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是对文明社会的犯罪”

-----广州大学城拆迁听证会未能发表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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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9日讯】(这是大纪元刚刚收到的文章﹐题目为编者所加,大纪元已发表的相关文章请参见:

http://www.dajiyuan.com/gb/4/7/9/n591901.htm 广州非法逼迁及强拆案之(一)

http://www.dajiyuan.com/gb/4/7/9/n591902.htm 广州非法逼迁及强拆案之(二)

http://www.dajiyuan.com/gb/4/7/9/n591912.htm 广州非法逼迁及强拆案之(三)

http://www.dajiyuan.com/gb/4/7/9/n591913.htm 广州非法逼迁及强拆案之(四)

http://www.dajiyuan.com/gb/4/7/12/n593825.htm 广州非法逼迁及强拆案之(五)

http://www.dajiyuan.com/gb/4/7/12/n593852.htm 强拆公民合法私有别墅的冷血事件将在广州重演

http://www.dajiyuan.com/gb/4/7/12/n593942.htm 广州非法逼迁及强拆案之(七)

http://www.dajiyuan.com/gb/4/7/12/n593948.htm 广州大学城正在进行的“嘉禾事件”究竟谁能制止)

小谷围艺术村强拆听证程序代理意见

(一份没能发表的代理词——7月28日﹐政府就“广州大学城拆迁一事”煞有介事地举行“强制拆迁听证会”﹐莫名其妙的是﹐政府主持人蛮横拒绝业主要求录音录像的正当要求﹐武断地中断了听证会﹐准备了一个通宵的发言最终无用武之地。)

主持人﹕听证程序是人类文明的设计﹐但在中国﹐正是这种文明的程序状态﹐却常常被当成美化﹑包装野蛮﹑非人道及违法的工具。主持人﹐哀莫大于心死﹐因为无论我的委托人说什么及说多少﹐无论如何他们将获得绝对不利的听证结果﹐亦即﹐听证还未开始进行﹐听证程序结果却早已完全清楚。这个清楚的规律性结果是﹕被申请人的法律房产将按申请人单方喜欢的价格﹑方式﹑时间及单方暗箱操作完毕的程序被拆毁﹐这种听证程序极具现实讽刺意义及戏剧性特征。强拆听证在中国大地上常演不辍﹐这类型的听证有两个规律﹐即一﹐听证程序公开进行﹐二﹑听证结果是﹕强拆申请人必然胜出。这第二个规律在广州市是得到了坚定的尊重﹐可第一个规律在今天之前却未得到尊重﹐即听证程序不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的这个依据就是广州市制订的违反中国宪法及基本原则﹑违反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自己的规矩﹗

主持人﹐应当事人的要求及委托﹐我代理委托人出席今天的听证程序。既然出席强拆听证程序﹐我们理应且有权将一切与违法强拆被申请人合法房产的﹑既已进行完的﹑与强拆的合法性﹑正当性有关的事实及法律向主持人陈述﹐虽然这只具有程序的象征意义。

主持人﹐由于是强拆听证程序﹐那么﹐我们有必要对围绕强拆而既已进行完的所有程序的法律性进行全面的梳理﹐只要有一个环节违法﹐将要进行的强拆就丧失了其法律上的正当性(当然﹐中国的强拆从来就没有过情理方面的正当性)。

主持人﹐强拆听证是整个拆迁过程的终端程序﹐其整个程序包括﹕一﹑用地项目审批﹐二﹑投资项目审批﹐三﹑严格的规划程序﹐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五﹑合法的建设用地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程序﹐六﹑严谨的拆迁许可证核发程序﹐七﹑项目投资开发主体确立的法律程序﹐八﹑公平﹑公开﹑公正及合法的对地上建筑物的估价程序﹐九﹑公平﹑公开﹑公正及合法的拆迁补偿议定程序﹐十﹑公平﹑公开﹑公正及合法的裁决程序﹐十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强拆听证程序﹐十二﹑对强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宪法及基本法律冲突的排除﹐十三﹑强拆不得违反届时的国家政策。上述所有的程序中只要有一个环节违法或存在程序瑕疵﹐强拆就不是建立在法律的正当性基础之上。虽然﹐历史的规律是﹐强权可弥足一切程序亏空﹐但强权却无法改变人们对其非法性质的判断。

主持人﹐下面我用尽可能短的时间逐一提示申请人申请强拆的非正当性﹐包括法律的和道义的﹕

一﹑关于用地项目的法律正当性问题。

主持人﹐广州大学城用地项目审批是非法的﹐这一点并不因它是由省﹑市两级政府操纵而改变其不法的性质。广州大学城用地审批项目是非法的﹐三种存在状态决定了这种结论的正确性。第一﹐除广东省及广州市政府之外的所有其他社会主体都认为它是非法的﹐这种认识结果决非是一种非理性的判断使然。国内外逾百家(仅国内不含转载者就有近40家媒体)媒体众说一辞认为其非法﹐其中许多媒体就大学城用地的合法与否直接进行了调查﹐诸如人民日报《市场报》之《化整为零﹑非法圈地》的调查报告文章就是在媒体调查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第二﹑我们已向主持人提交的广东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3)76号”之《印发国务院督查组关于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情况意见的通知》中文义明确的结论是﹐广州大学城用地审批程序违法﹐已撤销了有关征地批文。第三﹐尽管国内外呼声不断﹐申请人至今没有拿出合法的批准手续。两种情况使然﹐即(一)﹑其根本没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二)﹑抑或中间还有见不得人的其他难言之隐﹐没有更合理解释。如果坚持不拿出合法的批准文件﹐人们有理由断定76号文件只是一个欺上瞒下的骗局而已。主持人﹐建立在这种情势下的非法用地﹐能作为支持强拆的正当依据吗﹖请不要蔑视文明社会的判断能力。

二﹑投资项目审批的法律正当性问题。

主持人﹐这是一个被人们极少提及甚至是完全忽视了的问题。投资项目的正当性与否问题决定了建设项目本身的合法与否问题﹐而建设项目的法律正当性直接决定了拆迁的法律正当性问题。数以百亿计的投资﹐是否经国务院批准﹐若未经国务院批准﹐则无法排除商用投资的可能性﹐如果是商用投资﹐那么今天以前的所有行为性质都是非法的。不解决这个问题﹐拆迁本身的非法性靠什么来排除﹐传统的规律性的作法则只能是强权。

三﹑规划程序的法律正当性问题。

主持人﹐国家将其所有的土地依法出让给公民使用﹐而这种出让的性质又是有偿出让﹐无疑﹐这在国家与受让人之间是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国家作为契约方即合同的一方﹐当然必须受合同法律规则的限制﹐任何合同法律均未将国家作为特殊合同主体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也对这种契约关系作出了基本法律原则的限制。政府规划的土地范围内有相当的部分已以契约的形式出让给被申请人﹐既已以契约形式出让﹐政府对土地的处份行为当然应受合同法律原则的限制﹐不受限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在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依法而不是以强权调整之前即行规划业已出让给被申请人的土地﹐这简直是天方夜潭﹐这不仅仅是一个严重的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问题。当今时代﹐这种恶行在全球已不多见﹐连三岁小儿都明白的道理﹐为什么广州市政府不明白。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结果问题。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诸如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这个问题主持人是否清楚﹐未按国务院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有的施工建设都是非法的﹐建设尚属非法﹐建立在这种非法建设基础上的强拆更是无法无天。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不断向申请人指出其违反环境法的事实﹐其一直回避这个问题﹐但主持人回避不得﹐我们无论作为环境权益人﹐还是被逼迁者﹐我们都有权提出这个问题﹐在今天的程序中应当澄清这个问题。

五﹑建设用地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程序正当性问题。

主持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涉及到一系列的条件﹐诸如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条件﹐合法的规划条件等诸多法律条件﹐这些法律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决定或影响到其他诸多环节的合法与否问题。强拆听证已经是形式上的对强拆法律正当性考问的最后一道程序(切不可天真地将之视作是一道救济屏障)﹐今天还不以证据向当事人澄清这些必须澄清的法律问题更待何时。总不至于荒唐地全部在暗中替人民当家作主吧﹗希望在今天的程序中能让人们了解到这方面的“国家机密”。

六﹑拆迁许可证核发的法律正当性问题。

1﹑《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严重违法。

《许可证》许可拆迁的范围内涉及到对被申请人重要的宪法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予夺的法律正当性问题﹐而该证核发的结果与被申请人存在着重要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竟荒唐到直至该证公告时也没有履行对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被申请人的程序告知义务﹐更没有举行任何听证程序﹐至今连正式送达程序都没有进行﹐在程序上存在致命的瑕疵﹐依理据法均应撤销之。

2﹑《许可证》对拆迁的许可公然违反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属当然无效。

(1)《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任何非自愿情况下的强行征收﹑购买行为均系违宪行为。《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遵守和保障人权”。强迁﹑逼卖﹑强制超低价购买及为达到强拆目的﹐以悖离人性的方式诸如﹕跟踪﹑监听﹑骚扰﹑精神及政治压制等手段都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违宪行为。《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申请人此次拆迁许可只是此前强拆行为的延续﹐其此前耸使下的利用各种手段侵犯公民住宅权的恶举罄竹难书﹐这种完全悖离人性及道德的违法恶举岂能被一个政府的听证结论所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被申请人蔑视这个基本法律原则已是不争的事实﹐听证机关若延续了这种蔑视情势将成为历史的笑柄。这部法律作为调整城市房地产领域的特别法﹐在对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回收的调整方面﹐其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最优先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申请人对法律的无知已到了令人惊悚及失望的地步﹐谨愿主持听证的机关避免重复这种不光彩的记录。

(4)政府以许可证形式许可他人强拆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权力依据是什么﹖全人类有政府存在的区域﹐不知哪个政府被法律赋予过这种权力?在中国﹐这种权力授予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不存在的﹖

七﹑广州大学城项目投资开发主体确立的法律正当性问题。

主持人﹐广州大学城项目的投资主体是谁﹐是政府还是商者?因为这涉及到对一系列程序行为的程式及性质的判断问题﹐今天这个问题必须澄清。这里出现了这么几个戏剧性或者干脆叫随意性的变化是﹐今年4月30日以前﹐全社会都认为大学城项目不能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没有一个对大学城项目是否是公共利益的权威判断参照依据时﹐广州市政府是何等的理直气壮﹐坚持认为广州大学城项目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之《要求对在建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的文件中文义明确地排除了大学城项目代表了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此后﹐申请人一方的那群具体施行逼迁的人员清一色地一改过去的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强拆的说道﹐规律性的统一是不再提及公共利益﹐但显然是由于措手不及而未找到更恰当的统一的理由﹐竟然祭出可谓五花八门的说辞﹐诸如“是为修建黄埔军校大道而拆迁”﹐“为河道防洪而拆迁”。而杨和平在与本代理人对话时首先祭起的仍然是以公共利益大旗﹐经本代理人驳斥后现场改口说﹕“是因为这些人建房面积超过广东省91年的有关规定﹐有些人是参加了房改后又在此盖楼﹐有些人是违反了公职人员建房的规定﹐因此要拆”﹐令人哭笑不得。政府与公民之间正在发生的关系显然是一个法律关系﹐如此儿戏岂有此理。本代理人当即指出﹐如果是基于杨主任所说的理由拆迁﹐则只能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政府为什么会蔑视这种基本的法律程序原则问题﹐杨主任无言以对﹗

另一个戏剧性的变化发生在6月6日以后﹐使这 种戏剧性变化发生的导因是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文件下达。此前的所有拆迁行为均赤裸裸的由政府操纵﹐形式上也毫不忌讳会直接以政府的名义施行。由于46号文件严令政府不得主导操纵拆迁事宜﹐此后铺天盖地的公告中一改此前全由政府拆迁办具名的作法﹐突然冒出一个“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使人一头雾水。这一变化完全是为了规避国务院46号文件﹐却在另一面完全暴露了此前“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拆迁”说辞的骗局。2004年2月2日﹐《广州日报》头版头条﹕《关于大学城工业供冷管道过江隧道工程的招标公告》的建设单位(业主)后面赫然写着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而《广州日报》1月17日在涉及大学城的公告中﹐招标人后面也仍然写着是大学城指挥部。2003年7月23日﹐《广州日报》的相关公告中的招标人也是该投资公司。一个商业公司的经营项目﹐何谈公共利益。令人哭笑不得的是﹐46号文件只是一阵风而已﹐此风一过﹐强拆申请人又完全回到逼迁的前台﹐那个开发公司又躲到了阴暗处﹐又由政府靠强权替它做主。人们很难相信自己是在和政府打交道﹐人们甚至很难相信自己是与一群非精神病患者打交道﹐这就是我们不得不每天面对的局面。主持人﹐不知您能为改变之做些什么﹐或者至少是说些什么﹗

八﹑公开﹑公平﹑公正及合法地对建筑物的估价程序。

主持人﹐无论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之需﹐对房产所有权人房产公平的价格补偿不仅仅涉及对基本法律﹑基本人权及公民基本财产权利的尊重问题﹐这里还涉及当然的道德问题。即使是公共利益﹐由公众来消化拆迁成本是不是比选择野蛮牺牲少数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及更符合基本的道德价值。即使按国家现有的规则﹐国家也再三强调不能因拆迁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现在拆迁申请人一手操作估价结果是﹐被申请人获得的补偿不足其房产实际价值的四分之一﹐这是那里的强盗逻辑﹐既要以自己捏造的理由强行购买他人的房产﹐还必须按申请人自己定的完全背离房产实际市场价值成交。请问主持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情理问题﹐这样做的道德基础在哪里。

另一方面﹐国家现行的拆迁规范虽然恶名昭著﹐但无论如何其对估价还是有个起码的规则﹐诸如双方共同选定估价机构﹐严谨的三方参与下的估价过程﹐而本案中的作法则是赤裸裸的单方暗箱操作过程﹐单方安排估价单位﹐单方安排估价过程﹐这种作法的程序正当性及道德基础在哪里。

其三﹑现有规则及有关文件三令五申禁止以强权干预估价行为﹐而本案中﹐政府土地开发中心肆无忌惮地以“穗土开函(2004)123号”文件即﹕《关于复核番禺小谷围岛临江苑评估结果函》的形式公然干预评估过程﹐这样不顾颜面之举的法律正当性及道德合理性的基础是什么﹐这种作法肯定会得到听证程序的肯定﹐但建立在这种违法及丧德基础上的强拆是无耻的﹐当然更是违法的。

主持人﹐面对这种违法及丧德的强拆﹐我的委托人有理由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广州大学城的强拆到底是现行法律主导下的强拆还是少数利益团伙主导下的强拆﹐具体负责强拆的人为什么百般阻挠被申请人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他们如此对抗法律规则﹐对抗人类理性文明的背后力量及动机是什么?为什么这种赤裸裸的抢劫行为能获得政府的强劲支持﹐政府在这些利益团伙敛财过程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操办行为要不要做得隐蔽些。

九﹑公开﹑公平﹑公正及合法的拆迁补偿议定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合法原则是一切拆迁环节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拆迁补偿的议定过程本属合同签订的过程﹐如果逼迁者没有超越法律价值之外的私利﹐何至于将一个个正常的拆迁过程搞到近乎丧失人性的地步﹐遵守既有规则是稳定的前提﹔悖越了这种基本价值﹐虽然因逼迁搞得身心疲惫﹐却仍然招致全社会的责骂声﹔若不是基于扭曲的利益追求﹐有谁会追求这种癫狂状态﹐这是需要包括主持人在内的所有人思考的。

十﹑裁决程序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及合法的原则。

主持人﹐仲裁的核心结构是三方性﹐即争议双方及中立的仲裁组织居间﹐这是全人类仲裁文明的基本价值底线。但这种价值在这次逼迁过程中却变得混乱无比﹐一切正常的价值全被颠倒了。政府要强拆﹐由政府自己申请﹐然后由自己安排的仲裁员﹐由政府自己的仲裁机构在自己喜欢的时间单方面举行仲裁程序﹐然后单方面作出仲裁。我必须特别提醒在座的各位﹐我正在描述的行为过程是强拆申请人每天正在实施的行为﹐诸位切不可以为正在讲述荒蛮的远古时代的故事﹗我的委托人及所有的人们有理由提出这样的问题﹐即逼迁者怎么能堕落到如此境地呢?不知诸位有谁能感受到我讲述这一切时的内心痛苦程度﹗仲裁程序的另一个违法现象是逼迁者表现出来的令人失望的对中国法律的寡知。所有送达程序全部违反现行法律﹐关于送达的程序性规定﹐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行政送达参照民事送达程序。而民事送达只有五种法定要式送达形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申请人铺天盖地的这种“送达”简直是现代搞笑版﹐你在任何中国法律里都找不到这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在报纸上公告60日﹐适用前提是被送达人查无下落。7月7日政府与我对话时我指出这些错误后﹐在场的一位律师特别提醒我说﹐这是广州自己的规定。在此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广州市在行政送达的问题上能不能法外施权﹐回答是肯定不能。现在申请人强拆的依据就是在这种完全违反中国基本法律原则情况下单方操作出来的结论。既然摆出了一付听证的架势﹐那好﹐就请主持人最终以听证结论来回答这个问题。

十一﹑由广州市国土局主持强拆听证程序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强拆一直是听证程序主持人长期以来最强烈的愿望﹐这在此前诸多文件及资料随处可见﹐由其主持听证无异于盲人点灯之效。

2﹑在具体的逼迁过程中﹐今天的听证程序主持人——广州市国土局的上下领导及工作人员均不适当地公开参与到逼迁过程中﹐足见其与拆迁申请人即听证申请人与主持人之间这种不适当的利益关系。由其来主持并下达听证结论﹐这无异于制造鲜活的旷世笑柄。为什么就不能有一点避嫌意识呢﹗

3﹑在强拆申请人第二次与我对话时我吃惊地发现﹐广州市国土局﹑裁决人﹑估价人﹑强拆申请人仅荒唐地作为一方即一个人与我对话。当我指出这种与规则文明背道而驰的行为时﹐广州市国土局法规处一位黎姓副处长亦即今天的主持人竟然脱口而出说﹕“裁决部门﹑估价部门都是我们的下属单位﹐我们有权这样安排”。

4﹑我与广州市国土局素无往来﹐仅仅因为不畏强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竟招致其向有关部门大量散发告发我无政治素养﹑无法律素养的不实材料﹐这种病态及低下的做法证明﹐国土局已深陷到纠纷的利益之争中。其居间者的角色早已荡然无存﹐由其来主持听证﹐岂不是鲜肉包子打饿狗﹐何谈公正性﹐连正当性都谈不上。

十二﹑对强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宪法及基本法律冲突的排除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下称《条理》)因违反《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而归于无效。根据《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无效的。这是中国现行宪法的明确规定﹐其效力的真实性不容讨论﹐现在剩下的偶然悬念只有一个﹐即申请人要不要遵守中国宪法的问题。申请人在此前的类似行为中从不遵守宪法的恶名已是路人尽知﹐本案中截止目前的行为论﹐申请人亦毫无丝毫顾忌宪法及基本法律价值的迹象(可谓不识时务)。在此﹐被申请人特别提醒主持人﹐《条例》存在以下违反宪法及基本法律的存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凡有涉对公民基本民事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者﹐依法均应由基本法律来调整﹐而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条例》的制定程序因违反宪法而无效﹐除非申请人不认可《宪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条例》对当事人双方有涉补偿争议的仲裁规定明确违反上述基本法律精神﹐根据宪法第五条规定﹐应归于无效。

(3)《条例》内容违反刑法有关强买强卖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规定﹐违反民法关于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依据宪法之精神应归于无效(确认前提仍然是主持人认可中国宪法的效力)。

十三﹑拆迁不得违反届时的国家政策。

关于政府不得主持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政策是明确的﹑且是具体的。我们在广州大学城的拆迁当中看到了什么﹐我的委托人从头至今看到的都是国家干部的身影。政府为什么如此蔑视国家规则﹐为什么丝毫不顾及这种行为价值的法律正当性问题﹐整个有涉强拆的工作尽数由国家干部来全程参与﹐对申请人强拆他人合法私有房产的欲望满足及呵护到了无微不至的境地。找业主﹐找业主单位的领导﹐找业主的亲属﹐找业主的代理律师﹐在业主门口蹲守﹐单位守侯﹐在上下班的路上堵截﹑追逐﹑张贴文书等﹐无不是国家干部在那里身体力行。上至省里领导﹐下至一般干部﹐竟然把违法及非人道的逼迁当作是第一政治任务来完成。6月6日﹐国办46号文件下发后﹐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政府照样我行我素﹐公然具章通知紧急召开逼迁会议﹐竟对所有不愿服从强拆者每人搞了一份所谓的《未签订补偿协议人员一览表》﹐对这些包括违法违纪情况在内的近三十项情况调查并详列。这种行为实在有损政府形像﹐国家有关规范明文规定﹐拆迁人必须保障被拆迁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广州大学城逼迁过程中﹐对一些业主的断水﹑断电已近两个月。对这种悖离人道﹑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我在两次与政府对话中均尖锐地指出这个问题﹐但没有丝毫解决的迹象﹐多户业主家被偷盗﹐有些被盗物品价值数以十万计﹔有些被盗业主家发生的事更让人联想不断﹐窃贼反而有闲情逸致将菜刀都翻出来砍在桌子上﹔逼迁者强行解散保安﹑拆毁围墙。这个世界上没有无因之果﹐这种恶行不但未对拆迁工作有丝毫推进﹐反而更加加大了委托人对申请人的不信任﹐以致双方越走越远。诚愿主持人能了解上述政策及了解目前逼迁者对上述政策的赤裸裸的违反﹐能作出一个符合事实及法律的判断。

综上﹐主持人﹐拆迁需建立在以上十三个方面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一个尊重国家规则的申请人是不会觉得成就法定的拆迁条件是一种负担﹐我的所有委托人从未反对过合法的拆迁。我今天再次代表我的委托人声明﹐当申请人愿意尊重并服从中国的法律﹐愿意尊重人类的基本文明价值﹐愿意平等﹑公平地就拆迁问题进行协商而不是一承传统的其极度迷恋的强权压迫时﹐才是其较轻松解决拆迁问题的开始。强制拆迁是对文明社会的犯罪﹐权力滥用到极致即是祸事。不要过分低估文明社会的力量。谢谢﹗

伍江凯等人的代理律师 高智晟

2004年7月28日于广州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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