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贻春提案:建议制定《政党活动法》

郑贻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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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0日讯】(题记:两会的人都要写提案,不两会的人是不是也要写提案?既然两会不予受理,那就”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了”吧!故而得其名叫:郑贻春提案!)

中国要迈向人类文明的康庄大道,就必然需要每一个中国人、每一个社会组织、每一个政党按照法律与道德的要求,按照他律与自律的方式,从事不危害他人,而是造福于他人;不危害社会,而是造福于社会的各种正当、合法的活动。

正像每一个人的活动必须遵守法纪一样,政党活动也应该按照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普遍要求而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这就是说,任何政党决不可以逃脱法律的约束,决不可以毫无约束地胡做非为,肆意妄为,乃至于无所不用其极地无所不为,无恶不做。有鉴于此,对于政党活动的范围、方式、目标等诸如此类的事项,应该进行符合普遍民意要求的规范,说白了一点就是:用法律来限定极权专制党的肆意滥权,来规定政党的活动范围等,就必然地提到国家政治的议事日程,就必须加以严肃认真的对待。

正在召开的两会代表,应该根据这种精神提出具有创造性的<政党活动法>议案。需要着手制定的<政党活动法>,要求政党的活动范围只能局限于党内而不能到处瞎指挥,更不能把党魁的意志随心所欲地变成为国家意志。如果党魁意志可以成为国家意志,那么这样的国家也就是具有法西斯主义特色的是非不清、道理不明、蛮横霸道的党国了。希特勒的纳粹党及其领导的第三帝国就是这个样子,斯大林的布尔斯维克党及其领导的前苏联红色帝国就是这个样子。中国正在实行所谓有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党专政,从根本上讲,与历代封建王朝的所作所为,是毫无差别的,更是变本加厉的。其根本标志就是:党魁意志十分霸道地成为国家意志,成为领导人民瞎胡整、成为驴唇不对马嘴的最高指示、成为重要讲话的圣旨、中央红头文件、三个代表、领导人批示等人治的大杂烩。

<政党活动法>必须严格规定政党不能仰赖国家财政收入以自肥。这就是说,政党不能吃财政饭,政党必须有自己的党产。没有党产的政党如果一味地鲸吞民脂民膏,那么人民的血汗钱就会因为豢养众多的贪官污吏和横行霸道的各级权力者而付储东流。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人民是在花钱买罪受的过程中在用自己的鲜血喂饱了叫做党的巨大蟒蛇或鳄鱼的。可见,政党吃财政饭,是吮吸民脂民膏,是公开而野蛮的抢夺,是极其残忍的土匪行径。而中共就是这样专门吮吸民脂民膏以自肥的恶党。

<政党活动法>应该明确规定:任何政党,无论什么样的政党,是惯于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巨无霸的大党也好,还是名不见经传的默默无闻的小党也罢,无论掌握巨大的权力不放松也好,还是不肯退出历史舞台非得赖着不走也罢,党必须把劫掠而去的社会生活的自主权交还给社会,党必须把非法抢夺的一切权力交还给人民。这就是说,一党独大的党必须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教育、科技和工农业等领域里退将出来,并尽可能地缩小其势力范围,尽可能地使党组织的活动局限在一定的乃至越来越小的范围之内。这么做将有利于使社会生活形成缤纷多彩的而不是整齐划一的万花筒局面,这么做将更快地促使社会生活非意识形态化和非政治化,这么做将有利于实现未来的公民社会所要求的社会生活非党化的既定目标。

<政党活动法>应该明确规定:所有的政党,无论大小,应该一律平等、互助,应该以宽容之心相互对待。不能因为政治见解的不同而致别的政党于死地,更不能把反对党的领袖人物关进大牢,并安上个颠覆国家政权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子虚乌有的罪名。所有的政党,所有的政治组织,只有在合民意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只有在相互提携、互相批评、相互监督的基础上,才能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为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作出各自不同的贡献,才能充分而切实地保障中华民族的和平、幸福与均富。任何歧视、否定、取缔乃至灭杀其他政党的行为,都是与人类文明的固有内容格格不入的,都是反人类、反文明、反现代化的野蛮之举,都是难以言喻的、极其可耻的罪恶表现。

有鉴于此,<政党活动法>应当对掠夺其他政党活动权利的政党予以司法上应有的恰当处罚,以恢复社会政治活动的正义。政党政治的要义,就是每一个政党都无差别地拥有不可剥夺的参政、议政的权利,都有在现代化的政治舞台上施展才能的可能性与现实性,都有为中华民族的发展与进步作出应有贡献的平等机遇。

制定一部现代化的<政党活动法>,这是中国大陆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必经之途,这也是实现社会生活正常化的必要前提。为了有利地避免和完全地根除中华民族的历史悲剧和现实悲剧,应该制定<政党活动法>;为了使所有非暴力的政治组织在社会进步中拥有其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国民待遇,必须制定<政党活动法>;为实现中华民族心向往之的全面现代化,为创建适合于人性发展需要的公民社会,必须制定<政党活动法>;为避免暴力、实现和平、消除仇恨、达成合解,就不能不把<政党活动法>的制订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好!

2004年3月8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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