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高远:政权黑帮化:权力毁掉一个村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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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0日讯】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莱州市法院的法官将山东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的刑事判决书送达刘洪明,这位已蒙冤三年的农民企业家、人大代表说:“我们的企业已经垮了,现在送来这个还有什么意思。”

飞来横祸

湾头村电缆厂与淄博市临淄区塑料加工厂是业务单位,双方曾有经济纠葛。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这个厂的负责人韩克刚与当地法院串通,以供货为名将电缆厂厂长刘建强诱骗到该厂,扣了电缆厂的55000元汇票和一部汽车,刘建强及司机与其争执,他们竟将司机铐在栏杆上,把刘建强殴打一顿。这一过程临淄区法院的两名法官始终在场目睹,但却不管不问。刘建强和司机被赶回莱州后,临淄区法院立即寄来扣押该车的裁定,并在未通知开庭的情况下,下达了电缆厂败诉的判决。更让人称奇地是,在判决书中还夹着一封便函,内容是通知电缆厂五日内到该院调解此案,便函的署名人正是本案审判长刘长胜。

当地法院的做法令刘建强感到绝望。他不再相信法院能秉公处理此案,于是效法临淄厂的做法,在潍坊市奎文区扣了韩克刚的桑塔纳轿车。韩克刚马上向奎文分局报了匪警,但在接受询问时也讲明了双方有经济纠纷。奎文分局明知刘建强等人系因经济纠纷而扣车,仍然以侦查刑事案件为名介入该案。九九年二月一日,奎文分局刑警刘建强传唤到莱州市珍珠镇派出所,湾头村书记刘洪明、村主任刘洪发赶到所里想讲明情况,争执中奎文分局的刑警态度粗暴,刘洪明情绪激动,一名刑警喊到,“你老实一点!”上前猛踢了刘洪明两脚。刘洪明见对方动手打人,上前撕打,但很快就被珍珠派出所的郭所长和刘洪发等人拉开。刘洪明下楼时,脸上、嘴上都是血。刘洪嘉、刘虎成等几个青年路过派出所,见支书被打,又冲进所里与奎文分局的刑警厮打,后来群众越来越多,混乱中奎文分局的四名刑警都不同程度致伤,经法医鉴定,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

旷日大围捕

二月二日上午,刘洪明出差去了哈尔滨。下午,莱州市公安局派出三十余辆警车,三百余名公安干警及武警包围了湾头村。

笔者在湾头采访时,这个村的群众说:解放以来没见过这个场面,几十辆车闪着警灯,三百多名公安端着枪、提着警棍把村子封锁了。几个人一组挨家挨户搜,有几个胆大的群众站出来评理,被公安一阵警棍打散。有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太多说了一句,被两个公安抬起来扔到冬青树上。从这天开始,他们每天晚上都要到村里来抓人,除夕那天,更是出动了100多人,挨户搜查,湾头村先后被抓走二十多人。在笔者面前,不少人脱去衣服,露出被殴打留下的斑斑伤痕,纷纷哭诉。

——刘洪发,湾头村主任,六月十七日被抓,关押五个月。
“那天我正在烟台的一家宾馆里睡觉,进来两个公安,查看了我的身份证后,把我带到芝罘区分局,到了晚上,莱州公安就赶到了,他们让我交待刘洪明的下落,交待组织群众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我不承认,与他们争辩,他们就用皮带、钢丝绳抽我,几个人围成一圈像踢皮球似的,踢得我在地板上滚来滚去。”

——刘建强,电缆厂厂长,二月二日被抓,关押九个月。
“五六个公安用电棍和橡胶棒拷打我,要我承认动手打过潍坊的公安。我没有打,当然不肯承认。他们就棍棒交加,轮番着抽打我,我几次被打得昏死过去。第二天,他们又把我送进看守所,我整个20个小时没吃过饭,喝过水。但他们不管,当时气温零下20oC,他们让我光着脚蹲在水泥板上,十几个警察轮流着用电棍电我,用橡胶棒打我。第三天,他们又把我从号子里提出来,剃光了头,向我头上浇冷水,我当时冻昏过去。醒来时,一个公安又把警棍伸进我嘴里,让我含着。他们到后来,已经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变着花样折磨我取乐了。我出狱后,落下一身伤疤,至今一听到警笛响,就心惊肉跳。”

——刘建军,湾头村村民,二月二日下午,在公安人员抓捕群众的现场,他捡了块石头放在衣兜里,被摄像机录下,二月十日被抓进派出所。
“公安要我把两只胳膊伸直举高,两脚尖撑起站立,腿不能哆嗦。这种姿势时间一久我确实受不了,哆嗦了一下,一名公安上前朝腰踢了两脚,我当场被踢趴下。这名公安又把我拉起来,继续保持那种姿势站立,再哆嗦,就打耳光。开始是一两个人打,后来每个进屋来的人都打,有几个还用茶杯盛水从我衣领倒入,大冬天的整个身体一片冰凉。他们一边折磨我,一边叫我叫他们“爷爷,”“公安局爷爷,”我只能按他们的要求,失去人格地叫他们。最后,我家属从邻居家借了200元钱,交了罚款,我才被放回家。”

——刘云茂,湾头村村民,二月二日下午,公安人员将六十六岁的老太太李书华扔到冬青树上时,刘云茂看不过眼,上前扶了她一把,为此被抓。
“当时,几个公安突然围住我,把我向警车上拖,我怀里抱着女儿,他们夺下来扔向人群。在车上,我被压在座位底下,有一个公安掐住我的喉咙,我喘不上气来,怎么到的拘留所也不知道。

在拘留所,公安用冲锋枪柄捣我的鼻梁,抽我的嘴吧,打得我鲜血喷涌,他们还用两根电棍在我胸前胸后连续电击,逼着我叫他们爷爷。这样折磨我们还嫌不过瘾,又让我脱下鞋来,把脚放进冰水里……

我的鼻梁被打断,嘴角撕裂,全身上下伤痕累累,至今不能干重体力活。”

——崔平芹,女,湾头村村民,二月二日看到许多群众被抓被打,上前恳求公安人员,被录了像,二月十一日深夜被抓:
“那天晚上,公安先后三次翻墙进入我家,乱搜乱翻,抽屉、柜子全拉开了,我说‘抽屉里还能藏着人吗?’他们就把我拖上警车,让我跪着,用脚踢。我被他们关进派出所的一间小屋里,一个公安说:‘妇女怎么的,不老实我们一样修理’。”

——吴淑月,女,湾头村村民,二月九日被抓。
“刘典珠被七八个公安打地在地上滚来滚去,我实在看不下了,就上前拦他们,公安一边骂一边用橡胶棒抽我的头。我当时正值小产,身体非常虚弱,谁知被录了像,第二天抓进派出所,七八个公安像踢皮球一样踢我,逼我叫他们‘爷爷,’‘亲爷爷。’我始终不叫,也不交罚款。这些公安欺负我一个流产的妇女,他们连禽兽也不如!”

悬赏通缉

从二月五日起,莱州市公安局在莱州电视台上发布通缉令,悬赏三万元抓捕刘洪明等人。高额悬赏,电视通缉,在莱州历史上,这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刘洪明一下子变成了穷凶极恶的江洋大盗。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在哈尔滨市一家宾馆,刘洪明、刘典俊正要出门,几十名头戴钢盔、荷枪实弹的刑警、武警破门而入,二人被按到在地,枪口顶上脑袋,刘典俊甚至被戴上两付手铐。二人被带到哈市公安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哈尔滨市警方竟命令他们交出所带枪支!原来,莱州市公安局为了骗取哈尔滨市警方协作抓捕,竟然谎称刘洪明、刘典俊二人是持枪杀人的在逃犯!二人自然无枪可交,哈尔滨市警方向莱州警方提出抗议,恼羞成怒的莱州刑警抓住刘典俊的头发往暖器片上碰,“他们像踢足球似的,用大头皮鞋踢我的脑袋,我当时就被打蒙了,被送到看守所才醒过来,身上已经没有一块好肉了。”刘典俊出狱后经法医鉴定,脊椎骨被打断三节,终生失去劳动能力。

刘洪明被捕后,奉市委某领导指示,检察院查了湾头村六个企业的几麻袋账册,让人失望的是,检察院没有查出任何问题,反而得出结论:由于村里与刘洪明签了承包合同,投资也是他个人出的,这些企业实际上是戴着红帽子的私人企业。(刘洪明出狱后,根据法律规定把企业转了制)。

在查账过程中,检察院了解到刘洪明作为支部书记,工作粗暴,有打人骂人现象。于是,起诉书中指控: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份至一九九五年秋,被告人刘洪明先后对刘芳丽等十七人辱骂殴打,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刘洪明看到这项指控哭笑不得。他说,“干脆说我是强奸犯算了,不就是想臭我吗?这种指控连法官也觉得太过分,最后判决认为指控刘洪明犯流氓罪,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能成立。

有罪判决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对刘洪明等七人做出一审判决,除指控刘洪明流氓罪、刘洪发包庇罪法庭未予认定外,检察院指控的刘洪明等七人犯有妨害公务罪,法庭认定成立,并据此判处刘洪明拘役了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刘建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典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洪嘉、刘虎成、刘斌免于刑事处分。然而至此时,刘洪明、刘典俊、刘洪发已被关押四个月零十天,刘洪明、刘洪发距刑期届满不足20天,刘典俊不足50天,刘建强被关押八个月零二十五天,超过刑期两个月二十五天。判决书却还有给他们缓刑半年到一年。让人看不懂这是仁慈的宽大还是变相加重惩罚,因为从理论上讲,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重犯新罪,要撤销缓刑,重新收监执行原判,前面羁押的时间也就抹掉不算了。刘洪明、刘洪发差二十天到期,刘典俊差五十天到期,刘建强已经超期,但他们却要再接受半年到一年的考验。

刘洪明的律师在申诉材料中对判决书做了如下剖析:

法院判决认定了临淄厂非法扣车,临淄区法院又对车进行财产保全使其形式上合法化后,刘建强等人遂扣了临淄厂韩克刚的车辆,韩克刚向奎文公安分局报案,但言明双方有经济纠纷这些基本事实后,又认为,“被告人刘洪明、刘建强……明知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以暴力手段阻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妨害公务罪。”

这一认定违背法律规定,纯属主观归罪;

第一、奎文公安分局干警不是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基本前提是,行为人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本案奎文公安分局的几名干警并非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是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公通字[1992]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凡属债务、合同等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莱州法院判决中也认定韩克刚在报案时已言明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然而奎文分局违背上述规定,仍然介入了这起纠纷,这就使其执法失去了合法性,谈不上依法执行职务;刘洪明等人妨害公务也就失去了前提。

第二、刘洪明等人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村支书刘洪明、主任刘洪发去莱州途中,接到珍珠镇派出所电话,即电话通知刘建强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回村后得知是刘建强未去,又和刘建强一起去派出所,意在讲明情况并阐发自己的观点。鉴于双方互相发生扣车事件,作为电缆厂主管领导的村书记、主任与厂长刘建强一起反映情况是完全正常的,合乎情理的;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洪明纠集刘建强等八人窜至珍珠镇派出所院内干扰公安干警执行职务,并对公安干警拳打脚踢,完全是“欲加之罪”,因为刘洪明既不存在干预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动机,也不存在纠集他人的事实:(其他群众是路过派出所时发现发生打斗才参与的),莱州市法院已经查明这一基本事实,但却在刘洪明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为其定罪,不能不令人困惑。

第三、刘洪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发生撕打系奎文分局公安干警首选动手打人引起,刘洪明过错甚小,更谈不上犯罪。

刘洪明、刘洪发、刘建强等人在反映情况时,由于奎文分局的干警未介绍身份,刘洪明等人误认为对方是临淄的公安干警搞地方保护,非法插手纠纷,火气未免挺大,谈话不够冷静,奎文分局干警竟然首先动手,猛踢刘洪明两脚,刘洪明还手,引发打斗,这一事实,莱州法院已基本认定,只是对公安干警的行为进行了淡化处理,(猛踢两脚已变为“触了一下”,刘洪明出庭受审时,身上尚有伤)。但不管如何掩盖,改变不了公安干警首先打人的事实,刘洪明在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打了一个公安干警一耳光,这一行为即使有过错(难道打不还手才算无过错吗?),也甚为轻微,(与公安人员执法犯法孰轻孰重,任何有理性的人都应明白),怎么能谈上犯罪呢?

一九七九年《刑法》第十条,新《刑法》第十二条均明文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刘洪明被打后还手,打了公安干警一耳光,这一行为充其量是有过错,根本构不成犯罪。莱州市不少群众在刘洪明被定罪后,纷纷议论:“公安打人是执行职务,老百姓还手是妨害公务,这道理哪里去讲?”一语道破了判决的非公证性。根据以上分析,刘洪明等人没有妨害公务的动机,其行为显着轻微,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根本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莱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完全错误的。

省高院提审改判

原审宣判后,刘洪明等七人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院经再审认为:

“莱州市电缆厂扣压淄博华孚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的桑塔纳轿车,系由于华孚塑料厂首先对莱州市电缆厂扣车、扣人、扣款所引起的经济纠纷。潍坊市奎文公安分局明知双方是经济纠纷而以侦查刑事案件为名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违反了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1993)27号《关于政法部门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的通知》第九条,即“不准越权办案,严禁政法部门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其行为不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公务活动,因而不具有合法性。莱州市公安局同样违反上述规定。刘洪明等七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刘洪明等人申诉有理,应予采纳。”该院据此依法撤销了莱州市人民法院的(1996)莱州法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改判刘洪明、刘洪发、刘建强、刘典俊、刘洪嘉、刘虎成、刘斌无罪。

冤向谁诉

冤案的背后

读者也许要问,为了一件平平常常的经济纠纷,莱州市的公检法机关为什么要如此大动干戈,致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人大代表于死地,把一个好端端地经济强村搞得如此凋蔽、荒凉、面目全非呢?笔者在采访中,读到湾头村村民袁占美写给上级领导一份情况反映,道出了其中缘由:

“我叫袁占美,女,现年44岁,珍珠镇湾头村村民。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我下班回家,路过烟潍路口,被一辆黑色轿车撞倒,昏迷不醒,后被送到莱州市中医院,因为缺乏床位,在医院走廊里停放了一天一夜。撞伤我的司机和随车的厂长去市委找到主要领导(该领导与其有亲属关系),这位领导派他的秘书到医院,要求交警放行肇事的车辆,我们湾头村党支部和我的亲属认为伤者没得到治疗,不能放车。这样,便得罪了这位领导。九六年二月二日我村与临淄经济纠纷案发生后,这位领导为泄私愤,指示公检法机关对我村开始了大规模报复行动……。”

仅仅是因为一件交通肇事案件没有照顾这位父母官的脸面,湾头村落得七人被判,二十多人被抓,上千万企业财产毁于一旦。

采访至此,笔者不禁一阵阵头皮发麻,后背发凉。记得有位学者说“在我们的司法制度中,有一个巨大的灰色地带,有一只强有力的看不见的手,它在司法之外存在,它不进入司法程序,却能左右司法的命运。这种存在,让我们没有安全感,让我们悲哀。”湾头村的这个案例是对这句话的最好的证明。

采访快结束的时候,笔者在疗养院见到了本案的主人翁刘洪明,他目光呆滞、神色凄然,不愿谈论任何涉及到案子的话题。医生说,他的精神已受不了刺激,不敢回忆那段惨烈的往事了。笔者建议他申请国家赔偿,他的律师引述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湾头村的这件案子是某些党政官员和司法人员故意制造的大冤案,它伤害的是人民对国家法制的信念,这是多少金钱都赔偿不了的!”

据悉,此案虽已过去五年,不少媒体包括《法制日报》也进行了报导,但是,莱州市公检法机关至今拒绝给本案的受害人国家赔偿,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的公安、司法人员没有任何人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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