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期病人可决定终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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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4日讯】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一个委员会建议设立机制,让患重病的人可以预先就医疗作出决定,并有法律地位。

据明报新闻网报道,法改会发表咨询文件称,按照现时法律,个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决定时,就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时所希望接受的健康护理或医疗方式而作出预前指示,现时并无法律效力。

法改会不建议立法改变有关做法,但建议设立机制,并设计一款预前指示范本,供有意使用的人考虑使用。范本只会在三种情况下生效,个人病情到末期、陷于不可逆转的昏迷或持续植物人,以及无法就自己的医护和医疗事宜参与作决定。

预前指示,要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人要是医生,两人均不可以是指示者的遗产受益人。

小组委员会又建议设立全日24小时可供查阅的中央注册处,以保管所有预前指示。

法改会的委员会强调,这不等于安乐死,任何指明对末期病人不提供或撤走人工维持生命程序的决定,会继续受到医护及伦理指引规管。根据现有指引,一项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的有效预前指示应受到尊重,而小组委员会所建议采用的预前指示范本,希望提供一种有助确保个人意愿得获澄清的方法。

咨询文件可向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悫大厦20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索取,亦可于互联网上查阅,网址为:www.info.gov.hk/hkreform。(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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