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保华:先天不足的香港基本法 后天再被摧残

林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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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2日讯】自从去年七一香港发生超过50万人的大游行以后,如何推进香港民主政治的进程成为香港民主派同保皇派也就是亲共派争论的焦点,亲共人士的后面就是北京当局,不过香港民主派不想同中央直接对抗,总希望自称“执政为民”的胡温新政真正能够体察香港民意,推动香港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看来这是奢望,北京开始吞吞吐吐,后来假面具就逐渐撕下,就差胡温自己出马,像江泽民那样直接侮辱香港了。

中共的假面具就在于一直拿出基本法作为招牌来掩饰他们的真实意图,到后来干脆拿出流氓手段歪曲基本法了。

谈到基本法,就要知道它的产生背景,那是1984年中英签署有关香港前途的联合声明后,于1986年6月成立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这个北京一手操控的机构由59人组成,香港23人,中国36人,名单由北京指定,以亲共人士为主体,香港安排了李柱铭与司徒华个别民主派人士做花瓶,89年六四以后他们退出草委会以示抗议,里面就更加听不到不同的声音了。所以在1990年4月最后通过时,增加了第23条扼杀香港自由民主的严苛条款。
就是抛开基本法中北京操控香港的层层关卡不说,这个基本法也不是一个严谨的香港法律,除了太多的政治考量以外,包括要用一些美丽的词句来欺骗香港人和外国人,更主要的是那些中国委员根本不了解资本主义制度,不了解香港情况,而香港委员也缺少专业人士,再因为政治原因而曲意逢迎北京当局,加上90年通过,97年执行,时空出现了很大变化,使基本法内容存在不少问题,这就是它先天不足的地方。但是北京当局把它吹捧为十全十美的法律文本,容不得半点修改,结果就公然践踏法律,到现在厚颜无耻的歪曲法律。

例如:

第1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然而从特区政府要为23条立法开始,动不动就是“一国是前提”,“两制服从一国”,最近又在高唱此调,并且用“港独”帽子乱扣不同意见。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列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中央“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其他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都归特区政府。但是现在不但政治行政事务北京要管,港元的汇率北京要管,而且动不动北京就要出面解释法律,香港哪里有高度自治可言?

具体来看,条文中也有不少暇疵,例如第24条所规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中,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既没有说明有无婚生和非婚生的区别,更没有说明是不是1997年7月1日开始他们就是必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因此在当天以前就已经大批合法、非法的涌入香港,以后继续涌进,香港的终审法庭根据基本法判定他们的合法身份,却被北京的解释所推翻。这个问题在九七前已经提出来,但是北京要维护基本法的权威,不得修改,情愿推翻香港的司法独立来体现北京的权威。结果造成争取居港权的港人子女闹事,还出了人命。

再如,第10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但是实际情况是在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香港经济下滑,支出增长,连年财政赤字,到去年才高喊要缩减和消灭赤字,因为这一年度的财政赤字将达到七八百亿港元,香港的财政储备将被用光。可是这几年来,特区政府和北京从来没有就违反“量入为出”的基本法原则对有关部门有任何批评和责难。

到涉及政治改革问题了,基本法就成了金箍咒拿来打压了。结果2007年以后可以修改选举办法被北京解释为2007年那年不算,要2008年开始才算。这还不打紧,修改立法会的选举办法“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明明是事后认可的制度,被参与起草基本法的中共“法律权威”说,必须事先经过中央的同意,否则人大也可以拒绝“备案”。用这种茅招来歪曲基本法无疑进一步摧残已经先天不足的基本法。这种态度能够理性的讨论政改问题吗?或许,最终拿到海牙国际法庭来判决这个纠纷。只是中共又将认为这是内政,不容许外国势力插手,完全不顾这是在联合国备案的国际协定,联合国当年可没有拒绝备案,而中共还呼吁世界各国支援呢。如今翻脸不认人,国际信誉何在?还亏它是联合国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呢。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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