还1996年9月6日被扣押的定期存款单。但办案人员对此48510元的定期存款单不但不交公入账,反而将其分为两份,即23980元和24530元。然后,再采用两种不同的手段侵占控告人的合法财产。

1、办案人员侵占23980元定期存款单的手段是:
公安于1997年1月31日以控告人“诈骗23980元” 现金为理由对控告人作出劳动教养三年的行政处罚(有附件35,“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 撰写的“23980元诈骗款”和“附件7”,9706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证)。
前文己述:控告人对认定“诈骗23980元”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公安就将原认定的“诈骗23980元”的案由变更为:“传播夫妇性生活录像带一盘”。仍对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附件8)。控告人认为:由“案由”的变更,证明:公安将23980元认定为“诈骗款”,依法不能成立。
但是,公安却于2000年11月22日又出尔反尔的将23980元定期存款单抵顶了“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 中,所写的 “23980元诈骗款”。理由是:

“在我局立案侦查的‘96624’(刑事)案件中……对于本案无关的资金24530元,我局己于2000年11月22日返还原告,其余部分(23980元)仍在审查中”。(有附件45,公安局的“行政答辩状”为证)。

控告人认为:既然对23980元没有审查清楚,那么,公安无限期的扣押“存款”、无限期的“仍在审查中”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控告人认为:如果控告人有“诈骗23980元”的行为,则应有罪依法追究。反之,无罪应依法还款!

控告人对办案人员8年将此款(23980元)不交公、不入公账的行为不服;对此23980元存款单至今不知去向的行为不服;对公安至今未退还此款的行为不服!

2、办案人员侵占24530元定期存款单的手段:
公安行政答辩状(附件45)白纸黑字的写道: 24530元与案件无关。控告人认为:既然“与案件无关”,依法就应当返还“定期存款单”原物!然而,公安于2000年11月22日却将扣押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单调换成现金返还给控告人之父(附件43)。办案人员用此调换手段从中侵占了控告人四万元左右的利息(至今)。控告人对公安的上述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略):

二审法院2002年12月20日以(2002)保行终字第133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属于重复起诉”—-以原告1997年曾起诉过为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有附件53为证)。控告人对此裁定书不服,理由是:
1公安用24530元现金“调换”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单,侵占巨额利息的发生日期是:2000年11月22日。
2公安用控告人的23980元定期存款单抵顶(抵押)23980元所谓诈骗款的发生日期也是:2000年11月22日。
因此,控告人不可能在1997年就起诉公安局2000年才做出的违法行为。故,本案不可能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

(四)
办案人员的其它违法行为
1办案人员的敲诈行为:
1997年1月31日保定市公安局的干警刘等3人将控告人由满城县看守所提出送高阳县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
途中:刘以不给控告人带手铐为条件,敲诈控告人的现金170元,在公路旁的饭店美餐一顿。
控告人认为:170元钱是小事。但是,公安这种头顶着国徽的敲诈行为,实在是玷污保定公安的形象。

2办案人员调换照像机从中渔利“差价”两千元的行为:
公安1996年9月6日扣押控告人一台价值两千多元(合人民币)的日本进口尼康牌照像机。但办案人先采用在“扣押物品清单”上,不写照像机名牌、型号的手段(有附件6“扣押清单”为证),后于2000年10月18日再采用将扣押的日本尼康牌照像机(有附件54.55购机发票及使用说明书为证)调换成价值几十元的国产“汤姆”牌照像机(有附件56为证)并退还给控告人之父的手段(有附件58为证,其“收到条”存市公安局),从中渔利“差价”两千元。

3公安对香港同胞来信的侵权行为:
公安于1996年9月6日扣押了控告人的香港亲属来信9封,有“附件6”为证。该信件经公安审查后证实完全是正常的家信,有公安的审查记录“附件57”为证。但公安却又没收了该信件(有附件17,《保公政字(96)第001号没收决定书》为证)。控告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定保定市公安局没收信件的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有附件21,“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第5页为证)。但该信件至今不退还。控告人对无故没收香港亲属的来信不服。依法要求公安退还并承担侵权责任!公安在本案中的多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由于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系列行政诉讼中,实质的官官相护,不依法判案,迫使控告人走上了漫长、艰难的申诉、控告之路!但又遇上了市、区两级检察院不给《立案通知书》也不给《不予立案决定书》的“监督”行为,使问题人为的复杂化!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
控告人对上述三个经终审判决的案件,于2003年9月5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抗诉(其中劳动教养案是再再次)。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于2003年11月将此三个案件交办到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9日审查终结并对此3个案件撰写了“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收取复印费300元)。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9日收到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后,至今未将《立案通知书》发给控告人(申诉人),且多次讨要无果!
新市区检察院不发《立案通知书》的理由是:应当由保定市检察院发;
保定市检察院不发《立案通知书》的理由是:应当由新市区检察院发。
控告人认为:两级检察院相互推诿,踢皮球的侵权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

(五)
结束语
控告人认为:现在解决本案只有下列3个办法:
1、公安依法纠正此案,还法律以尊严、还控告人以清白;
2、公安再给控告人来个欲加之罪,将控告人关押起来。届时,敢依法仗义直言的记者也就找不到本案典型的司法腐败素材了;
3、如上述两个办法公安都不用,那么,控告人就只好在互联网上向全国寻求代理律师,走漫长、艰难的申诉、控告之路 。这不违法吧!如果这也违法,那,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的控告人还有说话的地方吗?然而,本维权网页http://www.xing1946.com/ 却经历了2004年5月28日被保定市有关当局强行关闭,2004年6月4日另由北京重新开通的艰难历程!
众所周知,闻名中国的孙志刚,为维护做人的尊严,以惨死换回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这一悲痛的事件永远提醒我们,要珍视和争取公民应有的每一份权利!!!但是,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并非一定必需要老百姓学习“孙志刚”以付出生命作代价!!故,控告人将自己比作没有死的“孙志刚”,继续维权护法,为争取公民应有的每一份权利而奋斗!
控告人认为:控告人被冤劳教三年是小事;控告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也是小事。但,公安可以任意更改“案由”是大事!公安可以制造假证据陷害公民是大事!公安可以任意对没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刑事抓捕是大事!公安可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大事!公安能够不受监督的开动国家专政机器任意侵犯“人权”是大事!
控告人依法请求举办听证会,请求公安、法院打开网页说“亮”话!请求公安、法院向广大声援人士作出公开、公正、透明、合法的解释!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控告人仅要求对本案“坚持有法必依”的解决,别无它求。控告人相信,控告人最终会获得含泪带血的“有法必依” !
控告人恳请关注本案的律师将本案的材料全部下载备份,一旦控告人为维权事业失去了人身自由或付出生命,这些“材料”就成了控告人维权史上的证据!
控告人认为:中国公民用什么方式可以有效的维护自身人权是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控告人生命不息,维权护法不止! 控告人相信中国的法律和她所倡导的正义!控告人渴望:法制!

控告人:邢景生
二00四年五月十六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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