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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新闻小百科:大法官案件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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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15日电)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将对“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及应否“急速处分”释宪案作出解释文。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大法官会议表决是采举手或点名进行,解释宪法时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出席,并经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过。

大法官每周举行全体审查会议三次,并适时召开大法官会议,都由司法院长担任主席,大法官全体审查会议则由值月大法官召集,并由大法官轮流担任主席。

大法官解释宪法,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出席,并经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过,但若宣告法令抵触宪法时,仅须出席人过半数同意;又如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出席,及出席人过半数同意。

大法官如赞成解释原则,对理由有补充或不同的法律意见时,得提出协同意见书;对于解释原则有不同法律意见时,得提出不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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