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24日讯】原重庆江北区财政局局长李景平因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玩忽职守及受贿等罪证,于22日在重庆市一中院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中国广播网4月24日报导,本案经重庆市一中院一审审理后,法官对原江北区财政局局长,兼任江北区国有资产投资服务公司经理的李景平理出下列五大罪状:
非法占有正元公司的全部股权,且个人分红30余万,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在担保中心主任不同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对三和公司提供担保,致使担保中心1640余万元不能收回,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擅自挪用公款替他人还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怠忽职责,致使贷给东寅公司的借款596万余元无法收回,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他人借款或担保,并收受感谢费人民币4万元、港币9000元及美金2万元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