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期病人可決定終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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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一個委員會建議設立機制,讓患重病的人可以預先就醫療作出決定,並有法律地位。

據明報新聞網報道,法改會發表諮詢文件稱,按照現時法律,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決定時,就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希望接受的健康護理或醫療方式而作出預前指示,現時並無法律效力。

法改會不建議立法改變有關做法,但建議設立機制,並設計一款預前指示範本,供有意使用的人考慮使用。範本只會在三種情況下生效,個人病情到末期、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持續植物人,以及無法就自己的醫護和醫療事宜參與作決定。

預前指示,要有兩名見證人,其中一人要是醫生,兩人均不可以是指示者的遺產受益人。

小組委員會又建議設立全日24小時可供查閱的中央註冊處,以保管所有預前指示。

法改會的委員會強調,這不等於安樂死,任何指明對末期病人不提供或撤走人工維持生命程序的決定,會繼續受到醫護及倫理指引規管。根據現有指引,一項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有效預前指示應受到尊重,而小組委員會所建議採用的預前指示範本,希望提供一種有助確保個人意願得獲澄清的方法。

諮詢文件可向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愨大廈20樓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索取,亦可於互聯網上查閱,網址為:www.info.gov.hk/hkreform。(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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