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理监守自盗案 吕健勇之妻 判获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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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诚泰银行西园分行前襄理吕健勇监守自盗近九千万元,除了让自己身陷囹圄外,也害了原本一同任职于诚泰银行的江姓妻子遭银行开除,江女不服,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诉请诚泰银行给付资遣费,法院审理认为,江女并非共犯,诚泰银行不能以江女丈夫犯罪即将她解职,判决江女可获资遣费七十三万余元;本案仍可上诉。

九十一年间,吕健勇因投资期货失利,从任职的诚泰银行西园分行以休旅车自金库中搬走六千余万现金,随即潜逃至中国,银行清查后,竟发现吕健勇除搬现金外,也于九十年起以冒贷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并将部分款项汇至妻子的账户,造成银行损失近九千万元。

案发不久,诚泰银行即引用员工契约中的“忠诚条款”,以吕健勇之妻也涉有疏失为由将她开除,但江妻认为,自己完全不知丈夫的犯意与犯行,自己也是受害人,因为案发后,她才知道丈夫有外遇,且两人婚后,她借了四百余万元给丈夫,却“人财两失”又遭公司开除,她遂诉请银行给付资遣费。

但诚泰银行认为,吕健勇在案发前,即陆续将冒贷所得资金,汇入妻子在诚泰银行所设的账户,吕妻显然已知丈夫的意图,诚泰银行认为,吕妻已违反合约中劳工对雇主应忠实之义务,资方于案发一个半月后,将吕妻解雇并无违法。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吕健勇长期向江姓妻子及娘家借钱,江女认为吕健勇汇至其账户的款项,属清偿债务的说法符合常理,不能据此认定江女知丈夫犯行,且泰银行也无法证明江女协助吕健勇冒贷,若将江女解职,应依劳基法规定给予资遣费,共七十三万九千余元。

吕健勇于案发不久后,即遭中国武警逮捕并递解出境,刑事责任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已依窃盗等罪判他十二年徒刑;民事部分,台北地院日前判吕健勇与共犯赖金良,应连带赔偿诚泰银行八千七百余万元。

〔记者吕清郎╱台北报导〕诚泰银行表示,前台北市西园分行吕姓襄理监守自盗案,当时经清查多笔冒贷款项汇入其妻子的员工账户,并报请主管机关认定,已违反授信作业规范,达管理规则的解雇条件,由于目前刑事部分尚未判定,一切待司法判决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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