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英:公有制的问题和我对公有制的改革建议

——吴中英理论之七

吴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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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1日讯】我国在经济上的最大问题就是:公有制!公有制的首要问题就是:公私不分!我在前面已经证明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与“公有制”是截然不同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私法人所有制,而“公有制”则是公法人所有制。但是,它们现在却被混淆在了一起,这是我国的经济问题的根源所在。其实,现存的所谓“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不是真的、实的,而是假的、虚的,它们实质上都是“国有制”。“国有制”就是“公有制”。所以,我国现存的“公有制”可分为两种:1所谓的“全民所有制”。其具体表现就是“国有资产”,就是由国家组织法人所占有的资产。这里的“国家组织法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大法人。2所谓的“集体所有制”。这其实也是一种“国有制”,因为它的“终属权”(对资产的最终处置权)是属于国家的。如:农村的土地所有制,是“五十年不变”还是别的,终究还是要由“国家”决定。

我们看“国有资产”到底是属于公法人(国家机关)的还是私法人(人民)的,除了“终属权”外,还有一种方法,就是看资产的收益是用于公法人(国家机关)的“消费”,还是用于私法人(人民)的“消费”。(即看“受益者”到底是谁。)于是,我们从现实中就可以知道,“国有资产”的收益基本上都收归了“国库”,就是由公法人(国家机关)支配和使用,这也就都用于公法人的“消费”了。(国家对道路等公益设施的建设,虽然是对私法人,即“人民”有益的,但这是国家的必要职责,所以,这也是属于公法人,即国家机关的“消费”。)所以,我们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那么多的“公款消费”现象:“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费医疗”等,是司空见惯的了,“公费嫖娼”,就简直令人哭笑不得了,甚至还有人“公费赌博”,这就让人真的哑口无言了。就是因为这个“公”(即国家)实在太有钱了,我们的“国家”实在太“富有”了。由“收益”辨析,我们也可以推出:“全民所有制”资产的收益只能用于“民”,即私法人的“消费”,而绝不能用于“国家”(国家机关),即公法人的“消费”。而对于“农村土地所有制”,我们就要看它的“实质”了。实质是:现在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是公有制,是国家“租赁”给农民“使用”的形式,“租金”则是融合到了“税”、“费”等当中。国家拥有“终属权”(即占有权、处置权),而农民则只拥有“使用权”。另外,国家还通过对一些经济权力的专权而盘剥农民。如:国家对烟草的专买专卖,就是一种对农民的盘剥。

因此,我才说:公有制是“腐败”的最大资源。国家公法人的“消费”是一个“无底洞”,再多的资源,它也能消耗得完。所以,绝不能让“国家”占有太多的钱、资产和资源,绝不能让“国家”太“富有”了。其实,国家公法人的“消费”,一般只需要用“税收”就完全可以维持了,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是这样的,我国为什么却非得要再加上“公有制”呢?这只会导致巨大的浪费、贪污和腐败。而且,国家组织本来就只是一个“消费性组织”,而不是一个“营利性组织”,要国家机关管理、经营“公有制”资产,就是国家(国家机关)职能的错位。另外,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执法者、管理者,如果要它去经营,那就像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一样了。

所以,我们必须要看清一点:有很多民众主张维持“公有制”,是因为他们不想让现有的“公有制”资产被私人所侵占;而共产党官员们主张维持“公有制”,却是因为在“公有制”条件下,作为“公权阶级”的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权力和利益。

另外,现在中国有一种对“公有制”的改革——即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重点,就是把“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进行分离;其实质,就是要求“类公法人的完全独立”(即资产经营者的完全独立)。虽然,这消除了官员们对国有资产的直接贪污腐败,但是,却并没有解除“国家”(国家机关)对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占有,从而,也就并没有消除官员们对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即“公款”)的继续“消费”。所以,“公有制”仍是“腐败”的最大资源。

总而言之,“公有制”资产的存在(大规模存在),实在是不可取的。因此,我认为应该对“公有制”资产进行改革。我对“公有制”的改革建议很简单,就是两条:1“国有资产”,就是所谓的“全民所有制”资产,真真正正的转化为“全民所有制”资产。(即“全部的私法人所共同占有的资产”)。这是私有制、共有制,而不再是公有制、国有制。我建议,组建一个“全民共有资产基金会”,由它管理“全民所有制”资产。从而,它的收益也就不能再用于公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消费”了,而只能用于私法人的“消费”(如: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了。这样,也就能够限制“公款消费”,从而,也就禁止“公款腐败”了。(这也可以说,是“国有资产”,还是“全民所有制资产”;“现有资产”到底是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国有资产转化为全民共有资产”,是我的“共产主义”的一个主张,也是我国真正开始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前提和基础。2对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就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了。对于有多个私法人共同占有的“集体所有制”,当然不需要改变,任何人(包括国家)也都无权改变。对于完全由具体公法人(如:某某乡政府)占有的“集体所有制”,就把它转化为“全民所有制”资产,而排除具体公法人的占有。对于有具体公法人参与占有(也就是有具体私法人参与占有)的“集体所有制”,就只需把公法人所占有的成分转化为“全民所有制”,即排除公法人的占有,就可以了。对于没有具体公法人也没有具体私法人参与占有的“集体所有制”,就要把资产平均分给现正在享有“使用权”的各个私法人,由他们私人所有。如:对于“农村土地所有制”,就应该把它平均分给各户、各个农民所有,但是,为了维护农村、农民的稳定,可以“暂时”禁止自由买卖土地。总之,改革的核心和目的,就是要消除“公有制”的存在。(消除公法人对“全民所有制”资产的专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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